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日前披露了首例查處的隱瞞境外存款案,原上海市嘉定菸草專賣分局長任內十年貪污受賄兩千八百萬元,以妻子名義將344萬元經香港匯給在美國讀書的女兒,後被檢方查獲。檢方因此認定張偉民涉嫌犯有隱瞞境外存款罪,這在上海甚至全國都尚屬首例。
中新網報導,現年四十五歲的張偉民先後擔任上海市嘉定菸草專賣分局長、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嘉定商業總公司總經理兼上海菸草(集團)嘉定菸草糖酒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等職務。任職十年間,張偉民利用手中掌握的的香菸批條權、財務審批權、官員管理和人事調配及經營決策等實權,大肆進行權錢交易,聚斂灰色收入和違法所得。
因貪污、受賄被人舉報後,檢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資產竟然高達兩千八百餘萬,其中各類房產有十八套,存款有一千多萬元。
嘉定檢察院在查處中發現,張偉民曾在香港開設賬戶並向美國轉移資金。張偉民涉嫌犯有隱瞞境外存款的個案在上海尚屬首例。經查,張偉民在擔任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於2002至2005年間,以其妻潘學華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存有253萬餘港幣,並通過他人將253萬元港幣匯給其在美國某大學讀書的女兒。
鑒於以上事實,法院在張偉民所犯數罪中,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法院最終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二十五萬,非法所得及贓款、贓物予以追繳。
來自《東方早報》的報導說,2800萬元的金額在歷年來的貪污受賄大案要案中,其金額並不算大。然而,就是這2800萬元中的344萬元,卻改變了整個案件的「重量」,使它成為上海首例查處的隱瞞境外存款案,開啟了「塵封」十年的刑法條文,吸引了世人的注意。
在檢方察案期間,一名張偉民的「老部下」向檢察官提供了一疊書面單據,單據顯示了張偉民曾在香港開設賬戶並向美國轉移資金,涉案金額達344萬元。
中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應該如實向組織申報,然而,張偉民卻沒有。根據這一點,檢方認定張偉民涉嫌犯有隱瞞境外存款罪。這一個案,雖然在中國1997年頒布的刑法上有闡述,但在上海甚至全國,都尚屬首例。
2006年底,法院開庭審理了張偉民案。經查,張偉民在擔任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於2002年至2005年間,以其妻潘學華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存有253.49萬港幣。
原來,2001年6月為在香港炒股,張偉民讓其妻子在香港匯豐銀行開設賬戶,托一個朋友打進200多萬炒股。偵查機關赴香港進行取證,至2005年11月28日賬單反映有一筆253多萬港元的匯出記錄,這是張偉民委託他人赴港將253萬港幣匯給其在美國某大學讀書的女兒。
解釋:隱瞞境外存款罪
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於典型的不作為犯罪,其立法目的不是懲罰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行為,而是懲罰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其在境外有較大數額存款這個情況進行申報而故意隱瞞的行為。
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條件?
一是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是有隱瞞境外存款行為,且其境外存款是依國家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
三是隱瞞境外存款數額超過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