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應當是為群眾謀利益的,應當是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為了花群眾錢的,黨組織搞什麼活動,應該從黨費中支取,沒有什麼理由要群眾買單"--許坤村長的話顯然得到了村民代表的支持。2009年6月17日,廣西北海市銀灘鎮白虎頭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大會投票決定不同意為村黨支部在7.1搞黨員活動開支 6--8萬元的要求。(見圖)
關於7.1黨支部活動經費,要求從村委中支出經費的表決結果是:0票贊成,27票反對,0票棄權
大家好,我是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委主任許坤。
2009年6月8日上午,村委副書記(上屆村委主任)馮某在村委會向我通報關於7。1黨員搞活動的事情,要我同意為村黨支部黨員活動開支6--8萬元。當時有銀灘鎮挂職的張副書記和另一領導、白虎頭黨支部書記、委員等在場。
我當時沒有同意他們的要求。
我是這樣想的。一是村民代表大會委託我保管的公章被搶至今未有歸還,沒有我同意簽字他們一樣簽合同,要我同意開支這筆錢有當我是傻瓜的嫌疑。二是沒有我的印鑒和簽字他們同樣可以退回德福樓押金和租金,證明他們能夠調動資金。三是我認為黨組織應當是為群眾謀利益的,應當是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為了花群眾錢的,黨組織搞什麼活動,應該從黨費中支取,沒有什麼理由要群眾買單。四是開支這麼大筆錢未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我能同意嗎?
不知我的這個想法對不對?請大家踴躍提出寶貴意見,大家的寶貴意見對我很重要。
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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