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遷猛於虎:父母喪命、弟弟致殘

作者:胡翠英 發表:2008-04-1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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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民還是治人民--對公安機關濫用權

中國的公安機關職責是執行國家法律,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民警察為人民"

但是,在現實實踐中,特別是在中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由於市場經濟的逐利原則,強烈誘導著警察個人內心的利益衝動,尋租就成為警察的現實選擇,在此過程中,一切妨礙尋租的個人或群體,就必不可免地成為警察濫用權力和暴力的犧牲品。而我國地方政府的"非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警察擔當的。而警察的"非法行為"必然侵犯人權。例如,政府與開發商勾結強佔強拆老百姓房屋,強圈強佔農民土地等"非法行為"基本上是靠公安機關"非法行為"實現的。

南京市被拆遷戶胡翠英女士,於1992年和2000年兩年度遭地方政府非法野蠻拆遷。兩處私房(門面房和住房)被強行拆毀,始終沒有得到政府合理補償。特別是其70.6平方米的門面房被強拆,斷絕了全家賴以生存的唯一經濟來源。在整個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始終參與,特別是南京市玄武區,白下區政府官員精心製造了一起又一起的恐怖事件迫害她全家。對胡翠英女士個人的多次迫害,其地方公安機關充當了極先鋒。

2003年至2006年,因胡翠英依法向市,省和中央申訴,控告而四次被刑事拘留,超期取保525天,勞動教養一年,三年時間,胡翠英基本上在牢獄裡度過。

儘管胡翠英文明申訴,依法控告,從未有過任何過激行為,但其每次進京上訪回去後,都被地方公安機關強加莫有罪名刑事拘留,爾後又以犯罪證據不足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而釋放。致使胡翠英一次又一次蒙受不白之冤。

1、2003年7月28日,胡翠英因進京上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結案"而釋放,刑拘9天。

2、2003年11月15日,胡翠英因同另三位被拆遷戶準備進京上訪,在火車站被警察截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審。2005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取保長達525天。

3、2004年4月7日,胡翠英同被拆遷戶宗祥懷等8人在江蘇省信訪局接待室等待一再食言的省建設廳王家強處長接待過程中,宗祥懷隨手翻看,並私拿別人上訪材料,這個本是宗祥懷的個人行為,但省信訪局卻製造了轟動一時的"南京04年4--7人團夥盜竊國家機關公文案"。致使8人分別被刑拘了30--38天。同年6月11日胡翠英被判勞教一年。宗祥懷也被判勞教一年。

4、2006年1月6日胡翠英在北京上訪,被南京市公局派人抓回,建鄴公安分局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釋放,刑拘21天。

從胡翠英女士的悲慘遭遇,從她的個案中,我們對公安機關正確行使權力,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引起反思,胡翠英的個案內是中國公民遭到公安機關濫用權力侵害的冰山一角。警察是為人民還是"治"人民?黨中央六中全會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民主與法治建設尤為重要。也就是要"以法治國"社會才能和諧,整頓公安機關違法行為迫在眉捷

私有住房和店面房被強搶,父母悲憤喪命

弟弟致殘,我被刑拘四次勞教一年

拆遷難民在水深火熱中煎熬了十六年,
何時才能享到發展的成果?

一、"南京拆遷猛於虎"父母的兩處私房(有住房和店面房)分別於1992年和2000年被非法野蠻拆遷,不商談安置補償,用"先搬後談"的強盜邏輯,將我們趕出自己的家園,強行拆光我傢俬房兩年半後,造成我們長期無處棲身,經濟陷入絕境,急需錢搶救因野蠻拆遷一病不起的父母的情況下,無條件的接受他們強加於我們的一切補償安置條款全由拆遷商說了算的"強買強賣的住房方面的霸王協議",此協議安全是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不是出自於我們自願,顯失公平、公正又不等價,而且早已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是"無效的協議",我們家的店面房的協議(第一次28.3+第二次42.25㎡)至今未簽訂,更未得到應有的補償、安置,斷絕了父母和胡延奎、胡延華的唯一經濟來源,尤其第二次拆遷,市政府濫用公權力,惡意地壓低補償標準,(又離奇地將"店面房的補償,定得比住宅還要低得多),我們4戶被拆遷人中有3戶因補償款太低, 無法購買"天價住房"而至今無家可歸,(又因為是2000年拆遷,連申購"經適房"都不允許,拆遷時強行拒絕我方"產權置換"的合法合理要求)店面房未得到應有補償和安置,我們的父母精神遭重創而先後喪命,胡延奎應拆遷被車撞傷致殘。兩次非法野蠻拆遷,我們家直接經濟損失慘重達百萬元以上,精神損失無法計算,我們從有房戶淪為無房戶,從經濟富足陷入經濟絕境,我們承擔了不該由我們承擔,也承擔不起的巨大損失和犧牲,我們家成為"住房經濟雙困戶"。

二、我是一名退休幹部,因此依法文明上訪,從無任何過激行為,為阻止我上告、怕影響他們的非法野蠻拆遷行為和政績,被南京市政府官員打擊報復,"非法刑拘四次,勞教一年",從03年7月到06年1月我基本上是在牢中渡過的。使本人冤上加冤!致死也不服!!

