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康明斯」採取欺詐和威脅手段逼迫職工簽訂兩年短期勞動合同

發表:2006-11-09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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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份以來,風康明斯柴油發動機公司管理方以欺詐和威脅手法逼迫員工簽訂兩年短期勞動合同一事鬧的沸沸揚揚。
事情的起因是:自2006年9月份起,管理方試圖不履行原先與職工簽訂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逼迫職工改簽兩年短期勞動合同,為以後裁員和不補償勞動者損失做準備,極大的損害了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引起員工普遍憤怒和抵制。
東風康明斯柴油發動機公司是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康明斯公司合資成立的。合資前,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曾與超過10年工齡的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根據中國《勞動法》,合資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管理方要單方面解除合同,最低限必須給予員工上年平均月工資與連續工齡2倍乘積的補償。自合資以來,管理方為降低人工成本,一直試圖解雇職工,但又不願承擔單方面解除合同而支付高額補償,於是,就挖空心思弄出這麼個歪招:先逼迫員工改簽兩年短期合同,兩年到期後就可很方便的解僱員工而不給員工補償金。這一歪招在2003年就曾經推行過,由於反對呼聲太大而中止。經過近3年的精心準備,管理方再次推行這一惡舉,可謂來者不善。
在2006年9月底召開的有500名員工參加的溝通大會上,直接推動這一逼簽運動的管理方代表-「東風汽車」派出的中共黨委書記熊愛國面對員工的普遍質疑,竟把這種明顯違法損害職工權益的惡舉說成是維護職工利益,並聲情並茂的告訴職工:我們為了你們的利益,從今年元月就開始做方案,費了多少心思,你們咋還不理解呢!熊愛國的話引來一片嘩然,有職工諷刺說:就像一個騙子向受騙對象訴苦說:我為了騙你錢,日思夜想,你咋不領情呢!把我們當猴耍啊!
由熊愛國一手推動實施的這個逼簽運動頗具共產黨歷次政治運動的特色:這就是欺詐和威脅。
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東風康明斯採取的正是欺詐、威脅的違法手法: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東風康明斯強迫全體員工無論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還是不滿十年以上的;無論是已經簽訂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都一律逼簽兩年短期勞動合同。還欺騙職工說:他們這種做法完全是合法的,完全是為職工好。
面對職工對兩年短期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根本差異的質疑,管理方代表某人事經理欺騙職工說:合同文本中的兩年一續簽和宣傳方案說的無固定期其實是一個意思。很多職工當場問:既然合同文本與宣傳方案是一個意思,我們要求你們將「無固定期」字句放入合同文本。該人事經理隨口答應說:你們不就要無固定期嗎?這好辦,我們刻個章(刻有「無固定期」)給你們蓋到合同文本上不就行了。沒過多久,該人事經理又告訴職工:那個章(刻有「無固定期」)不能蓋。
期間,東風康明斯為應付職工提出的改簽合同前應先解除原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質疑,拿出了蓋有「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所謂委託東風康明斯公司解除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原勞動合同的「授權委託書」。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竟委託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出面解除自己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從哪個角度講,都讓人感到很荒唐。而東風康明斯管理方竟用這一頁荒唐的「授權委託書」作為與職工解除原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僅把法律當做了兒戲,也把職工看成了弱智。
東風康明斯在此運動中採取的另一種手法就是威脅。管理方採取「文革」方式:層層動員,反覆逼迫,人人表態、人人過關。熊愛國親自帶隊,人力資源部幾乎全體出動,繞開或裹挾部門主管,拿著合同書,以下崗為要挾,一層一層,一個一個的當面逼迫職工簽字。
10月份中旬,部門經理層員工作為高薪族,為保職位,雖然很不情願,多數被迫簽訂了勞動合同。到了一般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一層,管理方受到了抵制。於是,管理方採取了各個擊破,孤立和分化瓦解的文革手法,逼迫絕大部分管理和技術人員在10月底簽訂了兩年短期勞動合同。目前,管理方正逼迫一線工人簽訂兩年短期勞動合同,揚言:誰不簽兩年勞動合同就讓誰下崗!
東風康明斯的這種違法行為,弄的職工人人自危,人人不滿,但有無可奈何。「你簽合同了沒」成了職工見面後的特定問候語。憤怒、彷徨代替了往日的寧靜、平和。質疑和咒罵成為宣泄情緒的主要方式。
在彷徨無助中,職工找東風康明斯工會主席張建陽尋求幫助,可張建陽這樣回答:我也沒辦法,劉曉星(東風康明斯現任總經理)給我發工資,我能怎麼辦?!職工感慨說:原指望工會能為職工說話,現在才明白,這工會原來是黨委書記熊愛國領導的,與資方穿的是一條褲子!
職工向東風康明斯的母公司-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尋求解決,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只象徵性的到東風康明斯瞭解情況,對東風康明斯這一嚴重違法行為並不予以制止。
目前事態還在發展中。據悉,東風康明斯給一線職工下了最後通牒:合同簽署期限截止到2006年11月10日,如果誰不在這個期限前簽署兩年短期合同,就叫誰下崗。
職工表示:如果事態再發展下去,不排除罷工、靜坐的對抗方式,也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可能。
但在中國大陸,採取以上合法途徑也是步履艱難。職工迫切希望海外媒體予以關注。


附件:1. 東風康明斯逼簽兩年短期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下列條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註:東風康明斯根本不與職工協商,完全是強勢逼迫,雙方處於完全不平等的地位。)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註:東風康明斯在逼簽合同時,採取的正是欺詐和威脅手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註:東風康明斯強迫全體員工無論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還是不滿十年以上的;無論是已經簽訂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都一律逼簽兩年短期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註:東風康明斯的工會與西方企業的工會有本質的區別,它受中共黨委領導,站在用人單位一方。)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註:東風康明斯已經通過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強迫大部分部門經理和技術/管理員工簽訂了兩年短期勞動合同,從事實上已經構成對這部分職工的傷害。)


来源: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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