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被告人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共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億余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萬餘元。法院以張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判決書與起訴書的對比,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張海涉嫌侵佔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對涉嫌挪用資金犯罪指控中的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人民幣828萬元用于歸還個人欠款一項則未予認定。
判決書顯示,張海及其律師提出的佔用健力寶集團資金的行為是健力寶大股東正天公司的行為而非張海個人行為的辯護意見未得到法院採納。張海的辯護律師張民、徐玉發對此表示,如果侵佔與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的事實得到認定,正天公司的幾位股東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張海一人承擔。此外,判決書雖然認定了張海的職務侵佔與挪用行為,但卻沒有查明「尚未繳獲的贓款」的去向,令人難以理解。
據瞭解,2001年底,張海以上海東方時代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時代)的名義,委託浙江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浙國投),收購廣東健力寶飲料廠(後更名為三水市健力寶健康產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後者持有健力寶集團75%股權。為此,張海須向健力寶飲料廠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區公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下稱三水公投)支付股權轉讓金3.38億元。
張海用他在天一證券公司價值1億元的國債作為訂金,並承諾三個月內支付另外2.38億元,由此先期進入健力寶集團。2002年1月,張海成為健力寶集團法定代表人,並任董事長、總裁。
不久,三水公投發現張海給付的1億元國債不能兌付,開始追討現金。張海遂請求北大方正集團出資1億元來兌換這筆國債。後者提出,若要如此則須由方正集團控股健力寶,而張海不願失去控制權,於是開始尋求其它資金渠道。
之後不久,張海終於找到了願意出資的合夥人——香港上市公司裕興科技的老闆祝維沙。同時,他還找到了另一位在廣東地區頗有能量的人士葉紅漢,後者可為張海入主健力寶「擺平關係」。
於是在2002年5月,張海、葉紅漢和祝維沙利用武漢市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後更名佛山市三水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正天公司),取代之前的財務公司浙國投,再與三水公投簽約收購健力寶飲料廠股權。
在正天公司中,張、葉、祝三人的持股比例為40%、32%和28%.主導收購者是張海,但真正有錢向三水公投支付健力寶收購款的,只有祝維沙。
在正天公司與三水公投重新簽約後不久,祝維沙即安排其屬下公司及關聯公司劃款1.58億元,用於向三水公投支付轉讓金。
祝維沙的這筆巨資據聞有挪用香港上市公司資金嫌疑,因此只能是短期拆借,必須盡早收回。而兩手空空的張海不可能還錢,於是「還錢者」只能是健力寶集團自身。
另悉,在他執掌健力寶的近三年時間裏,昔日的飲料製造業明星開始與「資本」、「財技」掛鉤,並最終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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