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維讀者牟傳珩來稿(原題: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石--紀念"12、 10"國際人權日而作):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明確提出人權概念的是義大利詩人和思想家但丁。他指出:" 人類的目的是要建立統一的世界帝國來實現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國的基石就是人權" 。在當代,引起廣泛影響的人權著作是1986年出版的英國學者米爾恩所著的《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 --人權哲學》一書。 米爾恩在本書的序言中談到:"我的中心命題是,人權這一觀念要既易於理解又經得起推敲,它就只能是一種最低限度標準的觀念。本書的目的就是要證實這一命題。 " 米爾恩的結論是,當今的人權概念是被理解為一項最低標準,即普遍道德標準要求人們承認的那些權利。
我們今天的人權定義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定義泛指人的一切權力,世界各國都是在廣義範圍內普遍性的研究闡述人權意義的。狹義的人權定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選擇權。 人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因而不受外在條件的制約和限制。人權,不僅包括人的生命權、財產權,還包括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應享有的自由選擇權。
人權概念,本來自於西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的古希臘文明。當時一批思想家就已開始了提倡人類自由與平等。最早使用人權字眼的希臘悲劇作家歐裡庇德斯認為,根據自然法則,奴隸和自由民的身份本是一樣的,奴隸之所以成為奴隸,不是因為他們愚笨,而是社會制度和域邦法律造成的 。這種樸素的平等思想,後為斯多葛學派發揚光大。他們主張,四海之內皆兄弟,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是統一的世界國家的公民,大家都是同胞。這也就是中國的"民胞物與"的觀點。許多西方學者都視斯多葛學派的世界主義為 "胸懷全球的人道主義 ",並把它看作人權理論的思想淵源。但這種樸素的平等、自由觀念還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人權觀。
人權是一個社會歷史現象,只有到人類自覺地認識到自己基於" 類"這一身份而享有權利時,才會有人的同等權利意識的產生。在但丁提出"帝國的基石是人權"觀念之後,歐洲的宗教改革曾為人權理論誕生做了思想上的準備;而起源於義大利的文藝復興運動,卻是打著復興古文化之名,在觀念上開始質疑最高統治者的 "神 ",把 "神" 一下子從祭壇上拉下來,人權理論開始形成。於是" 神的使者",被醜化成出賣耶酥的猶大。 "神 "不再是仰視的主宰," 人" 不再渺小成動物。文藝復興運動的思想家們,高舉人性的旗幟來批判神,這種批判導致了400 年之後的尼採宣告了"上帝死了! "。在這 400年裡,從神的語境到人的語境的轉換中,神權與人權一直在鬥爭,最終是人權的旗幟高揚起來了。以 1776年美國《人權宣言》和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為標誌,近現代意義上的人權觀終於得以確立。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將人權從西方國家的觀念範疇擴展成為全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之後又有 "聯合國人權公約 "生效。如今人權已成為人類"類化"意識覺醒的普世價值觀。今日世界,全球化浪潮已席捲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使人類自我分裂、相互對抗的舊文明意識形態土崩瓦解,也使傳統國家觀念與民族意識受到挑戰。一種全新的世界觀念 ---人類"類"化意識,正作為一種全球化過程的哲學命題,在主權淡化、國界開放時代凸現出來。人類開始在 21世紀的新文明起跑線上,超越黨派分野,階級陣線,民族自守與國家對立,以"類"的概念及話語體系來調整思維,反省歷史,批判現實和創造未來。
然而,在人類推進人權價值普世化過程中,人權始終受制於主權、官權與特權這三種權力意識與現實的干擾與抵制,導致今天人們認識觀念上的衝突。而到目前為止,世界人權理論尚未對此做出全面、系統的研究與闡述。為此,本文的意義就在於從揭示人權與主權、官權、特權三者的相互關係中,廓清人權理論的內涵與外延,以推進人權普世價值觀的發展。
一、人權與主權
