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
您好!
我訴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一案,本人於2007年4月18日寫信給您,主要反映:主審法官丁曉華於17日下午口頭宣布我愛人不能成為我的代理人,為此我要到北京聘請律師和信訪,因此24日下午開庭時間不夠要請假。
我的家現在是「監獄」,每天有大批警察、社工監視居住,北站派出所警察多次告訴我:「我們也沒有辦法,這是劉雲耕一手指揮的」。18日下午1時30分我丈夫(鄭恩寵)在虯江路乘坐出租車要到虹橋機場坐飛機去北京。被閘北警方警察攔截,後到新世界商廈等朋友車接送到機場,閘北分局又出動三名警察勸阻(有一位是派出所所長)說:「只要不到北京,什麼話都可說」。……上述已被在滬記者拍攝、錄音。
20日、21日我和鄭恩寵分頭到上海各律師事務所去聘請律師,警車尾隨和護送,初步接觸下來,部分律師認為,只有到北京去請律師。劉雲耕,繆曉寶己暗示上海各律師事務所,郭國汀律師就是下場。因郭為鄭作無罪辯護被刑事拘留,無奈被趕往加拿大。
今日是雙休日的星期六,上午8:30時行政庭呂小萍庭長帶書記員、法警(310235)號到晉元路88弄1號樓1406室(已出售房屋,我正在整理物品)。口頭宣布:院長不同意丁曉華法官迴避,不讓我複製、摘錄被告舉證資料,不讓我有充分的時間在上海各律師事務所請律師以及去外地省市聘請律師。今天的談話記錄我要求複製後再簽字,因我對簽字的內容記不住的,我不是電腦。但呂小萍法官就是不同意複製或摘錄。還誤導當事人在事先準備的稿件上簽字。不允許我用書面形式陳述本人意見。
現本人再次表示24日開庭完全有正當理由請假,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本人聘請代理人,閱看、複製、摘錄被告舉證資料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我依法信訪的權利。呂小萍法官今日的言行是激化矛盾的行為。為什麼我2月28日向貴院起訴後不及時告知本人變更代理人,以便本人及時籌款聘請律師?本人長達十年的下崗,鄭恩寵出獄後,上海當局禁止鄭恩寵找工作,現靠我1100元退休金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女兒尚在大學就讀。
晉元路88弄1號樓1405室、1406室長期來是陳良宇,韓正、劉雲耕們設下的「家庭監獄」,有他們投入的監聽、攝像設備。自從溫家寶總理簽署2007年1月1日起境外記者採訪的規定之後,在這房屋內外也有眾多記者為客觀報導所作出的努力。
所以呂小萍法官言行均在媒體報導監督範圍之內。
本人拒絕在一切法官設下「陷阱」的訴訟文書上簽字,所有法院告知、通知事項請一律以書面為準。
此致
蔣美麗
於200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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