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首宗宣判的貪污受賄洗錢案。
人民網報導,2006年,中國"刑法"修正案將"貪污賄賂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官員表示,"這是刑法修改後一個新的罪名,值得關注。這一案件的審判對全國有示範效應,對打擊、扼制貪污受賄案件有積極意義。"
法院審理指出,被告晏大彬擔任巫山縣交通局長、巫山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路建設和長江大橋及其他橋樑建設工程的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項2226萬多元。
據報導,這筆款項比當地年財政收入的五分之一還要多。
檢方指控,傅尚芳為掩飾、隱瞞鉅額金錢來源和性質,將其中943萬元以自己和他人的名義購買七處房產、投資多種金融理財產品,並存入銀行賬戶。
報導指出,晏大彬因受賄金額龐大,被稱為"重慶第一貪";傅尚芳則因協助洗錢,成為因親屬貪污受賄被指控"洗錢罪"的中國第一人。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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