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聯社報導,這些公司被指非法使用了「飛人喬丹」(Air Jordan)標誌。上海第二中級法院要求向耐克賠償35萬元人民幣,用於彌補耐克圖形遭拷貝。
耐克公司在上海歐尚超市公司下屬三家門店,發現由晉江龍之步鞋業公司和晉江康威鞋業公司生產的球鞋印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隨後分別將這兩家鞋業公司連同歐尚超市告上法庭。
據《東方早報》報導,前天,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在媒體刊登聲明,同時,歐尚賠償原告損失16萬元、兩鞋業公司分別賠償10萬元和9萬元。
「單手灌籃人物圖形商標」是美國耐克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獨有的標誌,1993年5月,耐克公司向中國商標局註冊了這一圖形商標。
今年1月,耐克公司在上海歐尚超市中原店、閔行店和長陽店購得球鞋四雙,上面印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分別由晉江龍之步鞋業公司和晉江康威鞋業公司生產。
今年2月2日,耐克公司向歐尚超市發出律師函,告知超市下屬三家門店陳列並銷售侵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球鞋,要求停止銷售並封存侵權商品、提供這些商品的進貨和銷售記錄等資料。
但到當月月底,耐克公司發現在歐尚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有侵權球鞋出售。今年5月,耐克公司向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歐尚超市和龍之步鞋業、康威鞋業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50萬元。
但歐尚超市辯稱,對自己銷售的球鞋屬於侵權產品並不知情,且自己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龍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則辯稱,耐克公司的商標是普通商標,而在接到耐克公司的律師函後,兩公司均已將相關商品撤下貨架,「因此,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龍之步和康威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所印的單手灌籃人物圖形,與耐克公司註冊商標的圖形基本相同,兩被告公司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而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同樣構成侵權。據此,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位法庭官員在電話中證實了上述報導,該不願提供姓名的官員說,還不知道當地公司是否提出上訴,他也沒有提供其他的信息。
根據較早的報導,耐克要求100萬元的賠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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