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募資金禁發布廣告
目前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領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銷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發行債券。一些非法集資利用廣告擴大影響,對非法集資推波助瀾;有的變換手法,以招商、經營為幌子,欺騙和誘導人參與,給廣告監管和公眾識別造成很大難度。
四部門為此明確表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存款、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廣告。通知中特別列出了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8項涉嫌非法集資內容的廣告。
廣告禁止使用領導題詞
通知中還要求,今後發布涉及投資諮詢業務、金融諮詢、貸款諮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布者應先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商品營銷、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房地產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變相集資內容;在涉及集資內容的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包括在職的和已離職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黨政領導人的題詞、照片等。
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強調,廣告發布者由於未查驗證明、未核實廣告內容,導致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發布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管機關處理。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構成或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廣告發布者應立即停止發布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否則將受罰。
- 8項涉嫌非法集資廣告
●未經國家部門批准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
●房地產、產權式商鋪的售後包租、返租銷售活動;
●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會核准,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
●未經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
●除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
●以購買商品或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
●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集資活動。
来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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