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於2007年2月8日,共有工人100多人進入北京利海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海翔公司)所投資建設的大興區西紅門鎮振亞莊別墅區進行勞務承包工程,工人代表文先生與利海翔公司負責人騰志雄,於2007年3月6日簽訂了書面的承包合同《協議書》(見證據1)。工人們便一直連續不間斷地干到2007年5月30日止,工程完工後,雙方通過公司總工程師張建華於2007年6月3日結算了工程勞務費,下欠942300元(見證據2)。後來,工人們通過多次討要,而且公司都以別墅沒有賣掉,便一直拒不支付工人們的勞務費。
一直到了2008年6月份,利海翔公司拖欠工人工資達一年之久,工人們便推舉工頭文先生作為代表,首先找到當地--大興勞動局說,雙方的《協議書》上沒有公司公章,只能認定為私人勞務承包,不屬於勞動局受理範圍之內,去法院吧!
去了大興法院,法院說騰志雄是哪裡人?文先生說只知道他是朝陽區的人,而且他自己也在朝陽區松榆東裡44號樓開了一家物業管理中心,大興法院說,那你們去朝陽法院立案吧!
因為沒有錢,請不起律師,文先生只好自己找打字社打了一份起訴書,第一次去朝陽法院立案廳,通過警察先拿了一個號,等到叫號的法官說,要求每一個農民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文先生趕緊回去找到所有的工人,好幾天下來只找到了63人(註:四川省1-34共計34人;河北省49-48共計14人;河南省49-56共計8人;山東省57-59共計3人;陝西省60-62共計3人;安徽省1人),怕不夠用,每人複印了3張,第二次去到朝陽法院立案廳,又取了一個號,等到叫號時的法官說,要求每一個農民工授權委託給文先生作代理。
文先生又回去找到63名工人,打了一份委託書,讓63名工人簽字並按了手印,第三次去到朝陽法院立案廳,又取了一個號,等到叫號的法官說,要求總工程師寫一個書面說明,證明工程款項。
文先生只好回去說好話,找到公司總工程師張建華,還花了200元請客,才寫了一個書面證明,第四次去到朝陽法院立案廳法官說,要求寫一個假的工資發放清單,證明94萬元的工資由文先生發給了工人。文先生說,事實上我沒有拿到錢怎麼發給工人?而且我還不知道這94萬能不能如實要回來?我只能要回來多少以後,才能發給工人!文先生心想,法官怎麼可以讓我造假呢?我還是明天早一點來來法院從新拿一個號試試吧!
文先生第二天,第五次很早就到了法院拿了一個5號,這次的這個法官說的更絕:怎麼證明63名農民工跟94萬元勞務費有關係?回去找證據!打官司要證據,明白嗎?這下把文先生搞糊塗了,立案咋就這難?一審法院立不上,我去找中級人民法院,找到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說,我們只受理對一審案件不服的上訴,你必須通過一審不服後才能找我們。文先生心想,法院怎麼就不為民立案呢?
文先生還是覺得有希望,只是沒碰上好法官,決定繼續努力,第六次上朝陽法院立案,法官說,你不能寫你一個人起訴,要寫63個人集體訴訟的起訴書。
文先生馬上回去找人打了一份63個人的集體訴訟案,於2008年7月24日第七次到朝陽法院,法官說的話差點沒把他氣死,去找勞動局!如果勞動同意給我們立案,我們還來找你們法院幹嗎?你就得回去找勞動節局!
依據法釋[2004]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法院應該受理,可法院卻拒不受理,怎麼辦?
繞了一大圈子,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文先生說,下週一,他會去找立案廳廳長,看看廳長又是一個什麼時候樣的說法?
後來,通過北京工商信息網上查詢,北京利海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註冊號1101092135655,註冊地址/住所:北京市門頭溝區潤峰經濟技術開發園2號樓116室,但網上顯示已被吊銷。另查得之利海翔公司法人劉家富因涉嫌詐騙,已被拘捕。
這94萬元的工人血汗錢,要如何才能要到手呢?????
文先生口述,張志強記錄並整理
2008年7月24日11-13時
来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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