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團結工會章程
總則
當今中國,在獨裁政權的專制統治下,實施經濟市場化改革,共產黨實行以權力為資源配置手段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國有資產快速私有化,廣大工人階層賴以生存的資產與資源被強權和奸商聯手剝奪,大量工人下崗失業,工人階層生活日益貧困化,社會地位邊緣化,社會財富迅速聚集到少數權貴手中,工人階層的政治經濟權益被官僚與資本侵犯,工人利益被寡頭政治專權勢力代表,工人的言論自由被壓制,社會腐敗進一步加劇。在當今中國的市場化與私有化的改革中,社會財富與利益在各社會各階層中重新劃分,權力主宰著資本與財富的分配,資本與財富向權力和奸商高度集中,官僚與資本相互勾結瓜分國有資產,魚肉工人,掠奪工人創造的財富,侵犯工人利益,工人階層已淪落為資本家的雇佣勞動力,社會各階層貧富差距懸殊,社會缺乏正義,市場化改革沒有公平、公正、公開的實質和程序,只有專權獨攬,營私舞弊,弱肉強食,黑暗腐敗,改革被官僚當作牟取私利的幌子,官僚與資本左右改革致改革滑入歧途。當今中國的不公正現象已違反公理,喪盡天良,天怒人怨!中國工人又陷入被新官僚、新資本、新強權專制制度的深重壓迫之中,中國社會到了極其危險的時刻!
為維護中國工人階層在當今中國社會改革中的基本生存權和基本人權,爭取社會民主與正義,追求社會公平與公正,謀取工人階層生存的合法權益,表達工人階層的利益訴求,經由工人階層自由結盟,由工人自由參與發起成立中國團結工會。
中國團結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登記成立並在憲法內開展活動。
中國團結工會是中國工人自願加入旨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本工會為每一個會員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政黨、團體的干涉。團結工會的基本職能是維護工人階層的合法權益,爭取社會政治民主、經濟自由、地位平等的基本人權,推動中國社會改革向良性發展。
中國團結工會動員組織會員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團結會員參與社會管理活動,表達工人階層利益訴求,謀求自身合法權益,幫助每一個會員獲得基本生存權和人權。本工會通過對政府報告、建議、發表意見、會議協商等方式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維護政治權利;通過對企業、資方建議、談判協商、溝通等形式代表會員維護其勞動權利和經濟利益。中國團結工會協助各政黨推動社會民主法治建設,推動社會進步發展,促進自身發展。
中國團結工會實施民主自治管理,依靠會員開展工會工作,全心為會員服務,在國際事務中加強與各國獨立工會的聯繫,團結各國獨立工會共同為提高工人階層地位與待遇,維護工人階層權益而努力。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的以工資收入和個體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體力、腦力勞動者,承認本工會章程,經本人申請均可加入中國團結工會。
第二條:中國團結工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要求工會組織維護本會員正當合法權益。
2、 在工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對工會組織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
4、 會員在生活困難時,有請求工會給予救濟的權利。
5、 參加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等各類活動的權利。
第三條:中國團結工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本工會章程,執行本工會決議,遵守社會公共道德。
2、 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遵守必要合法的勞動紀律,參與工會和社會民主管理。
3、 參加工會組織的互助救濟活動,完成工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和義務勞動。
4、 有經濟能力的會員應交納工會會費。
5、 學習科學、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忠誠民主與法律。
第四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小組宣布其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五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犯刑事罪的會員應開除會籍。
第六條:團結工會組織會員發展股份制經濟組織,培訓、組織下崗、失業、無業等生活困難會員就業和再就業,積極為困難會員爭取生存權利和平等政治權利。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七條:中國團結工會的組織原則是:
1、直接民主選舉確定組織領導成員,組織來自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充分尊重個人。
2、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民主普選產生。
3、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下設中國團結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會的各地方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4、工會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5、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決策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職責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6、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向會員定期通報情況,聽取下級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八條:成立或撤消工會地方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
第三章:全國組織
第九條:全國成立統一的中國團結總工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成立地方總工會,各企業、各廠、礦、街道成立工會委員會。農村也可成立農民工會委員會。中國團結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的領導機關,地方總工會是本區域工會委員會的領導機關。
第十條:中國團結總工會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全國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團結總工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舉行臨時大會。
第十一條:中國團結總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審議和批准總工會常務委員的工作報告。
2、 修改中國團結工會章程。
3、 審查中國團結總工會常務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
4、 選舉中國團結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中國團結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組織工作。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主席團委員會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中國團結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召集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
第四章:地方組織
第十四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一年一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團結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審議和批准同級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 審議和批准同級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 選舉同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指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地方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常務委員會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十六條:中國團結工會在各企業、事業、機關、鄉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居民中吸收會員,有會員8人以上者,成立工會小組,有會員15人以上,成立團結工會基層委員會。
第十七條:團結工會基層委員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 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 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及主席、副主席人選,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團結工會基層委員會、工會小組的基本任務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執行上級工會組織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日常工作。
2、 工會會員通過參加會員大會或其它形式,參與工會組織民主管理和監督,反映會員訴求。
3、協調、調解會員的勞資糾紛,與企業、事業單位、用人資方建立協商溝通渠道,和談協商解決會員正當訴求,維護會員在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聯合組織會員與用人單位商談簽訂勞動合同,督促用人單位、勞動者遵守國家勞動法律和執行勞動合同。
4、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法規、紀律的執行情況,督促資方依法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工作,協助資方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防止發生侵犯職工權益的事件。
5、在社會中積極宣傳以人為本的勞動終極理念,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念的形成,積極要求改善工人階層的福利待遇,促進社會尊重人權。
6、組織下崗失業會員創辦股份制經濟互助組織,興辦實業,為會員提供就業崗位,為會員謀取福址。
7、 組織會員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組織會員學習文化、科技、法律知識。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財產
第十九條:團結工會經費的來源
1、 會員自願交納的會費和捐贈。
2、 工會組織創辦企業的回報。
3、 工會組織從事經濟活動的盈利。
4、 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海外團體、個人的捐贈。
第二十條:工會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國團結總工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制度編製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監督,並定期向會員公布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工會經費、財產屬工會會員全體所有,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侵佔、挪用,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改變團結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第七章:會徽
第二十三條:中國團結工會會徽為「 工」字外圍圓圈。「工」字外圓圈表示中國工人聯合起來,團結一致,共謀自身利益的意義。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