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蔚:看清中共脅迫人說話的真相

作者:劉蔚 發表:2007-02-0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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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有關高智晟在被中共關押期間是否與中共合作或者向中共屈服的事引發了一些人猜測和議論。因為那些人覺得高智晟在這點上的不同表現有大的社會意義,是這樣嗎?雖然我們不知道在關押他的中共監獄裡具體發生了什麼,但我們可以想見中共會照例要高智晟認罪。

而中共搞的認罪和人類通行的法制上對嫌疑人的審理不同,世界通行的對嫌疑人的審理是認證嫌疑人有無違法的行為,而與嫌疑人對他自己行為的看法無關。比如一個人搶劫,那麼司法系統就是查證嫌疑人是否有這樣的行為,然後根據其行為事實該判幾年就幾年,而不會以嫌疑人思想上是否覺得自己錯誤為標準,不會因為他覺得自己做錯了就少判兩年。這體現了法的要義,就是它是約束社會中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言論。思想言論上,人盡可以發表他的意見,可以說中國現在應該由孫中山創建的國民黨領導,可以說中共應該下臺,最後這個社會怎麼辦,由誰來領導應該由老百姓一人一票投票決定,這才是真正的民主法制。行為上,只要他沒有打人,殺人等針對具體人的侵犯行為,他就不算違法。

中共幾十年來要人認罪或改變思想的做法不同程度地發生在億萬中國人身上,只是普通人沒有高智晟那麼高的待遇—由國保大隊,政法委「接待」,像我們一般人被學校的老師,班主任,單位的班組長就打發了,因為我們到那裡就屈服了。記得在中國讀小學三年級時,一天下午最後一節課的下課鈴打了,班主任把我們全班四十幾個小學生留下來。外面是灰色的天空,教室顯得有些暗。

這時她問我們,「你們是為什麼學習?」 教室裡沒有聲音,我們都平時都被中共的老師懲罰怕了,沒人回答。她等了一陣,然後從前排到後排,一個一個地問我們。

「為自己,」 坐在第一排的第一位學生小聲回答說。

「下一個,」 班主任沒有對回答評說,問下一個同學。

「為自己,」 坐在第一個回答的同學旁邊的同學回答說。

坐在第四排的我想這還不錯,我們學習是為自己嘛,班主任也沒有責備這個我覺得不錯的答案。接下去每一個同學都是回答那三個字,「為自己。」 輪到我了,我也說,「為自己。」 接著這回答傳下去,下面的每個同學都回答 「為自己」,直到最後一個同學。我指望班主任問完就放學了吧。

「你們都回答為自己,甫志高就是為自己!……我們的教育是培養革命的接班人……你們為自己,你們哪天就會當叛徒……」 在講台上的她提高了音調,讓我吃驚。我知道甫志高是叛徒,看來這個涉及個人意向的問題成了階級鬥爭的事情,那回答不正確的話,正不正確由她說了算,那我們就都成階級敵人了。教室裡就聽著班主任那鏗鏘有力,帶著怒氣的聲音,她講了一個小時。她肯定認為我們的思想大錯特錯了,必須改變。

「現在我再問你們,你們學習為什麼。從你開始,」 班主任對坐在第一排第一位的同學示意。

「為革命,」 他說,聲音沒有什麼猶豫。「為革命,」 他旁邊的女生說,聲音更流暢了。「為革命,」 一個接一個都是這三個字。到我了,「為革命」。「為革命」,下面的同學回答一直到最後一排的最後一位同學。

班主任叫我們記住今天說的,把我們放了。我走出了灰暗的教室,對沒有經受更厲害的懲罰還有些慶幸,看來以後在班上回答問題要更小心了。

上面這個真實的故事講完了。或許有人說今天在中國的學校 「為自己」的回答已經不被中共懲罰了,但我們說的是一個例子,它反映中共脅迫中國人改變他的思想言論或屈服於它的思想言論的情況。從中共建政57年來,在不同的時期,這種醜行以不同面目出現著。就說在軍事上,它到國境以外用中國人的生命,財富,五十年代去打朝鮮戰爭,六十年代打對印度的戰爭,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打對越南的戰爭,九十年代以來又說要去打自由民主的臺灣,這些它都脅迫中國人在思想言論上與它一致。在對內政策上,這樣的脅迫就更多了。在監獄裡,也是一樣。對被它關押的高智晟也是這樣。對不同的人,依身份,是否屈服等不同,懲罰程度上不一樣。如上面說的我們小學生,如果我當時不屈服,可能被班主任留下來兩個小時,當然我沒發現我們誰有那個膽量。對高智晟就是關押在中共的監獄裡幾個月,還要判刑。

這裡要提出來的問題是,中共幾十年來在全國廣泛開展的脅迫人改變其思想言論的做法有沒有效力?回到上面的例子,是不是我當年在脅迫情況下,說了要「為革命」學習,那以後就要「為革命」學習呢?現在我們知道正如辛灝年演講中說的,中共其實不是革命,而是搞專制復辟,推行三民主義的國民黨才是革命的。這一點不是本文主要講的。或者在中共學校的考試中,我寫了中國需要中共來領導,那是不是我就要按我寫的做呢?我這個人說實話,是怎樣就是怎樣。我承認我寫了,因為在中共掌控的地方,不那麼寫,中共就不會讓你畢業,不會讓你上初中,高中,大學,也不會給你任何頭銜,提拔。好事情沒有你的份,打擊,失業倒是會落到你頭上。那這種在脅迫情況下的的語言文字有沒有效力呢?沒有,還沒有聽說世界上那個國家的法律承認脅迫情況下的語言文字有效。如果有效話,那簽署合同時,一方就可以找幾個人脅迫另一方簽字,那樣簽署的合同有效嗎?不僅無效,還要追究脅迫方的法律責任。所以只要有人在脅迫別人講什麼話,被脅迫的人說了什麼已經不重要了,因為那是根本無效的,如果這裡面要找有什麼重要的話就是追究脅迫一方的法律責任。

就上面說到的小學生和高智晟的例子來說,中共人員把我們小學生放學後留下來,關在教室裡,脅迫我們按她想要的說話,已構成了對我們具體的侵犯行為。這不是誇大其詞,那樣的老師在民主社會,只要有那麼一次行為,學生向法院一起訴,她至少就要丟掉飯碗。中共把高智晟關進監獄,脅迫他說它想要說的話,也構成了對高智晟具體的侵犯行為。

中共幾十年如一日地脅迫我們說這樣話,那樣話,今天同樣如此,我們應該看清事情的真相。如高智晟對我們說的,我們講真相就是對他最大的幫助。那麼要講真相,我們首先就要看清真相。如上面說的我們小學生的事情,如果一個人對我說,「你們老師好凶,」 「你們班主任嚴厲,」「你們老師批評人真厲害,」那對事情看得還是模糊的,還沒有看清楚,看明白。只有看清楚,看明白了,你看到的才是真相。就像我們看件東西一樣,往往要前後左右看了,才能看清楚。

如果我們看到不照中共要求的說,我們面臨的懲罰,而我們是為了躲避那樣的懲罰,才說那樣的話,再看到人在脅迫情況下,說的話本來無效時,我們就看清了事情的真相。那麼上文例子的真相就是中共的人員脅迫我們說他們想說的話,我們說了沒有,說的是什麼話都不重要,因為人在脅迫情況下說的話是無效的,我們還保留對中共脅迫我們說話這一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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