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精神正常,且二十幾年來一直遵紀守法,堪稱楷模的人,僅僅因為警察依法盤查就對警察的同袍大開殺戒以作報復,照此推斷,那精神正常的十三億人豈非都是潛在的凶手?
在判決書中,警察沒毆打過嫌犯的"事實"作為嫌犯有作案動機的證據,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嫌犯沒被警察毆打過竟然成嫌犯有作案動機的關鍵證據了,天,看來這事千錯萬錯就錯在警察當日沒毆打嫌犯!
控方說警察沒毆打過嫌犯,恰好可以作為嫌犯辯稱沒想過要殺人的佐證,而嫌犯指控警察毆打過他,又恰好可以作為控方指控嫌犯起意行凶報復的佐證。天,不是我不明白,實在是這個世界太變態!
一審時,是嫌犯傳說中的母親替嫌犯請的辯護律師,一審後,該辯護律師也成傳說中的了,懷疑大家是不是白日見鬼了!
二審時,嫌犯自己請的律師聲稱嫌犯有精神病,看來要不是嫌犯有精神病,就一定是嫌犯請的律師有精神病了!
嫌犯不等於就是真凶,為什麼沒按無罪推定原則,第一時間懷疑戴面具者非嫌犯本人,倒是無論是嫌犯傳說中的母親請的傳說中的律師,還是有精神病嫌疑的嫌犯自己請的有精神病嫌疑的律師,都第一時間預設了嫌犯就是真凶?連嫌犯的辯護律師都這麼先入為主地排除嫌犯因為適逢其會而被人利用,被人嫁禍的可能,是不是太不合常規了?
控方所堅持的案件背景跟他們所需要的作案動機自相矛盾,再加上案件情節上的諸多疑點,如7秒殺4人之類的,如果嫌犯能請到對他有利的辯護律師,本來是大有可為的,為什麼他偏偏就請不到一個能恪守無罪推定原則的辯護律師呢?難不成那些能恪守無罪推定原則的律師都死光了?
一邊對支持嫌犯的社會大眾承諾公開、公平、公正,一邊為保險起見,嫌犯自始至終都被一心欲置其死地的各色人等包圍著,為了讓嫌犯只能坐以待斃,甚至不惜弄出拒絕讓對嫌犯有利的律師與嫌犯見面,拒絕讓嫌犯的母親出堂作證,拒絕讓嫌犯與控方證人對質等鬧劇,這是何等的司法奇觀?
當然,最詭譎的還是,為什麼嫌犯的母親會成傳說中人物,連同接觸過她的律師後來也成傳說中人物?莫非嫌犯的母親是鬼魂,而且還是那種會將活人變鬼魂的凶靈?
終審判決出來了,回過頭去看,赫然發現,那個被抓的造謠者第一時間造的謠,仍然是到目前為止唯一一個符合邏輯的"真相",是不是很有諷刺意味?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