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變相支付情婦分手費獲刑10年(圖)

發表:2008-12-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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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290號囚犯在湖南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邵陽中院)審判大廳,聽到了關於他的一審宣判結果:有期徒刑10年,11月11日庭審結束。


290號是陳小松現在的囚衣編號,案發前他是邵陽綏寧縣縣委書記

這是一個普通的週末的下午,守候在邵陽市中院大門口的部分旁聽群眾,並沒有看到陳小松的囚車出現。直到原定的開庭時間已過,《法制週報》記者獲得允許進入審判大廳時才發現,他早已通過秘密通道被押入庭審現場。

陳小松平靜地聽完宣判後,沒有作出過激反應。邵陽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楊建國證實,陳小松是該市在縣委書記任上獲刑的第一人。

辦案人員證實,陳小松的落馬與情婦的感情糾葛密切相關。陳小松為籌集與情婦的分手費,曾要求其轄下的一個開發商,以明顯高於實際價值的高價,接下其情婦一個常年虧損的酒樓。此舉被稱為陳小松是在暗付情婦分手對價,他也因此成為兩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頒布後,以"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認定為受賄的該市第一人。

"帶著感情做事"的官員栽了

"他說一套,做一套, 是一個戴著面具的人,一個純粹的政客嘴臉"。

洞口縣委宣傳部長曾曉桃在得知陳小松宣判的消息時,深深地嘆了一口氣。

"我們是同一批參加邵陽市公開招考被選上的幹部,他給大家的印象是實乾和勤奮。"曾曉桃說,1995年,邵陽市向全市公開招考領導幹部,她與陳小松等人都參加了招考,多年來,大家都保持了比較密切的聯繫,"真沒有想到,他會出這樣的事......"


策劃酒樓轉讓事件

陳小松為擺脫情婦劉英的糾纏,策劃一起酒樓轉讓事件,即提出由開發商馬曉琳(化名)出資68萬元買下價值為48萬元的酒店,而馬多出的20萬元由陳負責承擔。

對價是一個經濟學術語,指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對大多數普通讀者來說,這是一個頗為陌生的概念。

陳小松不是經濟學專家,他是否熟悉"對價"這個詞目,人們不得而知,但他為擺脫情婦的糾纏而策劃的一起酒樓轉讓事件,卻隱隱讓人感覺到他對這個概念的熟稔程度,不亞於經濟學人士。

楊建國告訴記者,陳小松的情人劉英(化名)出生於上世紀60年代末期,多年從事餐飲行業,很能喝酒,善於交際。陳小松出事前,劉英已經離開邵陽前往深圳發展,辦案人員是從廣東將其抓回來的。但劉英只是陳小松資金流向的一個去處,只是一個受益者,而不是參與者,所以,沒有對劉英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陳小松和劉英的情人關係,邵陽坊間廣為流傳的一個版本是,2002年2月8日以前,陳小松在任邵陽市紀委副書記期間,曾主辦過一個某公安局局長腐敗案。當時,劉英是這個局長的情人,"這個情況不僅陳小松知道,也為當時很多邵陽人知道",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受訪者說,當時,這位局長被"雙規"後,劉英曾多次找到陳小松,"也不知道怎麼回事,他們就好上了"。

這位受訪者說,劉英與前述局長維持情人關係期間,"還是有感情的",但與陳小松更多的是一種利益驅動,"她提出了一些條件,但陳受不了"。這一說法,在邵陽中院的判決書中得到了印證。

據司法部門查明,陳小松和劉英的情人關係大約確定於2003年8月。其時,陳小松調任綏寧縣縣長不久,劉英即在與綏寧相鄰的武岡市開辦了一家"湘裡人家"連鎖酒店,並於次年4月正式開業。同年7月,劉英將酒店折價80萬元,吸收另外兩名股東,劉英佔股70%。同年年底,酒店生意一直沒有紅火起來。也就在這時,陳小松與劉英產生了矛盾。

2005 年下半年,兩人開始商量分手。劉英打算將酒店轉讓後離開邵陽,因無人願意收購,劉英要求陳小松(此時他已升任綏寧縣委書記)安排馬曉琳(化名)購買。馬曉琳是綏寧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某公司董事長,曾因一土地開發項目,他在2003年至2007年間分5次送給陳小松23萬元和奧運火炬金條2塊。

在這23萬元中,有20萬元是馬接手"湘裡人家"酒店支付的價款中高於實際價格的部分,也就是陳小松和劉英分手的一個先決條件。

2005 年9月下旬,陳小松將馬曉琳約到邵陽市一個茶樓包廂,當時劉英也在。劉英提出,酒店轉讓價格要70萬元。馬認為,酒店的實際價格不超過48萬元,雙方差距太大無法談攏,陳小松為擺脫劉英的糾纏,即提出由馬曉琳出資68萬元買下酒店,而馬多出的20萬元由自己負責承擔。

馬曉琳聽到陳小松如此說後,立即表示願由自己一人以68萬元的價格買下酒店,但前提是,劉英轉讓酒店後離開邵陽,不得再糾纏陳小松。



法院認定"對價"屬受賄

陳小松上任縣委書記前,曾意識到如果權力把握不好,可能會給自己和家庭帶來麻煩。可惜的是,他沒有始終如一地堅守自己的戒律,最終落馬。

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出的第一項受賄事項便是,陳小輝收受了江西省於都縣居民吳三發、劉國輝、盧躍斌等三合夥人送的11萬元現金。起訴書說,吳三發等人於2005年9月收購了綏寧縣紅岩洞銅多金屬礦,為取得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吳、劉兩人於同年9月的一天,在綏寧縣武裝部陳小松的住處,送了一個裝了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後離去。

值得提出的是,陳小松除向劉英支付20萬元分手對價外,還於2006年在長沙找到其表弟,要其表弟將浙江來遂寧縣投資的商人吳曉金送的2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並湊足16萬元交給劉英。

2008年11月11日,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陳小松提起公訴,指控陳小松在2003年以來,利用其擔任綏寧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7萬餘元,美元21800元。

在2008年11月11日法庭審理期間,關於馬曉琳多支付的20萬元是否算作受賄,陳小松的律師與公訴人之間發生了激辯。

陳小松的律師認為,對"湘裡人家"酒店的價值評估,不能僅憑馬曉琳和劉英所說的來認定價格,由此認定陳小松收受馬曉琳20萬元的賄賂證據不足。公訴人對此予以反駁。

法院最後認定,陳小松利用擔任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在其任職轄區內的房地產開發商馬曉琳,以高於買賣雙方確認價20萬元的價格購買酒店,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應認定為受賄。

12月5日,邵陽中院對陳小松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陳小松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隨案移送的二塊奧運火炬彩色紀念金條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受賄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在11月11日庭審結束時,作為國家公訴人員,李學禮指出了導致陳小松經濟犯罪的三個原因,一是當領導以後,沒有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權力缺乏約束,導致思想上首先出軌;二是在從普通教師到公務員,再到縣長、縣委書記的過程中,隨著手中權力的增大,把權力當作斂財的手段日益明顯,以致最後墮落;三是生活不檢點,道德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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