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張偉民在擔任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以妻子潘學華(另案處理)的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賬戶,存入巨額外幣存款,未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後又轉匯至美國,隱瞞了境外存款事實。案發後,檢察機關從境外賬戶內查獲折合人民幣344萬多元的港幣及美元存款。
此外,2004年至2005年間,張偉民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199萬多元。1995年至2005年,張偉民多次收受他人賄賂352萬多元。此外,檢察機關依法查獲張偉民銀行存款、房產、股票等巨額財產,經查其中1300多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6年底,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張偉民構成指控的全部事實和罪名,決定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其中,張偉民數罪並罰中的隱瞞境外存款犯罪是上海查獲的首起這類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表示,自1997年刑法設立這一罪名以來,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罪名處罰的案例還較為少見。
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来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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