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被免職短短5天之後就迅速履新,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滿,然而面對輿論的質疑,相關方面卻站出來振振有詞地宣稱"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符合相關規定" ,簡直讓人一頭霧水!誠然,根據"公務員法"相關條款,免職不屬於處分的範疇,而且只要不是提拔,確實可以不必公示,但問題在於,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到底是什麼?明明要求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可一些人為何僅僅抓住了"程序,而丟掉了"內容"呢?
儘管謝林復出在程序上無懈可擊,但理由顯然十分牽強,按照龍馬潭區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邱斌的說法,是因為"他熟悉省上,開發區那邊一直人手不夠."真是怪哉!開發區"人手不夠"為何偏偏相中的是謝林而不是其他人,難道當地精兵簡政,官員少之又少,或者人才極度匱乏,再也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了?如果說"熟悉省上"也能成為"問題官員"復出的需要,那麼依此類推,關在監獄中的腐敗分子們是不是也可以放出來繼續"施展才華"啊?區區5天,恐怕連反省的時間都不夠,但謝林居然可以履新,只能說明不是"程序"選擇了官員,而是某些官員選擇了"程序"!
實際上,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早有規定,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等原則.一些"問題官員" 在很短的時間內,在公眾的強烈質疑之下能夠迅速復出,明顯不符合上述精神,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這一切之所以能夠順利付諸實施,恰恰指出了當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特別是缺少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結果幹部"能幹不能幹,該上不該上"還是由少數官員說了算,甚至"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如此,問題官員"輕易復出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呢?
因此,要想讓"問題官員"復出得名正言順,合情合理,並能夠真正為廣大群眾所接受,所認同,就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和程序,尤其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將官員有沒有"才"有沒有"德"有沒有"績",以及能不能復出,復出到什麼職位,都交給群眾說了算,看著辦.俗話說"群 的眼睛雪亮的,唯有充分傾聽民意,尊重民意,體現民意,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問題官員"復出亂象",也才有助於任用出讓群眾滿意,德才兼備的幹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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