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之上海二中2008刑初99判決書,缺少了最重要的書證與人證:那張神秘的租車單,及其租車行老闆。閘北律賊謝有明難道真的不懂刑案辯護策略的正義與悲情?竊車案的卷宗又在何處?租車單證明楊佳是上海市官府的納稅人,卻受吳鈺驊為首的上海警官們誣良為盜。租車行類似麻將館、霓虹院...都成了上海的治安警迫害納稅人的陷阱。本篇為[天遣楊佳殺不平]系列之[2]無惡不作治安警。
1,租車證,證明楊佳是納稅人:
判決書上海二中2008刑初99所附證詞23、證人薛耀(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官)2008年7月21日陳述稱:"2007年10月5日晚8時30分左右,有一個男子騎一輛自行車沿芷江西路由東向西到普善路時,我看見他騎得很慢,四處張望。因為當時芷江西路附近失竊自行車的情況比較多,我就將其攔下檢查。該男子將自行車停下後,我發現他的自行車沒有牌證...他才拿出一張紙說是租賃憑證...他撥打了督察隊電話,投訴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當班的警長陳銀橋...帶了三四個民警過來...在我回到芷江西路派出所時,看見民警高鐵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我和陳銀橋、高鐵軍將該男子架進裡面的工作區域...我就上二樓...我後來回到一樓,看見分局督察隊吳鈺驊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我肯定沒有動手打過該男子。"
這輛自行車的租賃憑證,簡稱租車證,應該是租車行印製的,格式包括租車行的名稱地址等等、租車人名稱、租車日期費用、車號等等,楊佳手裡應該有二聯:一為發票聯,作為財務憑證,用畢報銷旅差費;一為提貨聯,作為物權憑證,用畢還給租車行取回押金[當然也可二合為一,即在發票聯蓋章表示‘已提'‘已還']。
楊佳支付給租車行的租金當中,包含了租車行交給中央的購車的增值稅、給上海地方的營業稅。這張租車證,證明了楊佳是上海官府的納稅人,所謂[外地無業人員]得稱謂是對楊佳的歧視與侮辱--公安局不是勞動局,管他有業無業?
楊佳還是自行車物權的"善意持有人[Kindly Holder]",這是票據法的一個概念。赤那大陸沸沸揚揚的物權法,其前提是票據法,規定了各種商業票據及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據以確認物權[產權]。租用權是合法物權的暫時分割讓渡。
2,租車行是警察監控的特種行業:
再說赤那大陸的警察制度呢,警種分為[1]戶籍警,各個派出所管理居民區;[2]交通警,各個交通大隊管理路面;[3]治安警,管理商業區;[4]技術警,例如李玫瑾的警銜前面冠以[技術]二字。
治安警的機構呢,每省公安廳設有治安處[八處],城市公安局及其分局設有治安科[八科],業務是管理商業區包括體育場文化館等等,頒發一張[治安許可證],又稱[特種行業許可證],例如打字複印店都高掛著這類證件。我的一位老同學在自己的打字複印店裡複印了法輪佛徒的資料,就被治安警查出來判刑6年。上海公安局閘北分局的治安支隊,大概就是原來的治安科升級為治安處再改為支隊。所謂支隊,行政編製大概是處級,經常派出巡警。
上海的租車行,屈指可數就那麼幾家,受到治安警的專控。薛耀發現楊佳[自行車沒有牌證],這個問題在於租車行,屬於慣例還是特例?如果是特例,租車行只有這輛車是偷來的沒有牌證?當然是慣例,租車行向治安警[閘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隊?]成批辦理自行車的牌證。租車行交給租客的,不會是這些牌證以免丟失,只會是暫時的租車證,作為正式牌證的分割文件,印有車架號碼之類的識別標誌。假如租車行購入贓車呢?而且絕對不止一輛一天!那就是治安警察庇護的不法行為。無論何種情況,這都是治安警與租車行之間的管理落空或者通同作弊的問題,而不是楊佳的問題。
楊佳去到上海旅遊消費納稅,去吳鈺驊們督察之下的租車行租車代步,卻受到吳鈺驊為首的上海警官們的誣良為盜,按照制度向吳鈺驊投訴之後,所受迫害更加嚴重--如果僅僅是一個新警察薛耀,可以解釋為他個人的從警經驗不足,但是出動了警長陳銀橋、督察吳鈺驊,警察制度內的三個級別的共同迫害,那就是制度的問題了。為什麼要這樣呢?
