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不能犧牲打工者的利益

作者:任偉仁 發表:2007-05-2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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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南春先生:

我叫任偉仁,福建人,從2000 年開始在杭州打工,現一直住在杭州。2004 年至 2005 年,我在被您收購的聚眾傳媒公司打工,在薪金尚未結算時,聚眾被您的分眾傳媒公司以3.25 億美元收購。但是,貴公司花巨資收購了聚眾的財產,卻沒有支付聚眾欠我這個打工者的 3 萬元工資(包括我墊付的一萬多元成本)。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法》及《國家四部委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 的有關規定,我現在是您的債權人。今年4 月 11 日,我被一輛騎得飛快的三輪車撞倒,造成左腿股骨骨折,至今仍在治療。車禍的肇事者是個從江蘇鹽城來的打工者,他本人早已逃走,他父母是一貧如洗的農民,所以他沒有為我的治療承擔一分錢,治療的錢都是從親朋好友處借來的,現在已花去兩萬多元,後面的治療還要花費。而且,我的腿能否痊癒還是個未知數。如果殘廢,那麼我將陷於異常困難的境地。事發後,我委託朋友給您發過簡訊,但沒有任何回音。住院後我也多次給您打電話,但一次也沒有打通。我現在非常需要錢用,希望與您通過非訴訟手段來解決這筆債務,因為我現在沒有能力與您打官司。當然,我更希望您是個有職業良知的企業家,希望貴公司是一家有商業道德的企業。

2004 年 3 月,經聚眾傳媒杭州分公司媒發部總監王光勇先生介紹,我加盟聚眾成為一名兼職業務員,同時與王總監達成相關口頭協議:不設保底薪水,每成交一筆業務(即進駐樓宇視屏)公司按酒店、商住樓檔次及業務艱難度與我協商兌付業務費,支付方式按公司要求,我在杭州招商銀行開設工資帳戶,由聚眾上海總部財務逐筆打入我卡上,支付依據以聚眾與業務發生方簽署書面合同為準。

據此,2004 至2005 年間,我先後承接了浙江日報大樓、杭州日報大樓、凱旋門商務中心、標力大廈等處的樓宇視屏業務,聚眾公司也及時兌現了業務費。為獲取較高報酬,自 2005 年上半年開始,我便主攻浙江省最頂級的五星級酒店"凱悅酒店"。因為是國際知名品牌,管理機制近乎苛刻,接洽業務也十分艱難。我幾乎是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多方"公關",才拿下這筆業務,於 2005 年10 月與"凱悅"簽下合同,並同意先無償試用一個月( 10 月份),11 月正式安裝並啟用。至此,按協議和慣例,聚眾王光勇先生答應支付業務費3 萬元。在"凱悅"已簽署合同後,由杭州分公司寄往聚眾上海總部簽章,總部卻一拖再拖,直到 2006 年2 月才告訴我聚眾傳媒被分眾傳媒收購。此前杭州總監說是公司合併,上下事務繁忙,要我耐心等待云云。當時的聚眾浙江總監(後成為分眾浙江總監)陳琪先生一再安撫我,說"會給解決的"。在我多番催促討要的情況下,聚眾杭州總監王先生曾將我引見給分眾杭州媒體事業部總監陳百洪先生。陳先生當面表態,對我的遭遇十分同情,並表示會向上海總部請示(後又以種種理由搪塞)。就這樣,聚眾以被分眾收購為由拒付,分眾又以是聚眾遺留的問題為由置之不理。

無奈,我於2006 年12 月、2007 年1 月兩次到上海,直接找到分眾上海總部,約見了您。我熱望從您這裡得到真誠的對待,如願以償地拿到我辛勤勞動換來的血汗錢。但沒有想到,您盛氣凌人,十分傲慢地對我說:"我以 3.25 億美元收購了聚眾就已包含了你的工資,你應找聚眾老闆虞鋒。"您還說:"你過去幫聚眾聯繫業務,是我們分眾的敵人!怎麼還有臉來見我?今天我接待你,還算是客氣的。"您還羞辱我說:"我每年向上海慈善機構捐善款幾千萬元,你區區 3 萬元算什麼?"。我不明白您的"我以 3.25 億美元收購了聚眾就已包含了你的工資"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說您已經幫虞鋒先生替我付了工資?可我沒有拿到您的一分錢,我還得向您要,因為分眾是兩公司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按照法律規定它有義務償還被合併的公司的債務。您拒付我的工資,是不是因為我過去幫聚眾聯繫業務,是你們分眾的"敵人"?我想提醒您,您是在經商,不是在打仗。雖然商場如戰場,但畢竟不是你死我活。在現代文明社會,商業對手既是競爭者,又是合作者,不要用"階級鬥爭"的觀點來處理經濟事務。您說您"每年向上海慈善機構捐善款幾千萬元",這我相信,而且十分讚賞您的善舉。我想您捐款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那些困難的人。我現在非常困難,需要人們幫助,但我不希望您捐款,而只要您遵守法律把欠我的工資還給我就行了。雖然您年少氣盛,出口傷人,但我不會計較,因為我雖然是個窮人,但我年紀比您大,能夠容忍。

我在網上看到,貴公司的業績非常好,您江南春先生現在成了中國屈指可數的億萬富翁,媒體上對您的一片讚美之聲也令我對您的才華十分欽佩。但我想勸您一句,小不忍則亂大謀,雖然您對過去的競爭對手有意見,但它已經被您呑並了,不要再去計較一些小的過節,更不能拿我這個無辜的打工者作您們的犧牲品。現在,我過去創下的勞動果實您仍在享受,我在凱悅酒店承接的傳媒視屏業務,每天都在滾動播放著貴公司的製作的廣告 ——憑這一點,我就可向貴公司索取報酬。一個擁有上百億資產的上市公司,卻無償享用一個貧窮的打工者的勞動成果,這說得過去麼?

我再重申一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四部委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的有關規定,我現在是您的債權人。只要您不付我的工資,我永遠都是您的債權人,我將永遠保留對您的追索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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