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行要求買房者寫未婚保證書

發表:2007-12-27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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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前出臺的第二套房"補充細則",明確了第二套房貸的界定標準。但近來,滬上有銀行和買房市民反映,"補充細則"仍存在操作難點,比如銀行依靠央行徵信系統無法核實"夫妻關係",貸款買房人如果想故意隱瞞已婚狀況,仍有機會逃避"補充細則"的嚴格限定。為此,部分中資銀行在審貸時,學習外資銀行,也開始要求買房人必須寫未婚保證書,一旦對方隱瞞真實情況,後果自負。

學外資行中資行要求買房人填保證書

12 月11日,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即"補充細則"),明確了以借款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但是,在實際審貸中,貸款買房人是否已婚,滬上商業銀行仍無法從央行徵信系統中查實。因為,掌握相關情況的民政、公安部門的電腦系統,與央行徵信系統並未聯接。

一位滬上股份制銀行房貸部負責人表示,按現有銀行可掌控的手段,只能要求買房人提供戶口簿或單位證明。只有當銀行覺得貸款買房人婚姻狀況可疑,才會要求其出具民政或公安部門的未婚證明。

此前,由於外資銀行未能與央行徵信系統進行對接,在履行第二套房"補充細則"時,外資銀行一般都會要求買房人寫下"未婚保證書"等證明文件,聲明自己未婚或手頭無其他銀行貸款等。

如今,部分中資銀行也開始參考外資行的做法,要求買房人填寫個人聲明書,以此,自行承擔隱瞞實情的一切責任。不過,銀行方面承認,即便如此,從技術角度上買房人仍有規避"補充細則"的可能性。

銀行困惑缺乏手段查驗信息真實性

據瞭解,單位或街道開的單身證明並無法律效力,民政局只能開出"該客戶在該區沒有結婚登記"的證明,要是在外地登記結婚就查不出了。而戶口簿上反映的婚姻狀況往往較滯後,上海地區就有許多年輕夫妻結婚後,戶口仍保留在各自原戶口所在地。

對於上述問題,人民銀行、銀監會的"補充細則"已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對於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對於出具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但是,商業銀行目前缺乏的恰是證明其填報信息是否真實的有效手段。此外,即便是央行徵信系統的信貸資料庫也存在遺漏和滯後的問題,這些問題實際上都可能阻礙第二套房貸新政的落實。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大中華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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