三、由於區、市、省各級信訪部門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和決心,我們的合法合理要求被謊報成"無理要求",他們不能按政策依法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地協調解決,而是敷衍、謊報,企圖矇混過關,多次用"回去解決"強行把我們從北京騙回當地......當地三級信訪部門嚴重瀆職,亂作為使我們家的拆遷等問題被拖了16年之久,至今不能安居樂業,使我們成為受害最深的拆遷難民!

我們再次懇請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部門的有關領導,直接協調處理我們家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為盼!

胡翠英(胡延奎、胡延華
胡延喜、胡延福等七兄妹)
2008年1月、

申 訴


市勞教委對我實施勞教一年是嚴重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市勞教委濫用職權,捏造事實,弄虛作假:

我父母的兩處私房被違法野蠻拆遷後,我家的合法權益被嚴重侵犯,全家人無數次奔走於各職能部門和區、市、省信訪局無果後,根據我國憲法第41條有關規定,我進京到國務院,建設部的信訪部門"上訪"。我在各級機關的信訪部門文明上訪,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從無任何過激行為,從未無理取鬧、無理纏訪,更未去政府重要會議場所無理取鬧,從未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和機關工作秩序,我的上訪是依法正當的、文明的。2003年7月、11月、2004年4月的三次"刑拘"都是少數公安人員濫用職權,捏造事實,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我實施的非法拘留。

特別是2004年4月7日上午10時,我到達省信訪局,碰到了宗××、傅××數位在那兒等待建設廳王家強處長接待的拆遷上訪人,一直等到下午4時余,王家強處長數次電話承諾,一定會到省信訪局接待我們,可是直到下午5時余,也未見王處長的蹤影。於是宗××和我等共8人,只好不顧寒冷和飢餓,先後進入大門洞開的第二接待室(不知是誰)隨手關上門後各自坐在椅子上耐心地繼續等下去。後來宗××隨手翻閱,私拿抽屜內的上訪材料時,我不但未參與且勸阻宗××說:"不要翻了,搞得亂糟糟的,趕緊回家吧!"趙章梅等人也說:"走吧,走吧!"宗未聽,自始至終,我和其餘6人都未參與,後來傅××開門外出準備回家,因為當天受冷空氣影響,天氣特冷,坐在門旁的我,順手關上門,幾分鐘後,民警等5人從屋內小門進來說:"你們當中有人拿材料,拿材料的人留下,其餘人出去。"我和其餘6人立即各自回家。(以上接待室內的監控資料可作證)。

2004年4月7日發生的事完全是宗××個人突發行為,與我無關,我在各級信訪部門的信訪完全是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合法上訪。
市勞教委明知我是清白的,根本沒有違法犯罪事實,但卻徇私枉法,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將我勞教一年是非法的,是典型的濫用職權,嚴重侵犯了我的基本人權。

二、市勞教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市勞教委在對我作出勞動教養決定時根據的是《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教",其中第五項中規定"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和國務院《關於勞教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節日、星期日休息。"
實際上我是退休工程師,顯然不屬於有工作崗位而又長期拒絕勞動的人員。市勞教委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將我"勞教一年"顯然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程序違法:市勞教委強行剝奪我獲得"所外執行"的權利和"復議"權利。

2004年7月1日市勞教委將"勞教決定書"交給我之前,明知我完全符合"所外執行"的條件,市勞教委從未告知我這一權利,惡意不盡告知義務,粗暴剝奪我知情權,"決定書"交給我時,隨即執行,當時我寫了"所外執行申請書"和"復議申請書"交上,(辦案警察以承諾"幾天內所外能辦好,"欺騙我),遭到惡意拖延,刁難。
我始終未收到"所外"和"復議"的書面答覆,市勞教委嚴重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中第13、16、18、56、57條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市勞教委對我勞教一年是嚴重違法的,市勞教委必須依法撤銷對我的勞教決定。為了討回公道,我被"解教"後,立即向市勞教委申請複查,後又向市勞教委的上一級機關省勞教委申請覆核申訴。在此期間,我又多次不斷寄掛號信、特快專遞近百封給國家領導人、省、市領導人和多級紀委、政法委、人大、監察部門、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各級檢察機關的反瀆職侵權部門等等。以此來申訴主張自已的權利無果,我又於07年4月17日向市勞教委申請"國家賠償"確認,市勞教委違反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給予書面答覆,經我多次據理力爭,市勞教委才於07年6月26日給予書面答覆(見附件1),且市勞教委在答覆中聲稱對我的勞教是合法的,顯然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我不服該行政答覆。


申訴人:胡翠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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