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起底
"中石化"前老總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受審,"天價贓款"從何而來?貪腐金額過億,卻僅被判死緩,這一開了中國司法史先河的案件背後有無"貓膩"?
從成克傑的4000多萬元,到王守業的1億元,石雪的2.6億元,黃松有的4億元,再到陳同海的2億元......腐敗記錄不斷被刷新,"億元貪官"成為一個現象。貪腐"記錄"被不斷"刷新"的根源何在?一名在反貪前線奮戰多年的檢察官,揭示了其中的"奧秘"。
天價貪案中的陳同海
7月26日,判決生效,中石化原老總陳同海前往秦城監獄開始了他的高牆生涯。
陳同海,一個開了受賄上億元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司法先河的人。
神秘案件
7月15日上午9點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該案此前曾於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但司法部門封鎖了消息。
此次判決雖然有消息靈通的記者雲集門口,但法庭大門緊閉。
宣判僅進行了20分鐘。陳同海始終神情平靜。
庭審結束後,無論是法院工作人員,還是律師、家屬都拒絕接受採訪,態度堅決。
判決宣讀後一個小時,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主流媒體都得到來自官方的一紙新聞通稿,該通稿僅簡單敘述了判決結果。
儘管記者想盡了辦法,至今沒能見到判決書正文。
當天,新華社發布了一篇題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陳同海受賄案宣判一事答記者問"的文章,主要回答了陳同海受賄1.9億余元卻獲死緩等"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
在該篇"答記者問"中,法院列舉了陳同海四個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認為對陳同海的判決是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特別說明,對陳同海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意味對其輕縱,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執行刑事政策的結果,體現了法院對腐敗行為的嚴厲懲處,同樣也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中石化、將近兩個億、死緩、高幹子弟......這些字眼留給公眾廣泛的遐想空間,可是媒體給出的少而又少,或者千篇一律的報導,更讓民間眾說紛紜。
有猜測說,此案之所以神秘是因為被陳同海檢舉的案件還在偵查階段,過多的報導對偵查不利;也有猜測說,陳同海一家害怕案件有反覆,好不容易爭取來的死緩很有被唾沫星子淹成死刑的可能;更有猜測說,此案背景複雜,一言難盡......
本刊記者多方尋訪,從有關人士和旁聽人員那裡得到一些案件信息,也許可以揭開冰山一角。
庭審再現
據旁聽人員說,在當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陳同海受賄數額爭論激烈。
辯方為陳同海做的是罪輕辯護。律師認為,陳同海僅僅受賄2000多萬元,另外的1.7億元不能算受賄款,因為陳沒有為對方謀利。
陳同海交代,檢察院指控中有1.7億元是他的商人朋友送來讓他幫忙的,這個忙跟中石化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給他的,他也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為對方謀利。
這段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法院認定他從輕的情節中"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的語句。
不知道什麼原因,儘管辯方不認為1.7億元屬於犯罪構成,可是在開庭前,辯護律師還是把其中關於證明這部分錢非賄款的10多份證據全部撤了下來,而他們提交法庭的證據一共是40多份。
據說,開庭前辯方律師還特意上書,建議控方,是否可以把公訴書中關於這1.7億元的部分撤下來,因為律師認為,1.7億元定罪存疑,證據存疑,事實不清,同時也以免給司法機關自己造成被動。但是,這一建議沒有被採納。
陳同海的代理律師高子程,曾經代理過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原行長張恩照受賄案、國家藥監局註冊局原局長曹文莊受賄案等名案;代理律師劉家眾曾是億萬富翁袁寶璟的辯護律師。兩名律師為人低調,在媒體上鮮見其名。這次同樣還是拒絕回答媒體的任何問題。陳同海的家屬傾囊請出這樣兩位重量級律師,可以說是孤注一擲。
剩下的2000多萬元,陳同海承認是自己的受賄款,可是他辯解說,這些錢是三個建築商朋友在長達四五年的時間裏逢年過節送來的"心意"。事實是,他的這些朋友都拿到了中石化的工程。雖然陳同海進一步辯白這些工程要價合理,質量合格,可是他無法擺脫為行賄人謀利的犯罪嫌疑。
判決出來後,陳同海對刑期基本滿意,但還是表示對1.7億的數額不認同。他的家屬對此反映更強烈一些,多次勸陳同海上訴。據說,他的律師為此把上訴狀都準備好了。但是,到了最後關頭,權衡利弊後,陳同海決定放棄上訴。律師和家屬遵從了他的意見。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司法機關認定的陳犯罪事實中沒有提及陳案傳說中的兩個重要人物:原山東省青島市市委書記杜世成與情婦李薇。而據《財經》2008年3月報導,正是杜世成在被調查過程中揭發了陳同海。李薇正是他"為情婦牟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的對象。
大起大落
幾乎所有的媒體在報導陳同海和他的案件時,都會說到他的身份背景,這也是本案受到特別關注的原因之一。
陳同海出身的中共高幹世家,他的父親陳偉達為中共黨魁之一,在浙江工作近30年之久。1978年調任天津市市委書記。
陳同海1976年從東北石油學院畢業,分配至大慶油田工作。1983年奔赴父親的"根據地"--浙江,並在這裡完成從蛹到蝶的羽化過程--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陳同海任浙江鎮海石油石化總廠負責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間,任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1994 年1月,陳同海出任國家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直至1998年4月調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2003年4月起,陳開始擔任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此時,到達他權力的頂峰,獨攬大權,"既是中石化的一把手,也是二把手和三把手"。
據說陳同海在這個位置上雖然有工作能力,可是生活奢華,"每月公款花銷120萬元,平均一天花4萬元"。對此,陳竟然認為理所當然:"每月交際一兩百萬算什麼,公司一年上繳稅款兩百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
頂峰也就意味著跌落。
2007 年6月初,有所察覺的"上面"開始動作。在有關領導的督促下,陳同海遞交了一份書面"自我檢查",承認自己工作中有四大過失:(一)公司賬目不清,有做多本賬和逃稅活動;(二)集體侵吞、挪用稅收款;(三)挪用公款,以現鈔、證券等作禮品,贈送有關領導和部門主管;(四)接受名貴禮品佔為私有。
遞交這份檢查的前後,他開始轉移財產,積極準備外逃。僅5月中旬到6月20日,陳同海在京、津、深的12個銀行賬號,有51次大額款項被提取或轉移到其他賬戶及套購外幣,總額過億元。
2007年6月22日,陳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團總經理、黨組書記職務。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當天夜間發布公告稱,陳同海因"個人原因"辭去董事長和董事職務。
6月28日,陳同海被羈押至天津市警備區拘留所,正式升級為"拘留審查"。
2007年10月15日,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業系統代表團分組討論時透露,陳同海被"雙規"。
2008年1月25日,新華社正式發布官方對陳同海"雙開"的消息--
經查,陳同海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兼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巨大;利用職權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
上述消息稱,陳同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經監察部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陳同海"落馬"後,有關部門從他在北京的兩處住宅處,共搜查到52萬美元、48萬加元、65萬歐元,還有化名護照5本。
新華社就此案發表評論說:對陳同海案的嚴肅查處再次表明,腐敗為黨紀國法所不容,無論是什麼人,無論其職務有多高、權力有多大,只要觸犯法律,都必將受到嚴懲。(陳案的判決對官方喉舌是多大的諷刺,但喉舌就是喉舌,依然一以貫之地義正詞嚴,看中國編者)
如無特殊情況,陳同海出獄時該是垂暮之年。
来源:《法律與生活》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