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報導,監管部門已在清欠攻堅部署中明確指出,年底前凡上市公司資金被違規佔用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的,上市公司負有清欠責任的責任人必須在「要麼還債,要麼承擔法律責任」兩者之間做出抉擇。面對如此重壓,近期有小部分清欠困難公司頻繁發生董事會成員及公司高管變更。
近3個月以來,已有「S*ST實達」、「寶碩」股份等10多家未完成清欠公司出現了總經理級別以上的高管變更。不管變更的理由為何,這般匆匆辭職造成的後果都是,年底清欠大限來臨時上市公司在任高管及董事,都已經不是違規佔款發生時的原任高管及董事,這必然會給監管部門的相關責任人責任認定帶來一定麻煩,相關人員也多少有些在事前逃避責任的嫌疑。
對於這些臨陣換將的清欠困難公司,「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夥人宣偉華指出,相關上市公司的清欠責任人不可能一辭了之。她認為,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清欠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罰,應該是基於違規佔款行為是否是在責任人任職期間發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清欠工作是否盡到了勤勉盡責的責任。對於那些任期內對違規佔用負有責任,或者沒有佔用責任但是清欠不力、不勤勉不盡責的上市公司高管,即使在年底前辭職,他們也無法逃脫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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