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面幾個例子,可以進一步瞭解二者的區別。幾乎每個有幼兒的家庭,都經常發生以下「弄得一團糟」的情形。孩子把一盒玩具拿出來,丟得滿地都是;或早晨出去散步,回來後把摘回來的花,丟得滿屋子都是;或給布娃娃做衣裳,碎布、剪刀扔下就不管了。那麼,這時誰要來收拾殘局呢?通常是由他人或父母。
自然懲罰的原則,則是讓孩子自己去收拾,並告訴他如果不這樣的話,下一次,就得不到這些玩具,或不許再去散步。顯然,這是一個自然的後果,沒有擴大,也沒有減小。孩子自己也會承認。如果堅持這樣做下去,孩子也會改掉這個毛病。此外,還可以讓孩子明白,任何快樂,都需要付出勞力才能得來。
再舉一個例子。不久前,我聽說一個叫康思坦絲的小女孩,因為動作慢而受責罵,她總是在團體活動時,讓別人等她。如果採用自然懲罰的方法,則是遲到了,就不再等她,讓她在家裡待上一兩次。人為的懲罰,則是責罵一番,然後繼續等。前者給了她經驗,後者則除了讓她當時有點緊張外,什麼也沒得到。
如果,一個小男孩把文具用品弄丟了鉛筆、刀片或書包,自然的懲罰就是,先讓他感到不方便,然後用他的零用錢去買,或讓他幫忙做家事來換取。人為的懲罰是,責罵一頓,甚至體罰一次,馬上又買新的給他。前者讓孩子明白鉛筆、刀片或書包,都是要付出金錢或勞力的,讓他透過自己的代價來懂得珍惜和不浪費。後者則除了父母憤怒一番,孩子大哭一場,什麼也沒有教給他。
如果一個做哥哥的,把妹妹的手弄傷了,自然的懲罰是,讓他承擔妹妹治傷的費用,沒有錢就扣掉零用錢,或賣掉幾件他的玩具的辦法,同時,取消兩次他與妹妹都可以享受的娛樂或消費。
如果,一個孩子拿回別人的東西,做父母的要弄清楚是否經過他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則要和孩子一起送回去,嚴重的,應該和孩子一同受罰。相反的,如果把孩子從別人那裡拿回的東西留下來,也就留下了孩子的壞習慣。 一
個成長中的男孩,隨著力氣的增加,常常會做出一些暴力行為來,自然懲罰的方法是,讓他自己承擔經濟和道義上的後果。比如,一個孩子如果打了自己的祖母,那麼,除了承擔醫治祖母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承受家庭成員嚴厲的批評、指責,並要求他用愛的方式使祖母諒解。
一個孩子如果辱罵了另一個孩子,則必須要求他道歉;如果是在同一個班上經常發生這種事,則必須要求這個孩子在更多人的面前道歉,並說明理由。嚴重的情況下,則需要以假設和演戲的方式,讓他也受到辱罵,然後,請他談談這時的感受,以啟發他的同情心。
来源:摘自《史賓塞的快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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