3,租車行,麻將館,霓虹院,都一樣:
我家那個社區活動中心有個麻將館,老人們每日打牌消遣,賭賭小錢。某日,當地派出所全體出動,包圍了麻將館,理由是"你們賭博,要罰款!"。老人們問麻將館老闆平常都說這是派出所允許的,今天怎麼了?我發現帶隊的派出所長也是我的老同學,就悄悄問他怎麼回事?他說最近局裡要造大樓,讓每個警隊和警所要出多少錢,我實在沒有別的辦法了,只好出此下策。我問造大樓當然有市政府預算撥款,為何要你們抽血?他說局裡預算超過市裡預算,只有向我們壓任務,我這所長飯碗可是局長給的哦!除了做出局裡的指標,還要做出本所人員的加班費用,出警的有份內勤的也有份。所以那些老頭老太就被困住了,從下午困到深夜。
我有好幾位老同學當警察的,都混到治安科長、派出所長、交警隊長這個級別的了,最低的也是警長[片長]。還有一位最沒出息的普通一員,告訴我說很幸福因為他有小蜜城東一個、城西一個,每天下班了都要犯難往東還是往西?他說當地的霓虹院都有後臺,最小的洗頭房也要找個戶籍警,最大的歌舞廳老闆的姐夫就是公安局長卞大慶[卞大慶是江澤民的老鄉,25年前曾想發展我為線人]。
有一位老同學坐牢出來開賭館,別的警察同學就去聚賭。聽他們閒聊,都知道當地販毒吸毒的住所,遇有任務了就抽幾個交差。自己專用的小蜜,自有老闆供養。如果膩味了臨時找小姐,當然不能在自己所轄區內找,豈不等於爹地搞自己的小姐等於吃自己的屎?你去我所轄區找,我去你所轄區找,換著吃屎。每次局裡發動掃黃,都有指標必須完成。若在自己所轄區內抓嫖豈不等於吃自己的屎?只能你去我所轄區抓,我去他所轄區抓,也等於換著吃屎。抓住一個罰款五千,特別是遇到外地客人決不放過。
有個江西小表新警察去上海出差,順便去洗頭,然後受不住誘惑,讓小姐扑在自己襠中央吹吹。正當淋漓盡致,上海特警闖入,小姐立馬閃開,剩下該君茫然獨坐,襠中央猶作點頭含淚狀。要被架起來帶走,此交警還過神來求情說"我也是警察,通融下吧?",上海警察看到其下身確實穿著深藍色制式警褲,又查看了證件,更加不能通融!此交警頓時癱了,心知飯碗即丟前途黯然,兩腿劇烈篩糠起來,忽地一股惡臭,警褲浸濕一片滲透褲襠,順著褲管往下淌了一地。唉,30多歲的大男人大警察啊!那身威武的國際藍制服褲子硬是搞成一襠黃,到了所裡被上海警察當場剝去,露出光腚,最後通報了所在單位,頭頂的國徽沖抵罰款。
那個租車行,似乎也與那些麻將館、霓虹院一樣,都成了治安警們宰殺消費者特別是外地消費者的陷阱。
4,查偷車的卷宗在哪裡:
回頭再說楊佳的案子,如果上海警察的最初動機是查處非法的自行車,那麼完全可以當場強行搜出楊佳的租車證,或者架到所裡搜出。這種租車證,老警察們都是見過的,一看就知道是哪家租車行的,複印下來,然後說:"楊佳先生,作為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我們有權留置你到明天早晨,帶我們去租車行調查..."。一紙入公門,九牛拔不回,既然有警員、警長、督察三級都動用了,就形成了案子,從這張租車證開始形成卷宗,包括楊佳在警所的訊問筆錄,以及督察吳鈺驊在當場的書面意見。這個卷宗,有沒有向法庭提交呢?
如果沒有這個卷宗,就證明了閘北警官們當時就認定楊佳的租車證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開具租車證的租車行呢?它所擁有的自行車的物權呢?謝有明在法庭,為何不要求出示這個租車證、為何不要求傳喚租車行老闆?
再看薛耀的證詞:"民警高鐵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我和陳銀橋、高鐵軍將該男子架進裡面的工作區域...我就上二樓...我後來回到一樓,看見分局督察隊吳鈺驊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注意其中這個"仍"字的情況可能是:[1]先有作解釋工作的民警為高鐵軍,最後仍有作解釋工作的民警但換了吳鈺驊;或者[2]吳鈺驊在開頭高鐵軍作解釋工作時就上場了,最後仍然在場而且是親自上陣了!比較一下,這個"仍"字的意思最可能是後者。
這個"仍"字需要澄清的是:吳鈺驊是在那晚什麼時刻到達芷江西路警所的?
