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報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至二零零六年四月間,任後沙峪派出所所長的蘇躍民先後多次以「打白條」的方式將四十多萬元公款取出佔為己有,這些錢都是給派出所的撥款和所內治安費。
蘇躍民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取錢是為了報銷手機費和醫療費,曾向領導請示過,但他的上司對此予以否認。此前,蘇躍民在向公安機關供述時還說,錢都花在疏通上下級關係上,但庭審時,又翻供說錢都借給別人做生意、買房子。
此外,蘇躍民還讓派出所司機和警長李紅文先後幫忙買筆記型電腦等,而李紅文被控貪污的二萬六千元正是幫蘇躍民買電腦的錢款。
報導指出,經法院查明,蘇躍民利用擔任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五年間先後九次侵吞公款及所內財物共四十七點六萬元,李紅文侵吞公款二點六萬元。
法院認為,蘇躍民、李紅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款物,其行為侵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已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
鑒於蘇躍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紅文向司法機關揭發蘇躍民的部分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此免除其處罰。
来源:中央社臺北四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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