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郭泉們分文未貪卻要坐牢,許許多多實實在在地違法亂紀者卻高高在上逍遙法外,請問中共公檢法司法人員,全世界有這麼樣的司法行徑嗎?你們所行為眾人不齒,你們所做為世人唾罵,真相出,沒有一個人會瞧得起你們,你們陷害忠良,你們的靈魂深處永遠烙下醜惡印記,你們的子孫後代必因你們而蒙羞。
郭泉被中共弄到牢裡折騰良久,現在情況如何?我們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今天郭泉若被判刑,明天中共倒臺更快。
郭泉是神嗎?郭泉憑什麼能"顛覆國家政權"?郭泉是凡人,郭泉只不過公開真相,極力的反腐敗,倡導民主憲政,做了一個中國公民應當做的事罷了。如果思想也能顛覆一國政權的話,只能說明不是郭泉有本事,而是共產黨政權大邪惡而脆弱不堪了。
由許許多多類似郭泉們的案件可以看出,共產黨完全是逆天道反人性的邪惡集團,共產黨無法無天,共產黨所維護的不是人民大眾的福祉利益,共產黨業已淪為專制腐敗利益階層的總代表。
實事表明,郭泉是沒有罪的:
一、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這四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決定。該四要件是構成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必須條件,否則就不構成犯罪。
1、從犯罪主體上看。郭泉是"顛覆國家政權"本案的當事人,若以下三要件同時成立,則郭泉是犯罪主體這一要件才能成立。
2、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上看。本案主體郭泉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上,郭泉所為並不是在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下產生的,郭泉所行是主動有意而非過失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郭泉精神失常。
3、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上看。郭泉的具體表現是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吹出三百多篇《民主先聲》,郭泉所為乃是表達了郭泉的思想言論,說出了郭泉的心裏話,郭泉所為許可權於言論層面,沒有具體的犯罪活動。其二,國家政權終究是人民的政權,根據憲法規定,中國的國家政權是民主法治的政權,而不是專制腐敗的人治強權。郭泉所示《民主先聲》核心是宣揚民主、推崇憲政、極力倡導以法治國、堅定批判腐敗強權。所以,郭泉的《民主先聲》恰恰表達了郭泉極力維護中國民主法治國家政權的思想意識。而"顛覆國家政權"必先有陰謀且往往伴隨暴力實施的具體過程,故而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上看,該犯罪要件不成立。
4、從犯罪客體上看。該要件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社會關係。如前所述,郭泉所為主要是一種思想表達,是言論自由範圍,此權利受憲法第35、41條保護,也完全符合中國業已簽訂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第19條精神。所以,郭泉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郭泉沒有侵害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退一萬步說,一個人就是具備上述四要件,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若危害結果輕微,也不能認為是犯罪。如一個盜竊犯若只偷了一枚針或一個紐扣(價值不足五分錢),一個故意傷害案只讓受害者傷了一點點皮毛(沒有任何內外傷),一個貪污犯只搞到幾元錢。這些犯罪四要件成立,但罪行輕微,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郭泉等異議人士們反對腐敗宣揚民主憲政之言論不但未構成犯罪四要件,更對中國民主法治的國家政權絲毫無損。
綜上所述,郭泉因言不能獲罪,相反,民主法治國家政權應對為國是精忠建言、倡導民主憲政者予以保護。本著以法治國,憲法至高無上之精神,事實證明,郭泉無罪。
二、有人說,郭泉是在境外反動敵對媒體上發表文章,故而該坐牢入獄。
1、一個公民犯罪了才能坐牢入獄,如前所述,構成犯罪須具備四個不可或缺的要件,而不是某個人某個組織能擅自決定。
2、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具體言明何謂敵對反動媒體,更沒有規定在境外媒體上發表思想言論是犯罪行為。
3、從現實上看,一個媒體是否敵對反動絕不能以地域或個人團體取好來評判,而應該以是否講真話實話來衡量。四十多年前,聽"美國之音"要坐牢,可是 "美國之音"再反動,也沒有像《人民日報》一樣,將中國畝產吹成萬斤、十萬斤,也沒有像當時的中國媒體成天將中國的文革吹成形勢不是小好中好而是一片大好等等誤國害民的言辭論調;再如四年前,三鹿毒奶粉事件已浮出水面,問題百出,產品下架。可是在三鹿當局的公關下,當時包括央視在內的全國近百家媒體一面倒地對三鹿報喜道好唱讚歌從而隱埋了三鹿罪行、釀成今日苦果,害了三鹿更害了無數消費者。在此期間,境外媒體再反動敵對也沒有替三鹿說謊害人,也沒有為違法瀆職者推波助瀾、助紂為虐。大家想想看,究竟誰是真正的反動敵對媒體?事實證明,講假話謊話的媒體才是真正反動的以人民為敵的媒體。從中國的法律、從胡溫領導高層到共產黨黨章都沒有主張也沒有要求中國人民要講假話謊話,法律更無明文規定一個公民講真話實話是犯罪行為。所以,一個媒體不論是境內還是境外,只要為人民大眾利益為出發點,只要敢講真話實話就不是反動敵對媒體。
三、若宣民主、反腐敗是顛覆國家政權,那麼無數貪污腐敗者橫行霸道,這些形形色色逍遙法外的有權有勢者又能維護穩定什麼樣的國家政權呢?