伴隨著人權成為普世價值觀的歷程,在理論上一直陷於人權與主權的誰高的觀念衝突中。人權與主權是國際人權法中的兩個基本概念。對於這兩個概念人們的解釋不盡相同;特別是關於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問題,國際上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論。西方國家認為,國家主權已經成為在世界範圍內實現人權的一個障礙,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必須限制主權。甚至有學者主張,組成" 世界議會" 通過立法,建立"世界政府 "保護人權。人權是全人類的,而主權則不是!人權的基礎是固有的人類尊嚴。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每一個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無上的尊嚴、都具有相同的永恆的價值。人的尊嚴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尊重人、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所有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國際社會也有責任批評、抵制甚至制裁政府侵犯人權。 著名學者林培瑞說: "全人類,中國人及非中國人,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和平地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種方式在任何地方試圖對我們人類同胞實行的專政 "。這就是國際社會已經建立起來的"人權干預"原則。但目前國際社會仍有不少國家的統治者,以"主權至上"理論抵制"人權干預"原則。
傳統國際法認為,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物的最高權力,而不接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自從1586 年法國思想家讓.布丹第一個明確論述了國家主權學說,這種國際法觀念便形成了。17 世紀哲學家霍布斯更進一步充實了國家主權的排它性理論。然而,伴隨著人類"類化"意識的覺醒、冷戰的結束和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國家管理體制已經開始向非集中化、非軍事化和社會生活非意識形態化的綜合發展,當代國際事務正在從理論到實踐兩個層面,對舊文明國家"主權至上"論進行揚棄。現代社會無論經濟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都已構成了對國家主權的限制。
美國國際法學家耶塞普就在其《現代國際法》一書中指出:"無限制的國家主權現在已不被認為是國家最寶貴的或最需求的屬性。"英國工黨領袖拉斯基也曾這樣認為:"現代文明之範圍日拓日廣,國際關係愈趨愈密,欲以民族的主權國家為定制,在政治上為大患,在道德上為極險。"國際人權法元老(加)約翰.漢弗萊指出:"人權必須由一種超越國家秩序之上的法律保護。需要有一種更高一級的法律秩序,以便依照它對國家秩序加以評判。"人權問題之所以成為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就在於經濟全球化必然要以世界的政治安全、穩定與統一的秩序為條件,而人權不僅是國家的基石,也是世界和平的基石。侵犯人權是導致社會對抗、政治失序和暴力衝突的禍根。由此可見,人權不僅涉及個人的生命、安全與自由,而且對全人類的經濟發展與政治安全構成威脅。《世界人權宣言》序言第一段就包含著認為人權的野蠻侵犯是造成國際衝突、引發戰爭誘因的思想。因而,人權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全人類的世界性問題。例如,儘管中共政府一直反對人權國際化,但卻不得不與國際社會展開人權對話(傳統主權觀認為,內政問題是不能適用國際對話原則的);儘管中國有些領導人長期以來竭力抨擊"人權高於主權"觀點,但卻不得不"委屈"主權,把所謂頭號"刑事罪犯"魏京生、王丹、徐文立、王有才等異議人士發出監獄,送到美國。對美國來說也是一樣,當他們發現軍中虐待俘虜,便立即發動全社會來制止、批判。經過檢舉揭發,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少了。這不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一個必須尊重人權的警告。
早在1993年 6月世界維也納人權大會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就曾嚴厲抨擊一些國家從政治私利出發,肆意圈定人權的範圍(只談生存權、發展權),並在大會發言時特別指出:"不可否認,有些國家總是企圖搶劫或沒收人權。"他認為,如果政府"變成折磨本國人民的政府",國際社會有權干預。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也認為 "任何一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權躲在國家主權後面侵犯人權。 "由此可見,"人權高於主權"並非西方國家憑自由意志單方舉起的旗幟;正如東歐改革、冷戰結束,並非西方單方推動"和平演變"的結果,而是全球化時代發展條件下,反映人類共同和平要求和政治世界化的客觀趨勢所使然。因此,"人權高於主權"原則不僅是不容質疑的人類"類化"意識的覺醒,也是國際社會人權實踐的理論基礎。最近幾十年來,有關人權干預的國際法律、法規紛紛出臺,充分反映了這一現實。 1971年國際法院宣布:人權是超越國界的共同責任,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所設定的標準的檢驗,也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審查。此後,人權的國際保護使人權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獨裁者的主權確實在侵害人權時,國際社會有責任收繳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權還給人民。