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受賄案:行賄者受審 被控30萬買官

發表:2007-08-2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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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十天上訴期的結束,胡星案塵埃落定,這位收受賄賂四千萬元的前省交通廳副廳長終將在獄中度過餘生。與此同時,胡星涉案的十年間,陸續向其行賄的十二個單位和個人也陸續受審。首位胡星案的行賄者28日受審,被控三十萬元買官。不過法庭當庭未作宣判。

《新京報》報導,43歲的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陳正貴當天被帶到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十年前,胡星尚任昆明市建設委員會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胡星升遷後,陳正貴繼任總經理一職,代價是三十萬元。

此後,陳正貴一直擔任昆明城投總經理,2002年9月至2005年2月間,兼任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昆明市政協委員。研究生畢業後,陳正貴於2002年到清華攻讀EMBA,並任班長。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至1999年間,陳正貴在調動、升遷過程中為得到照顧,向胡星行賄三十萬元;且2004至2005年間,利用其擔任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開發國道昆明東連接線項目中,以借為名向該公司的另一投資方董事長(該人曾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索要港元6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陳正貴索取他人港元六百萬元,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當庭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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