看看這個案例:從深圳外貿集團天俊公司的腐敗行徑看郭泉異議人士們的冤屈
中國法治現實如何?可從本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略略談談一二,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案子實在太多了。一是鬧得沸沸揚揚的廣東省深圳外貿集團天俊公司職工趙國莉案。趙國莉是深圳優秀員工、業務骨幹、深圳義工聯義工。趙於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招為一年合同工,工作業績在全公司物業部門獨佔鰲頭,完成合同經濟指標960萬元(附:客戶陳寶明證明和廣東電信實業深圳星盟網路公司證明)。依深天俊會紀字[2004]6號規定競爭上崗後,因業績突出於2004年6月25日調入成國企成為正式員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深勞招[2004]BS000003號招用員工通知》)。本來,天俊公司本該按合同規定給予趙相應薪酬獎勵(業績提成),但獎勵被領導集體貪污私分了,數額計六十餘萬元。不但如此,在天俊董事長毛俊華的操縱下,2004年7月19 日,趙國莉被突擊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從此,趙走上了控告、維權上訪的慢長道路。未料在依法申訴期間,天俊高層夥同深圳相關領導一同出偽證,無端讓趙國莉在京維權時被非法勞教一年。可憐哪!這是一宗黑白顛倒、明目張膽的搶劫行為。人家有權有勢霸佔公民權益可以,郭泉為弱勢群體呼喊又何罪之有?
從深圳天俊公司的許多黑幕,我們可以瞭解到官商勾結,司法腐敗的許多真相。原深圳外貿集團坪山肉雞場負責人黃文才大肆貪污飼料款,被職工舉後,深圳市紀委查實(當年檢察院想來查的後來不知為何撤退了),當年老總唐澤江說,人家舉報黃文才每噸飼料回扣三百元,他說,三百元沒有,平均一百元肯定有,估計每年五六十萬元被案犯侵吞了。但很奇怪,紀委被和諧掉,查而不處,案犯當年(2000年)還參與評選先進黨員。廣大職工曾在職代會上憤怒責問,唐澤江一句話"特殊處理",案犯降一級落到坪山種雞場當二把手後就平安無事了。大家看看,國企老總一句話就能讓法律成為空文,就能讓普普通通的貪污犯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此中國還有什麼法治可言?郭泉講民主興憲政就是顛覆國家政權、就要由此而坐牢。那麼,無數類似的腐敗份子憑什麼能維護國家政權呢?如果郭泉入獄獲刑的話,能服天下人心嗎?郭泉豈不太冤枉了?
還是說說這個天俊公司的黑慕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 30日通過執行,然而,天俊公司的許多基建物業工程都沒有按該法依法招投標,連形式上走過場都不要,因為天俊公司一直以來基建腐敗嚴重,市檢察院查過很多次,每次都走過場,彼此都混很熟了,大家當法律是放屁一樣。從2000年開始,包工頭徐五裕在天俊公司做了很多工程(當然,在該投標法出現以前的工程不在此列,按當時規定處理),這些工程都不用依法律招投標,領導們拍板算數,形式上各部門簽字審批直接將工程款不斷劃出去。屆屆領導都從包工頭中得到很多好處,捨不得將工程項目投標出去,因為依法投標出去油水肯定要少很多。連年來有職工舉報反映,你舉報到中央,到省裡去有什麼用?資料全部最終落入當事人手中,白忙,人家還笑你幼稚不識事務。
。。。。。。上述例子太多太多,恕不贅述了。
郭泉們一分錢也沒貪啊,郭泉們卻要坐牢。中共公檢法司法人員,上述違法亂紀者憑什麼能高高在上逍遙法外呢?
最後,奉勸中共公、檢、法人員,是人民養育了你們,你們卻聽命於邪惡,為腐敗當權者賣命。請問你們良心何在?在你們有生之年,在你們臨終前想起此事,你們會為此得意自豪嗎?你們所作所為事實在目,記錄在案,你們不為自已考慮,不也該為自已的子孫積德造福嗎?難道你們就不怕報應嗎?
塵世瞬間而已,奉勸中共公、檢、法人員,奉勸中共網警,奉勸中共五毛黨們,不要在很有限的人生裡做出永遠傷害天道公理的事、做出違反憲法違反大眾利益的蠢事。一失足成千古恨,你們願意充當邪惡腐敗的走狗工具而得罪天下並成為千古罪人嗎???
你們應當三思,你們應當反省,你們應當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