如發動侵略戰爭、推行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類行為,國際社會就應該對其主權進行限制或臨時剝奪,以此來恢復那裡的人權秩序。其實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國際社會就對法西斯德國的主權予以剝奪,聯合國 60年代以後也對南非種族政權實行的以軍事、貿易封鎖和禁運的方式限制其主權,這就是體現人權大於主權的實踐。在 20世紀的最後 10年中, "普遍的" 人權價值觀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的衝突,構成了國際政治的重要議題。如1989 年北京"天安門事件"導致的國際制裁、海灣戰爭、索馬里維和行動、盧安達與前南斯拉夫戰犯的國際審判以及皮諾切特案的指控,均體現了"人權高於主權"原則,都是國際社會對將野蠻侵犯人權,進行種族迫害罪惡封閉在國家內政堡壘裡的干預。而20 世紀歲末,國際社會對印尼東蒂文地區獨立問題的一致性積極干預,再次印證了"人權高於主權"的政治世界化時代已經來臨。還有2004 年5月 19日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就 "古辛斯基訴俄羅斯" 一案作出判決,俄羅斯政府賠償古88000 歐元的訴訟費用。7名法官認定:古在 "2000年 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政府違反了《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有關人權的條款。最新一個案例是, 2007年10 月3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譴責最近緬甸政府對佛教僧侶和反對派人士和平示威的暴力鎮壓。人權委員會一致通過一項決議案, 呼籲對緬甸的人權狀況進行獨立調查。決議得到人權理事會 47個成員的一致同意。這是自去年成立以來這個委員會首次批評以色列以外的政府。甚至非洲和亞洲國家也同意這項決議案,這些國家通常反對它們認為干涉主權國家的行為。決議還得到了一些作為觀察員身份的國家的支持。決議呼籲緬甸人權特別報告員皮涅羅前往仰光調查有關鎮壓的事件。投票之後,皮涅羅稱這次會議是 "歷史性的 "。他說,這麼多國家一致投票通過決議,這給緬甸領導人送去一個有說服力的信號,那就是,他們不能無視國際社會的意願。 由此可見,今日世界價值觀念,正在從國本位向人本位立場回歸,人權國際化已構成對國家主權最明確、 最強有力的限制;"人權高於主權原則",已成為世界政治化的標識。
二、人權與官權
民主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權;沒有人權,就沒有民主。人權是民主的出發點,也是民主的歸宿。人是有尊嚴和價值的存在,是有主動意識、能夠進行自由選擇的主體,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按其自然屬性應享有的權利資格。這種資格不分性別、種族、階級、貧富、國籍,是人人都應平等享有的權利。它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事實。
所謂官權,是指由公民權利的讓渡而集中在政府官員手中的權力。然而,人權與官權誰大,卻有不少的爭議。人們不該忘記,199 年克林頓在中國陝西曆史博物館的一幕。當時克林頓看見站在兩米高檯子上的小女孩壯壯頗感興趣,等小女孩走下來後,克林頓握住她的手問:為什麼站那麼高的地方?壯壯說:" 只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你"。克林頓笑著又問: "你很想看見我嗎? "壯壯說: "是的,因為你是美國總統。" 克林頓接著問:" 你知道美國總統是做什麼的嗎?"壯壯答: "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 "克林頓用手托著下巴,沉思了一下,很認真地對壯壯說: "應該說,是美國人管美國總統。 "克林頓的回答,來源於 美國的《獨立宣言》:"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他們若干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他們中間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道理,就是公民的權利是大於政府的權力的。由此,也就是引申出"人權大於官權"的價值判斷。
如前所述,人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選擇權。公民的自由選擇權大了,相應的官府的社會控制權就縮小了。官權進一步,人權就要退一步;官權退一步,人權就進一步。例如,政府控制民間組織的審查准入制,就標誌著官權太大,公民的自由結社權就縮小了,而社會實施民間組織自由登記制,公民的自由選擇權就大了,官府的控制權就小了。當今社會,凡是民主體制的國家都是"大公民、小政府"結構,政府的權力是用於服務社會,保障公民權利充分行使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權力用於限制人權,導致公民的權利縮小,官權的權力擴大,就必然是一個專制的國家;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權力用於剝奪人權,導致社會根本沒有人權只有官權,那就必然是一個軍事獨裁國家。這樣的現實,比專制更殘酷。歷史上的斯大林"大清洗"時期、中國的文革時期和柬埔寨紅色高棉統治時期以及薩達姆統治下的伊拉克時期,就是亂殺無辜的軍事獨裁國家。在這樣的軍事獨裁製度中,統治者有無限的權力,而公民卻毫無權利。
