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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某公安分局民警許某通過網路認識了一名女網友,二人決定在一賓館約會。親熱後,女網友索要「服務費」。許某頓時火冒三丈:「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我還要罰你款呢!」見對方不信,許某立刻掏出腰間的警槍晃了晃。在他的威脅下,女網友哆哆嗦嗦地答應第二天「賠償」許某700元錢。近日,許某被當地法院以私藏彈藥罪判刑六個月(4月2日生活報)。
好一個「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
從此案細節分析,許某的女網友可能是個性工作者。男女嫖宿是一種金錢與肉體的交易。按照見不得人的「行規」,完事之後拒付「服務費」是不行的。然而,許某不但拒絕付錢,還亮出警察身份,威脅、勒索小姐,其流氓作派簡直令人作嘔。
「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仰仗的是什麼?無非是警察手裡的治安執法權。在不少地方禁賭禁嫖,抓罰一條線,全由當事警察個人說了算。就拿嫖娼來說,依照治安處罰條例通常是罰款5000元。可到了某些警察那裡,如果是哥們連問話記錄都懶得做,稍微「意思」一下就立馬放人;而有的人即便當場拿出上萬元也未必脫得了干係。由於治安處罰權缺乏有效的制約,導致部分警察「權」令智昏,胡作非為,以致發展到了像許某這樣泡小姐不給錢,還反過來敲詐人家一把的卑鄙地步。
「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同時說明邊界設定模糊的治安執法權極易滋生腐敗:我是警察,呼朋喚友,吃幾桌山珍海味,是給你面子,難道還得自掏腰包?隔三岔五到KTV包廂「放鬆」一下,不也是為你「站站牆子」(保衛),莫非也要本警官個人「出血」?再說,貴單位存在治安問題不少,兄弟們沒日沒黑地辛苦,報點夜宵費、加班費什麼的,總不至於讓所裡擔當吧?長此以往,白吃白玩白拿慣了,泡起小姐來自然也忘不了「我是警察……」,並習慣性地搬出平時屢試不爽的招數來嚇唬對方。
從嚴治警喊了好多年了,為什麼在一些地方收效並不明顯?箇中原因固然很多,我以為關鍵在於制度安排、監管機制仍有待進一步強化。比如,派出所原則上在其轄區內「包打天下」,在常見的治安案件的處置問題上很少受到上級部門和公眾及時、有效的監督,這就很難避免處罰的隨意性和處罰權的惡性擴張。在這種情況下,「我是警察……」便異化成了一種充滿逼迫與恫嚇的威脅性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