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門一爆出,法官們目瞪口呆,他們只顧驚於「好大的膽子!」,而忘了李光耀是新加坡的公民,有上庭供證的義務和權利,於是慌了手腳。接著原來內定要「快刀斬亂麻」速戰速決的熱門案子(原定幾天後開庭審理定案),頓時冷卻,審理日期一拖再拖,幾個月來迄今尚未審理終案。顯然,卡在李資政被要求出庭供證上。
其實明眼人一看早就明白「起訴三三兩兩在街上發資料的5、6名法輪功學員無准證集會」是胡鬧,是為獻慇勤討中共歡心的。法輪功學員當事人已到聯合國申明真相。
既然錯估了形勢立了案,李光耀又愛面子不願上庭供證,那再簡單不過了:就像以前下達「立案」指令一樣,下達個「撤訴」指令,退路就有了。頂多再認個錯,說明原因,承認屈於中共淫威,在中共「610」(鎮壓法輪功專門機構)頭子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時想獻慇勤,就暗地指使找碴以「無准證集會」來誣告法輪功學員。這樣就基本過關了,因為你說了實話,知錯改錯,反而會受到敬重。如果你拒不撤訴,那你是新加坡公民,你有義務和職責上庭供證,這樣你還是躲不過以下問題,你要當眾如實回答:
1. 什麼叫「無准證集會」?李光耀在他的回憶錄第42章有一張14個人的全家福照片,其中8名成年人集聚在一起,不知照相前是否申請了「准證」?當事人王宇一博士說她們5名(6名)法輪功學員就是三三兩兩沿街發資料,這樣的事到處都是,為什麼只對法輪功學員起訴? 如果連「無准證集會」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不是胡鬧是什麼!
2. 新加坡警方對法輪功學員表示「不得已,為保飯碗,得按最上面意思辦」,這個「最上面」是不是李光耀?為此王宇一特地要求傳召6位證人,他們在不同層次的執法部門,他們有機會告訴法庭誰是他們的「上面」。 如果這個「最上面」是李光耀,他有什麼法律資格命令警方做「不得已」的事,把他們逼到只「保飯碗」的份上?如果警方依法辦事,談不上「不得已」。執法部門不依法辦事,不是胡鬧是什麼!
3. 為什麼「起訴」法輪功學員在中共官員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李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惡首之一),而事情發生在9個月之前?李光耀和中共,和李嵐清有什麼交易?為此法輪功學員近日向法庭要求傳召李嵐清上庭供證。如果拿著國家的尊嚴做交易,這就比胡鬧更嚴重了。
李光耀,以創建「依法治國,執法嚴明」的新加坡元老而著稱於世。如果年事已高,一時糊塗,被中共的假、惡、暴嚇住,明白過來,還為時不晚;老態龍鐘,上庭供證,本來就沒理,再被問得支支吾吾,真是不好下臺。不如「識時務」撤銷這些無理取鬧的「起訴」,乾脆俐落。你最不喜歡老百姓不聽政府的話,可老百姓最不喜歡政府不依法辦事。
既不撤訴,也不上庭供證,這是錯上加錯,其實這是走入死胡同,自己把自己憋死了。你這樣嚇不倒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連假惡暴的中共都不怕,能怕你嗎!他們會向新加坡民眾更勇敢更智慧的揭露你的虛偽和助紂為虐。是你自己告訴世人你是壞人,因為你騙人,你不是依法治國,你卻要裝,你不是民主國家,你卻要裝;你告訴世人你是惡人,因為你追隨中共搞專制獨裁,與它們為伍,你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你將和它一起受到歷史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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