發表時間: 2006-07-17 01:58:39作者:
一審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二審深圳中院認為兩人同居八年,已形成了一定財產和人身關係
做了港人8年二奶的徐某本月初被無罪釋放。深圳中院認為其拿了同居男友的26.5萬元不算秘密竊取,且非法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屬待界定狀態。
這是該案繼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後的二審結果。
源起:二奶攜巨款不辭而別
10年前,從貴州來深的徐小姐23歲,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深圳有10多套出租屋,年逾5旬的港人劉某。並每週末幫劉某接送其上小學的孩子。開庭時,徐小姐稱,沒過多久,劉認為其勤快週到,便讓其做他的女友,並稱已和香港的妻子離婚,並許諾會娶她。之後,劉徐二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徐在家中照料劉和劉的小孩。
2004年9月某天,徐不辭而別。劉突然發現自己存摺上的錢少了26萬餘元,遂向警方報警。去年6月,徐被警方抓獲,並被檢方以涉嫌盜竊罪訴至法院。
一審:二奶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審法院認為,劉是已婚男人,徐做了其8年的二奶,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徐因不滿劉的生活作風,決定離開劉回老家。2004年9月某天,徐趁劉熟睡之機,拿了劉的存摺和身份證到銀行取走了26萬餘元現金,隨後攜款逃回老家。
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存摺裡的存款屬共同財產,徐某對共同財產有權進行支配,對徐某的行為應該採用民事途徑進行解決。但一審法院認定,由於徐與劉是「包二奶」關係,劉的存款屬於其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徐的行為屬於秘密竊取,遂以盜竊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
徐小姐:受虐之下被迫離開
徐小姐不認為自己盜竊遂提起上訴。她還在上訴狀中哭訴了自己做二奶的非正常生活:8年裡,大小事都由她操心,劉身患疾病,總是她精心伺候。她也無數次提出要跟劉把結婚手續辦了,但劉每每推脫。直至最後,劉的變態行為讓其忍無可忍。以要炒魷魚為由威脅保姆跟其發生關係,甚至要求徐、保姆和他三人同宿,其拒絕就會換來毒打。不僅如此劉還多次帶小姐回家過夜,從而使她也染上性病。無奈之下,她取錢離開劉,想回家看病。
徐在上訴書中稱,且多年來,劉的存摺都是由她保管,她也知道存摺的密碼,日常大額存取款項也都是她自己用劉某的身份證和存摺辦理的。她認為自己取走的錢不構成犯罪。
二審:二奶被無罪釋放
此案經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徐和劉二人已同居8年之久,兩人之間已形成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在二人共有關係終止之前,不能對其家庭財產作出所有權歸屬的判斷。故徐某取走的26萬餘元的所有權性質屬於待界定狀態,原審判決認定屬於劉某的個人財產,證據不充分。且徐一直掌管其與劉及其家庭的收入支出,且知道取錢存摺密碼故其行為不算「秘密竊取」,為此二審認定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判決下達當日,徐小姐被無罪釋放。
做了港人8年二奶的徐某本月初被無罪釋放。深圳中院認為其拿了同居男友的26.5萬元不算秘密竊取,且非法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屬待界定狀態。
這是該案繼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後的二審結果。
源起:二奶攜巨款不辭而別
10年前,從貴州來深的徐小姐23歲,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深圳有10多套出租屋,年逾5旬的港人劉某。並每週末幫劉某接送其上小學的孩子。開庭時,徐小姐稱,沒過多久,劉認為其勤快週到,便讓其做他的女友,並稱已和香港的妻子離婚,並許諾會娶她。之後,劉徐二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徐在家中照料劉和劉的小孩。
2004年9月某天,徐不辭而別。劉突然發現自己存摺上的錢少了26萬餘元,遂向警方報警。去年6月,徐被警方抓獲,並被檢方以涉嫌盜竊罪訴至法院。
一審:二奶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審法院認為,劉是已婚男人,徐做了其8年的二奶,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徐因不滿劉的生活作風,決定離開劉回老家。2004年9月某天,徐趁劉熟睡之機,拿了劉的存摺和身份證到銀行取走了26萬餘元現金,隨後攜款逃回老家。
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存摺裡的存款屬共同財產,徐某對共同財產有權進行支配,對徐某的行為應該採用民事途徑進行解決。但一審法院認定,由於徐與劉是「包二奶」關係,劉的存款屬於其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徐的行為屬於秘密竊取,遂以盜竊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
徐小姐:受虐之下被迫離開
徐小姐不認為自己盜竊遂提起上訴。她還在上訴狀中哭訴了自己做二奶的非正常生活:8年裡,大小事都由她操心,劉身患疾病,總是她精心伺候。她也無數次提出要跟劉把結婚手續辦了,但劉每每推脫。直至最後,劉的變態行為讓其忍無可忍。以要炒魷魚為由威脅保姆跟其發生關係,甚至要求徐、保姆和他三人同宿,其拒絕就會換來毒打。不僅如此劉還多次帶小姐回家過夜,從而使她也染上性病。無奈之下,她取錢離開劉,想回家看病。
徐在上訴書中稱,且多年來,劉的存摺都是由她保管,她也知道存摺的密碼,日常大額存取款項也都是她自己用劉某的身份證和存摺辦理的。她認為自己取走的錢不構成犯罪。
二審:二奶被無罪釋放
此案經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徐和劉二人已同居8年之久,兩人之間已形成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在二人共有關係終止之前,不能對其家庭財產作出所有權歸屬的判斷。故徐某取走的26萬餘元的所有權性質屬於待界定狀態,原審判決認定屬於劉某的個人財產,證據不充分。且徐一直掌管其與劉及其家庭的收入支出,且知道取錢存摺密碼故其行為不算「秘密竊取」,為此二審認定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判決下達當日,徐小姐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