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法院在審理因房地產企業資金困難引發的連鎖糾紛案件中,力爭通過案件審判盤活現有的存量資金,實現當事人雙贏、多贏的結果。調解不成的,根據當事人的償付能力和對方的資金需求,確定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連鎖案件引發群體事件。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確因資金暫時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對於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導當事人理性面對市場經營風險,共同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
■ 背景
房產糾紛案同比增一成
最高院民一庭表示,房地產糾紛案成為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增幅最快的案件類型之一。今年1-6月份,全國法院受理房地產民事案件67294件,同比上升10.58%。出現退地潮、停建潮、斷供潮、退房潮。
民一庭分析稱,房地產案件在數量大幅增加的同時,疑難複雜類型案件顯著增多。此外,由於此前商品房價格嚴重下跌,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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