按盧梭在《論社會契約》一文中所持的觀點:"既然人人都生來平等和自由,就只有為了自身的利益才讓渡自己的自由"。人們選擇官吏,管理社會,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把自身的權利委託給了管理者。這便是一種交換,一種約定。這時,社會集體的每個參加者,連同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了整個政府。每個人都毫無保留地奉獻了自己。條件對於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一切社會意義上代表民意的權力,都應來自於社會公約,是社會集體的選擇,受公民人權的約束。官權不是個人、集團或階級的專權。社會管理權也只是在社會總意志的委派下,託管在"公共倉庫"的那種權力。盧梭還在《論人間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文中指出:"人民舉出首領是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而不是為了奴役自己。這是無可爭辯的,也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基本準則......。"在一個真正的民主社會裏,一切權力只能來之於公民的授予,官權行使的意義就在於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能剝奪公民的權利。一切剝奪公民權利的權力,都應視之為非法。人權派生官權,官權維護人權,人權大於官權。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義務。公民可以放棄權利,但不容許官許可權制和剝奪權利。人權具有對治官權的天然使命。學者王人博先生就曾指出: "'人 '表達的是作為個體的人與整個社會、國家的對立,旨在強調國家權力對個體自由的威脅,並暗含著約束國家權力這一價值準則。"
19 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說:"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 "任何一種無視基本人權的制度都是邪惡的制度,任何一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行為。
三、人權與特權
人權的對立面就是特權。所謂特權,只能是少數人所享有的權利,反映了人與人的不平等現實。今天人們所面對的特權,更多的不僅僅是法律上規定的一些只為某一類人享有的權利,而是公權力的非法運用,即隱性特權。中國古代的" 刑不上大夫",是大夫階級的特權;羅馬法規定只有公民能享受法律的保護,奴隸則不能享有,也是一種階級特權。這些都是社會制度公然保護的明顯特權。這種階級特權在現代社會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1935年著名作家羅漫•羅蘭,訪問蘇聯歸來後在其撰寫的《莫斯科日記》中,就描述了蘇共吹捧的"人民作家"高爾基在這種共產特權制度中如何養尊處優,富華墮落," 過著封建領主式的生活",有四、五十個國家供養的工作人員天天為他一人服務。同時該書客觀地披露了:"身為國家和民族衛士的偉大的共產黨人及其領導人,正在不顧一切地把自身變成一種特權階級,並且比什麼都嚴重的是欲變成特權階級"。 此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調查報告》數據稱:中國政府投入的醫療費用中, 80%是為了 850萬以黨政幹部為主的群體服務的;另據監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國黨政部門有 200萬名各級幹部長期請病假,其中有40 萬名幹部長期佔據了幹部病房、幹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每年開支約為 500億元。這筆擠佔百姓醫療資源,每年供"紅色貴族"們養生、享受消耗掉的"公共財政的陽光",是廣大勞苦大眾所無法享有的,不少弱勢群體中的重病患者因無錢就醫而死去。這些特權享受者多是曾以"公家"的名義,住豪華賓館、豪華別墅,坐高檔轎車,如同高爾基似的以級別、權力大小的不同,身邊分別享有秘書、警衛、司機、醫生、保姆、廚師、勤務人員等等公款買單,而且不僅為他們個人,還為他們的家庭無償"革命服務"。用"人民公僕"的金字招牌做"免費證券",享有在一切社會資源領域"通吃"免費大餐的特權。在前些年,夠級別的黨員幹部可以看《參考消息》,但老百姓卻不能看,這就是信息壟斷的特權,就是對公民知情權的侵犯;甚至群眾聽一下外臺廣播,都要被以"偷聽敵臺"的罪名治罪。不僅如此,今日中國,百姓面對著更多的隱性特權,即公權力的非法運用。如官員職業濫權,欺壓百姓;警察審案打人,侵犯人權。此類現實,社會司空見慣,特權者有恃無恐。這類特權雖無法律規定,但都因公民無法監督而超越於法律之上,才能暢通無阻。因而有特權的社會,大多數人的人權就無法得到保障。
人權的普遍意義在於,它是人人都可以享有的一種資格,而且這種資格的落實,不會引起權利衝突。允許一部分人享有特權, 大多數人必然就會缺乏人權。這時社會就會產生敵視特權的衝突。今日中國的不斷上訪潮,充分印證了這一現實。當社會處於特權和人權的衝突之中時, 幾乎每一個人都會不同程度地都被捲入到反特權的抗爭行列中。沒有人權的多數人希望改善自己的地位,或者為了保護自己不受特權的侵犯,就只有聯合起來抵抗特權。凡是社會矛盾劇烈衝突,本質上就是特權與人權衝突的社會。如今,中國大陸隨處可見"無直接利益衝突",不少參與群體事件的民眾,本身並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因曾經遭受過特權侵犯的不公平對待,長期積累下憤世不滿,藉機宣泄,擴大事態,甚至釀成騷亂。沒有極為普遍、極為嚴重的特權侵犯,欺壓民眾的現實,就不會有現今所謂的 "無直接利益衝突 "。 "無直接利益衝突" 恰恰正是特權氾濫,不斷侵犯公民權利的廣度和強度的解讀。" 無直接利益衝突" 參與者雖沒有共同的具體利益訴求,但他們都有個共同的對頭,即便在不明事由的情況下,也會毫不猶豫地劃分陣營、明確立場--在特權與人權的分野中,毫不猶豫地站在人權一邊。" 無直接利益衝突"說到底就是特權與人權的直接衝突。