芷江西路警所的戶籍警薛耀,無權攔截楊佳,除非接到治安警的緊急通報說有個偷車賊何人何車逃竄到你所轄區請予緝拿,否則就是越權,僭越了治安警的職權。或者呢,薛耀接到當地居民的當場報案,就像橫路指認杜丘說"就是這個人!",或者楊佳的車又可疑之處,例如掛著損壞的車鎖。偷車賊一般是用螺錐撬開車鎖,或者鋸斷車鎖。甚至有一種高手搞不掉車鎖,可以把車槓吊在腰帶上,再用衣服蓋住車槓,推著車跑還摁著鈴。偷車的都是熟悉當地環境的,動手之前望風好了,得手之後騎車快跑,應該是"偷之前--四處張望","偷之後--騎得很快"。
那麼,薛耀說"...我看見他騎得很慢,四處張望...",看見的哪裡是一個偷車賊?偷了第一輛再望第二輛的不識路徑的偷車賊?分明是一個外地遊客!一個可以綁架敲詐的外地遊客!上海警官們開始的藉口是抓有嫌疑的偷車賊,那麼陳銀橋到場即可驗證放人了,為何還要綁架到警所?綁架進了芷江西路警所,為何沒有根據租車證開始調查形成書面卷宗呢,有什麼需要做解釋工作的?不做筆錄不留卷宗,也是為了得到罰款可以私吞。
5,捍衛公民權利,反抗無惡不作的治安警:
只有非法淫威,才需要巧言令色的 "解釋",以此恐嚇當事人:趕緊叫人送罰款來?可惜楊佳在上海沒有可送罰款的親友。事後還要兩次派人到北京上門解釋,正說明他們的做賊心虛、百般狡賴。開始是查車,然後卻忘了查車,而是"對人做了一夜的解釋工作",從上海做到北京的解釋工作,最起碼也是把納稅人賦予他們的職責弄歪了:從保護居民的物權,歪到侵犯路人的人權。從上海到北京去兩次上門解釋的旅差費,也是濫用納稅人的錢。假如我們養的一隻看家狗,不好好看家,卻是追著路人亂咬狂吠,追到千里以外,是不是該殺掉?
憲法所說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在本國各地的公共場地的"無害通行權"不受侵犯。薛耀看見楊佳"騎得很慢,四處張望。因為當時芷江西路附近失竊自行車的情況比較多,我就將其攔下檢查。"那麼,楊佳如果不騎車,走路照相呢?也要攔下檢查,因為附近照相機失竊比較多!帶著老婆孩子呢,因為附近婦女兒童失蹤比較多!提著皮包呢,因為附近皮包失竊比較多!穿著衣服呢,因為附近衣服失竊比較多...這些戶籍警治安警相互勾結,可以把自己對轄區內的治安不力,任意轉換為侵犯路人的藉口。
北京人去上海的遭遇是這樣,其他城市的人去上海也可以是這樣;上海人去北京可以是這樣,任何人去外地的遭遇都可以是這樣。任何人只要離開自己的家門,都有義務隨時隨地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有義務接受"解釋工作"。不離開自己的家門呢,警察也會上門工作。警察可以是本地的和外地的聯合工作,例如北京警察協助抓走了楊佳的媽媽,江蘇警察協助抓走楊佳的同情者俠嘯寅。
他們為什麼總是讓我們聽他們這麼解釋那麼解釋,卻不肯書面正式的給我們一個說法呢?因為他們手裡最終有一把尚方寶劍,叫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任意拘捕路人或者居民,甚至奧運期間80歲的老太太,不需要經過法庭就可以判處勞動教養一年,關在公安局的看守所就可以了,不需要送到司法局的監管場所。因為他們的局長政委,就是同級黨委的政法委書記,統管武警支隊、司法局長、檢察院長、審判院長...如此嚴密,怎一個殺字了得?
前一篇[惡貫滿盈戶籍警]說過,閘北分局的戶籍警張建平犯下了1983大屠殺等等纍纍血債,此番是代表戶籍警的制度與警種,在楊佳刀下受死;那麼,閘北分局的三名老齡治安警: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他們的簡歷讓人看看就知道曾經是多麼的無惡不作?曾經草菅了多少人命?當然也是代表治安警察制度、代表治安警這個警種,在楊佳刀下受死,何憾之有?
6,事件的真相應該從頭還原
那麼最初肇禍的租車證以及租車行老闆,應該出面作證了吧?那輛車由警察頒發的合法證照又在哪裡呢?
楊佳遭到吳鈺驊們攔截的時刻,2007年10月5日,恰當上海的螃蟹熟了。按照他們屢試不爽的慣例,抓住楊佳以涉嫌偷車的罪名,就像抓住其他外地遊客以涉嫌嫖娼的罪名,可以讓其親友送來罰款,請客吃大閘蟹。所以楊佳當時在吳鈺驊們的眼裡,彷彿北京酒令之"螃蟹一啊爪八個,兩頭尖尖這麼大個。眼一擠啊,脖一縮!爬啊爬啊過沙河..."。
可惜他們不知道,楊佳這隻螃蟹是豎著爬的,竟能爬上政法大樓的21樓,而且毫不猶豫踩死了6只蟑螂。
寫於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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