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3年四月從澳洲入口了7臺舊印刷機配件到中國,本人付了21萬人民幣的海關關稅和手續費,委託報關人員歐陽林添,通過增城市東州灣碼頭報關公司的葉進輝辦理報關入口手續,本人並不熟悉報關手續和過程,本人收到歐陽林添提供的四張海關專用繳款書正本,申報都是入口舊印刷機配件的,由於是委託報關,本人的哥哥何文亮是個體戶,並沒有進出口權,海關專用繳款書書上的繳款單位並不是本人哥哥何文亮註冊的名稱。
在2003年9月廣州市工商局屬下的經濟檢查分局來到本人的公司檢查,由於本人提供的海關專用繳款書書上的繳款單位並不是本人哥哥何文亮註冊的名稱。廣州市工商局屬下的經濟檢查分局認為本人的貨物涉嫌投機倒把,把本人的貨物扣壓,然後又認為涉嫌走私,把案件轉到廣州市海關緝私局,廣州市海關緝私局經過兩年的調查,沒有認為任何的走私行為,又把本案轉回到廣州市工商局,廣州市工商局以還要調查為名繼續扣押該貨物,本人在2006年5月訴仲廣州市工商局,然而一審法庭和二審法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都是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十一)項「其他攪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做出判決,認為廣州市工商局有權繼續把本人的貨物扣壓調查,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條共列舉了11項投機倒把行為的種類,而本案並不屬於1——10項,而終審法院是根據第(十一)項作出判決的,「其他攪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而第(十一)項明確規定,第(十一)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
按照以上第十一項的規定,是應由省級以上的工商局行使這個法律規定,然而該案一直都沒有得到廣東省工商局的同意,一個市級屬下的工商分局,去行使省級以上工商局執行的法律,這顯然是違法和濫用職權,然而一審和二審法庭都依據這條法律判決廣州市工商局勝訴,這是明顯的違法判決,這體現了國內的法官腐敗和不公正。該條法律含糊不清,可以無限上綱,實際上該法律已成為一些工商局濫用,敲詐勒索和魚肉人民的工具。中國開放改革二十幾年,現在是市場經濟,而投機倒把法律是1987年在計畫經濟的時代通過的,該法已與現在的經濟發展有很大的衝突,這顯示了中國的法律未能與時併進。本人的貨物已被扣押長達三年半,廣州市工商局一直沒有做出處理的結論,而只是以調查的名義扣押,這是草菅人命的行政行為。中國商務部對中國商人在俄羅斯經商的「灰色報關」遭遇提出抗議,而在中國經商何嘗不是同樣遭遇「灰色報關」的陷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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