在不民主的社會中,掌握資源的官員在切分利益蛋糕時,既享有分配特權,又享有優先選擇特權,社會怎麼可能公平,人權怎麼可能保證。當今的中國老百姓普遍願意參與社會衝突,絕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情緒表達、發泄,而是由一種"弱者聯合"法則支配的社會事實。正因為中國拒絕普世民主化的道路,權力不受制約,官權力量太強大,且非法使用轉化為特權,因而必然會擠壓人權空間,維繫社會不平等格局,所以才迫使民眾在社會衝突中,自覺不自覺地聯合一致,發泄不滿,藉助這種方式來開拓自己的權利空間。只要官方權力不受制約,特權氾濫,就必然要在發生社會衝突時面對群眾的聯合抵抗和發生不理智的過激行為。這是由社會發展的辯證邏輯決定的;也是 "無直接利益衝突 "今天會遍及中國的根本原因。 因此,人權的普世意義就在於, 人類權利的天然平等性。平等就是人人都享受一樣的權利, 那就是人權。社會個體之間權利平等含義本身,就排除了特權存在的根據。
人類呼籲權利平等,就是反對特權;反對特權,就必然要求權利平等;權利平等就是人人都享有同樣的人權。人人享有同樣的人權,是社會存在的最基本道德。《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 人權哲學》一書的作者米爾恩,藉助於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的人道原則,建立起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標準--人道原則的肯定方面即 "將人當作具有自我的內在價值的人來對待 ",這意味著尊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自主者,並因此不干涉他設定和追求自己的目的。 米爾恩認為,如果把所有的人都是人類同胞這一原則融入共同道德,那麼共同道德就會成為一種適用於一切人類關係的標準。即共同道德一旦加上這種 "人性 "原則,就成了人權的淵源。
結束語
在2005年 9月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交的 "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 改革方案中,把人權委員會升格為人權理事會,它在客觀上說明瞭人權保障機構化的發展趨勢。按照草案的精神,人權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評價各國履行各項人權義務的情況,使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發展權受到同等重視。在向國際社會提供人權保護時,理事會應堅持如下原則: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公正、平等地加以對待。在人類步入後對抗時代,"人權高於主權"這一價值判斷的形成,正是人類"類"化意識逐步走向成熟的政治旗幟。今日時代人們"類"概念及其話語體系所形成的"類"文化的核心,就是捍衛人權;而它的政治自覺正在於要求建立人人平等、社會民主的政治世界化秩序,即保障人的自由意識與創新精神得以社會實現的權利要求。總之,人類全球化的法律意義,正在於無一例外地在世界範圍內用制度來保障人的獨立、自由與創新潛能得以最完整的實現。因此,任何政府都不得以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和集團利益非法侵犯或剝奪人權。
人是世界的核心。人權是一切權力之母。今天人類"類"意識的成熟,正在於它在價值判斷上已經完成了"國際法高於國家法,人類意識高於民族意識、普遍價值高於特殊價值"的共識,即對人的普遍價值的尊重,已經超越了國家的、民族的、階級的立場,形成了全球無疆界的主流思潮;而人類"類"思想的誕生,必將導致"人權高於主權"價值觀橫掃東西,波及全球。
今天世界上,之所以有國家,有主權,就是因為公民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力度讓出來,交給國家,由國家來行使這些權力來保障每個人的人權。國家必須保護人權的道德基礎來自於國家存在的這種目的與憲法的正當性要求。曾有學者指出, "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上,個人是國家的基石,如何保障個人權利的最大實現就構成了國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發點,一切為了人民的權利應當是國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標誌 "。 國家是為人權的實現而存在的,人權是國家存在和活動的目的。因此我們說: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石。
今天人類"類化"意識的覺醒和人權價值觀的普世傳播,正伴隨著時代全球化的腳步,不斷衝擊著國家主權的傳統觀念;不斷改變著政府官權的壟斷地位;不斷瓦解著社會特權的生存基礎。如果說20 世紀是人類經濟逐步全球化的世紀,那麼21世紀將是政治逐步世界化的世紀,也即一個人權高於一切權力存在的人權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