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報導,據北京市某中學原高一學生小剛稱,2006年11月30日晚自習課間,小剛在操場玩手機時被教務處主任楊某發現,楊主任以她可以讓小剛退學為由沒收了他的手機。因害怕輟學,小剛把手機交給楊某。無意中小剛吐了一口痰,被楊某要求擦掉。因沒有找到手紙,小剛說:「實在不行我給你舔掉行嗎?」沒想到楊某竟然同意。無奈,小剛在眾多同學面前趴在地上將痰舔起。但事後,楊某仍口頭對小剛作出勒令退學的決定,並通知了他的家長李某,造成小剛至今輟學在家。
小剛的家長認為,北京市某中學以玩手機為由口頭勒令小剛退學,屬於處理措施和教育不當。楊某身為教務處主任,違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義務和職業道德,以職權讓學生舔痰,學校應對此負責。並且,該行為對未成年人的人格權構成侮辱和貶低,造成其身心損害,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故要求校方繼續履行教育合同、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和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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