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3-16 09:53:36作者:楊逸凡
【看中國記者楊逸凡採訪報導】山東濟南教育學院物理系教授張興武,因修煉法輪功在2008年7月16日晚上 10點被濟南市公安局及其下屬單位魏家莊派出所20多名警察從家裡綁架,後被送往濟南看守所。
該案目前進入檢察院審理,具張教授女兒張女士表示:其父親的案子因為罪證不足,之前檢察院已經退回兩次,而610單位卻執意要將他送入監獄,想將他定罪十年,所以還是把案子再度送到檢察院。案子在檢察院,按理律師是有權利看案子的所有文件的,但檢察院方面不給律師看。本案由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審理,聯絡人張曉暉,至截稿前,其辦公室電話都沒有人接。
受委託為張興武教授辯護的是北京億通律師事務所的李蘇濱律師,李律師表示:他將以無罪辯護來為張教授進行辯護。他說:「目前在北京的律師界普遍認為信仰法輪功是無罪的,主要從法律層面及憲法來論述,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丶言論自由,從這幾個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
對於他的委託人最終是否能被無罪釋放,他持樂觀的態度,他以瀋陽一個大約是6個人的群體案件為例,該案件通過法院的審理,律師的介入,最後有四人是免於刑事處罰,可以說是目前法輪功律師介入的案件中,結果最好的一個案件,顯示國人對法輪功的認識逐漸清楚理性。
他表示:「過去有些人對法輪功有誤解,隨著接觸法輪功修煉者,或者從法律這樣的角度開始認真的思考,國家的法律在法輪功問題上的定性丶處理,逐漸開始認識到:根據我們國家執行法定的原則,法輪功這個群體,是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能認定其為邪教的,最高法丶最高檢通知或者解釋上是涉及到了,但是這個顯然它不是法律,它實際上已經是越權了,這個越權顯然是無效的。」
此外,對於如何認定某一個群體是邪教組織,他認為:如果是一個國家要認定某一個群體是一個邪教組織的話,要有更多的民意的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一切權利屬於人民,這樣一句話我們認為他不應該僅僅是文字,他應該是一個至高無上的丶每一個人都要遵守的一個規則,他應該體現在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
過去敢於受理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律師寥寥無幾,目前全國約有四丶五十名律師敢於幫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其中也不乏女律師。
過去李律師曾經為法輪功學員周寧及岳麗華進行無罪辯護,他也是陳光誠案律師辯護團的成員,由於所代理的案件都是受中共嚴厲打壓的對象,因此過程中也受到中共當局的關注,但是他不畏強權,勇於面對困境。
日前,面對青島市北區法院阻止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一事,他更是選擇拒絕出庭,並與其他律師聯合發表:律師抗議違法審理暨拒絕參加庭審的聲明,來抗議法院的非法行為。
該案目前進入檢察院審理,具張教授女兒張女士表示:其父親的案子因為罪證不足,之前檢察院已經退回兩次,而610單位卻執意要將他送入監獄,想將他定罪十年,所以還是把案子再度送到檢察院。案子在檢察院,按理律師是有權利看案子的所有文件的,但檢察院方面不給律師看。本案由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審理,聯絡人張曉暉,至截稿前,其辦公室電話都沒有人接。
受委託為張興武教授辯護的是北京億通律師事務所的李蘇濱律師,李律師表示:他將以無罪辯護來為張教授進行辯護。他說:「目前在北京的律師界普遍認為信仰法輪功是無罪的,主要從法律層面及憲法來論述,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丶言論自由,從這幾個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
對於他的委託人最終是否能被無罪釋放,他持樂觀的態度,他以瀋陽一個大約是6個人的群體案件為例,該案件通過法院的審理,律師的介入,最後有四人是免於刑事處罰,可以說是目前法輪功律師介入的案件中,結果最好的一個案件,顯示國人對法輪功的認識逐漸清楚理性。
他表示:「過去有些人對法輪功有誤解,隨著接觸法輪功修煉者,或者從法律這樣的角度開始認真的思考,國家的法律在法輪功問題上的定性丶處理,逐漸開始認識到:根據我們國家執行法定的原則,法輪功這個群體,是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能認定其為邪教的,最高法丶最高檢通知或者解釋上是涉及到了,但是這個顯然它不是法律,它實際上已經是越權了,這個越權顯然是無效的。」
此外,對於如何認定某一個群體是邪教組織,他認為:如果是一個國家要認定某一個群體是一個邪教組織的話,要有更多的民意的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一切權利屬於人民,這樣一句話我們認為他不應該僅僅是文字,他應該是一個至高無上的丶每一個人都要遵守的一個規則,他應該體現在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
過去敢於受理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律師寥寥無幾,目前全國約有四丶五十名律師敢於幫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其中也不乏女律師。
過去李律師曾經為法輪功學員周寧及岳麗華進行無罪辯護,他也是陳光誠案律師辯護團的成員,由於所代理的案件都是受中共嚴厲打壓的對象,因此過程中也受到中共當局的關注,但是他不畏強權,勇於面對困境。
日前,面對青島市北區法院阻止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一事,他更是選擇拒絕出庭,並與其他律師聯合發表:律師抗議違法審理暨拒絕參加庭審的聲明,來抗議法院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