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被告人蔣家田以零星販毒活動起家,逐步形成了以他為首,以楊菊芬、楊國應、蔣滿英、蔣太來等家族成員和謝明祥等為核心,從境外到境內購形成運銷一條龍的毒品犯罪網路。蔣家田通過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後,又將觸角擴展深入到其他方面,以違法犯罪所得投資旅社、茶室、飯店、貨運部、婚慶公司等,並以這些經濟實體為支撐和掩護,從事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收入。
蔣家田大肆籠絡刑滿釋放人員、解教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實施了形式不同、手段多樣的犯罪活動。鄧建華在蔣家田開設的公司任職,並與蔣家田、馮軍合夥開設"怡康茶室",徐傳忠、汪國洪(另案處理)與蔣家田合夥開設"匯豐休閑茶室"。熊騰才、盧鴻與蔣家田合夥開設"碧波軒茶室",並在上述場所大肆進行詐騙和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胡超雲、代曉軍(另案處理)與蔣家田合夥開設"仁和飯店"、"三川飯店"、"便民飯店",大肆進行以假幣換真鈔的盜竊活動。"小羅"(另案處理)與蔣家田合夥開設"匯豐旅社"、"合慶旅社",多次進行色情敲詐犯罪活動。蔣家田通過鄧建華居間聯絡,又糾集熊紹文、楊鶴松、蔣家俊、陳世超、李金祥等黑惡勢力,大肆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通過在網吧、遊戲室等場所"看場子"、收保護費,插手民間糾紛,成為執行"潛規則"的"地下執法隊",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非法影響力和控制力。逐步形成了組織嚴密、內部分工明確、結構穩定、層次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家田、鄧建華、熊紹文等41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殘害群眾,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出售假幣罪,持有假幣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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