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報導,該執行案件的爭議權屬土地是羅城縣小長安鎮下梧村的「鳩扒墳嶺」,爭議發生於1996年,爭議雙方分別是羅城縣小長安鎮下梧村羅笛屯和該村的木偶屯(下分別稱羅笛屯和木偶屯)。同年,羅城縣人民政府對雙方的爭議作出了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1997年,原河池地區行政公署對當事人的該權屬爭議作出復議決定,認定爭議的「鳩扒墳嶺」為國家所有,並確定由羅笛屯管理使用。木偶屯於是不服而選擇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羅城縣法院審理後,於1997年11月17日作出(1997)羅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維持了原河池地區行政公署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沒有上訴,該判決生效。
2006年3月,木偶屯組織民眾侵佔「鳩扒墳嶺」,並強行將羅笛屯民眾種植在「鳩扒墳嶺」的60畝甘蔗和120畝玉米進行了翻犁,種上自己的農作物,給羅笛屯民眾造成了慘重的損失。2006年5月15日,羅笛屯向羅城縣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將木偶屯訴上法庭。羅城縣法院就這一侵權訴訟進行了判決,判令木偶屯將「鳩扒墳嶺」返還給羅笛屯管理使用並賠償因侵權給羅笛屯造成的經濟損失9萬多元。判決送達後,雙方沒有上訴,判決生效。但是,木偶屯沒有自動執行生效判決,羅笛屯向羅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生效判決。
羅城縣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由於意識到當事人兩屯間的矛盾對立相當尖銳,且當地民風也異常的強悍,認為該案的執行將會非常棘手,執行難度將非常大。因此,羅城縣法院向該縣政法委請示匯報。接匯報請示後,羅城縣政法委召集公檢法三機關進行商討執行對策,由法院先行協調。但是在隨後的法院協調中,法院無法說服木偶屯履行生效判決。
經過再請示羅城縣政法委後,政法委決定協調組織人員對「鳩扒墳嶺」權屬糾紛案進行強制執行。由公、檢、法、司、民兵等170人組成強制執行隊伍,強行翻犁木偶屯種在「鳩扒墳嶺」土地上的農作物,將土地交還給羅笛屯。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當中,木偶屯糾集本屯民眾多人衝破了執行人員設置的警戒線,圍攻執行人員。暴力抗法人員毀壞了用於翻犁的拖拉機,扔石頭打傷了7名執行人員,其中有2名執行人員的傷勢非常嚴重。
事件發生後,強制執行工作不得不暫時停止。但是直到31日夜晚,木偶屯情緒激動的民眾依然將在現場的100餘名執行人員團團圍困,使之未能從現場撤離。
為了營救被圍困的執行人員,河池市政法委、河池市中級法院、羅城縣縣委政法委、羅城縣政府組織人員進行了協調,31日晚8時30分,被圍困的100餘名執行人員才得以從執行現場安全撤離。
此事發生後,河池市中級法院已將遇到暴力抗法的情況向廣西區高級法院和其他有權部門進行了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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