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關押無辜、侵害人身自由的控訴書

發表:2007-04-2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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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務院:

尊敬的上級領導,我們是父子三人,我名叫陳石養、二兒子陳喜新、三兒子陳喜橋。家住湖南省江永縣消瀟鎮陳家村第一組。我們含冤向上級領導投訴,控訴江永縣公安局在徵用土地糾紛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將我父子三人關押拘留,在牢內強迫要簽訂同意轉讓土地的字後,方可釋放,侵害了我們的人身自由。

簡要事實經過

我村民組有集體基本農田150餘畝,耕地50餘畝,座落在縣糖廠背後及沿河兩岸,這是村民依靠生存的命根子。二00六年期間,江永縣政府規劃建設濱河路和幸福路,藉機在新建路的兩旁實施房地產開發謀利。採取欺上瞞下的手法,將審批許可權依法應由國務院審批的基本農田改為耕地向省政府報批,騙取了省政府按耕地面積批准。爾後,進行實施徵用土地,以水田每畝補償3萬元、旱土每畝補償2萬元的低價,強迫村民轉讓土地。當時村民認為補償價格太低,同時也怕土地被徵用後生活無依靠,有後顧之憂,則對規劃建路之外的兩旁的土地,都不願意低價轉讓。為此,縣公安局以保安為由出面干預,極力袒護縣政府的開發房地產利益,濫用司法權力,於元月十五日,乘著我父子三人為自己原投資一萬多元建成的沙場通道提出賠償而發生爭議時,城關派出所所長何繼楊帶領10多名警察急忙趕到爭議現場,不聽理由陳述,不分是非,強行將我父子三人的雙手扭住按壓在地,拿出手銬嚇唬,不准我們申辯,並強行帶到派出所協商處理賠償問題,因補償太低而未達成協議。爾後,於元月十九日下午六時,以莫須有的破壞生產經營罪,違法將我父子三人拘留。

元月十九日下午八時,我的二兒媳唐共娟聽說丈夫被派出所抓走了,立即趕到派出所瞭解情況,當時的值班民警吳建文等人,不予理採,只顧看電視。唐共娟在氣憤之下,將電視機關閉,卻被值班民警銬著雙手,進行拳打腳踢,致唐共娟全身多處受場,立即昏倒在地,被送進醫院治療10多天,唐共娟要求作法醫鑑定,遭到派出所拒絕。

我被關押了15天,應依法無罪釋放,但卻改為取保候審釋放。我的三兒子陳喜橋關了28天,也應依法無罪釋放,但派出所強迫要我代陳喜橋簽了字,後來又違法改為取保候審釋放。唯有二兒子陳喜新,縣公安局要我們全家個個簽字後方可釋放,但騙取了我的二兒媳唐共娟簽了字,又收了轉讓土地補償費後,縣公安局又不同意釋放,繼續違法關押。

我父子三人沒有犯罪

上述事實表明,我父子三人沒有犯罪,既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不能拘留。我們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對原投資一萬多元建成的沙場通道要求依法補償損失,在未補償之前,暫時不准推垮通道,要求挖機施工先挖上面的土方,沙場通道待補償後再挖,因補償價值協商不好而發生爭吵,這是徵用土地補償中的正常性爭議。當時挖機也沒有停工,我們又沒有毀壞機器,縣公安局又為何要依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來進行枉法認定構成犯罪,其公理何在?

根據拆遷法第22條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的規定,沙場通道是經過批准手續,由我們投資建成的,應屬私人財產,如建設需要推平,應依法補償損失。現在將我父子三人關押後,對通道未補償,縣公安局就立即要挖機將通道全部推垮,違反了拆遷規定,損害了我們的財產利益,這叫公正執法嗎?

現在我們父子三人的人身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私有財產也得不到依法保障。為此,請求上級領導依法監督江永縣公安局依法行使司法權力,不要利用職務之便,濫用司法權力。並責令縣公安局及時糾正"錯誤拘留"的違法行為,停止侵害我父子三人的人身自由,立即釋放陳喜新,解除我和陳喜橋二人的取保候審,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人身合法權利。

具控拆書人:陳石養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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