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前交通局長蔡繼東,是導致劉根山進入紀檢視線的起點。
2007年,在紹興市政府多名官員腐敗窩案爆發後,蔡繼東辭職轉投劉根山旗下的公司任職,年薪高達100萬元。
《第一財經日報》昨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紀檢部門介入之後,發現蔡繼東在就任紹興市交通局長期間,曾簽署過紹興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紹興交投公司」) 與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茂盛」)之間轉讓「甬金高速紹興段」30%股權的協議。而正是這個協議,造成了3.06億元以上的國有資 產損失。
通過蔡繼東的牽線,劉根山結識了浙江省政府前秘書長、紹興市委書記馮順橋。今年5月14日,馮順橋亦因紹興上虞的腐敗案而遭「雙規」。
抽逃資金1.5億
2002年6月7日,紹興交投公司與上海茂盛合資組建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甬金公司」),其中上海茂盛出資70%、紹興交投公司出資 30%。按照協議約定2002年分兩期到位註冊資本金3億元人民幣。 2002年6月17日,上海茂盛和紹興交投公司首期分別出資10500萬元和4500萬元,共1.5億元。
2002年11月初增資前,甬金公司財務總監胡長麗受上海茂盛董事長劉根山指使,與時任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建設工程指揮部(下稱「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 的張來興商量,要求將即將增資的1.5億元註冊資本金,在驗資完成後通過指揮部抽回上海茂盛,張來興明知上海茂盛想抽逃註冊資本金,在未經任何請示的情況 下,便同意了胡長麗的請求。
兩人還商定,增資款到後,由甬金公司以預付征拆遷款名義劃入指揮部,再由指揮部以上海茂盛向指揮部借款的形式劃給上海茂盛。 2002年11月7日,在增資款還未到的情況下,張來興代表指揮部與上海茂盛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由上海茂盛向指揮部借款1.5億元,借期兩年,未約定利 息。
同年12月10日,上海茂盛和紹興交投公司將各自的增資款共1.5億元匯入甬金公司。次日,驗資完成後,胡長麗就將這1.5億元以預付征拆遷款的名義匯到指揮部,張來興當即將借款協議交給會計潘素蓉,並指使其將此款劃到上海茂盛。
後來,該款經背書轉讓銀行本票的方式被用於劉根山個人對上海茂盛的增資。同年12月13日,張來興在上海茂盛收到此款後開具的收款上簽字,並交由會計潘素蓉做賬。
2004年5、6月份,紹興市交通局時任局長、指揮部總指揮蔡繼東得知此事後,責令張來興立即將此款追回。通過蔡繼東、張來興等人催討,上海茂盛於2004年8月分三次將1.5億元劃還指揮部,指揮部於款到當日即分別劃還甬金公司。
本報記者獲得的確鑿材料顯示,上海茂盛以借款的名義抽逃註冊資本金,從2002年12月11日至2004年8月19日止,共計617天,按照當時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基準利率5.49%計算,造成甬金公司1411.3875萬元利息損失。
低價獲取30%股權
2004年6月,由於建設資金緊張、雙方合作不愉快等原因,紹興交投公司打算將其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權轉讓給上海茂盛,後者也有收購意向。
紹興交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杜潤根向蔡繼東匯報時,蔡繼東明知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卻仍然同意將股權協議轉讓給上海茂盛,且在未經評估的情況下,擅自確定了成本及利息另加1000萬元收益作為股權轉讓的價格原則,並按此價格原則與上海茂盛談妥了轉讓價格。
其間,蔡繼東還指使杜潤根要求評估人員以低於談妥的轉讓價格出具評估報告。同年7月20日,杜潤根在評估報告尚未出具的情況下,就按照蔡繼東談妥 的價格與上海茂盛簽訂了轉讓價格為11166萬元的轉讓協議,同年8月2日受委託評估的紹興大統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稱「大統評估公司」)評估師陳建明按 照杜潤根要求的價格,以倒套折現率的方法,出具了評估價格為10885.75萬元的評估報告。
同年8月10日,紹興交投公司就股權轉讓事宜向交通局書面請示,8月18日紹興市交通局報紹興市國資局審批,國資局經審查認為國有股權轉讓應進行公開招標,紹興交投公司遂委託紹興市招投標中心向社會掛牌出讓,因無單位報名致流拍,紹興交投公司遂要求繼續協議轉讓股權。
在報請批准過程中,浙江省交通廳發現甬金公司工程資本金不到位,上海茂盛挪用、擠佔該公司工程建設款並導致工程進度嚴重滯後的問題,遂召開專題會議,同時要求暫緩轉讓30%股權。此後,經過紹興市政府、交通局的督促,上海茂盛逐步歸還了資本金和建設資金。
2005年8月工程進度基本達到要求,上海茂盛提出繼續轉讓30%股權要求,蔡繼東再次擅自確定在原來已經談妥的轉讓價格基礎上再增加1000萬元收益作為轉讓價格原則,並在局黨委會上宣布。
同年9月4日,蔡繼東、杜潤根依據該價格原則與上海茂盛談判並簽訂了轉讓價格為12704萬元的轉讓合同。其間,由於評估報告已過一年有效期,大統評估公司受紹興交投公司委託,以同樣方式於同年8月29日又出具了評估價格為11838.82萬元的評估報告。
協議簽訂後,在報請批准過程中,時任紹興市政府某主要領導批示,提出了原協議必須執行的執行原協議,需要重新訂立協議的應公開競價出讓,如仍流拍,可以協議轉讓的意見。
為達到不再進行公開出讓的目的,蔡繼東指使杜潤根與上海茂盛又簽訂了一份所謂的《補充協議》,約定股份轉讓價格仍然為11166萬元,再由上海茂 盛補償紹興交投公司財務成本1538萬元,以示本次轉讓為2004年未完成轉讓的延續,後交通局以該份《補充協議》上報國資局,同年10月9日國資局予以 批准。
2005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上海茂盛分四次將12704萬元轉讓款匯入紹興交投公司,同年12月28日完成股東變更工商登記。
2007年11月,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在對甬金高速公路貸款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審計過程中,發現了大統評估公司低評紹興交投公司30%股權的情況,並於2008年4月29日出具了「經測算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25年收費權的淨現值至少在11.44億元,紹興交投公司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權價值,至少在 4.33億元」的審計意見,認為此次股權轉讓造成了3.06億元以上的國有資產損失。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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