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酒駕警車撞人二次碾軋致死逃逸(組圖)

發表:2009-10-1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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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從①處將王傳新撞到10多米遠的②處,虛線為警車撞人及逃逸路線


現場的血跡被用沙子掩蓋住


事故現場留下的碎玻璃


事故現場留下的血跡

10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執行局干警渠哲酒後駕駛單位豫RA136警車行駛至南陽市第二十一小學校門前時,衝上15厘米高的路邊石,將站在路邊石內等車送貨的50歲玩具商王傳新老人撞傷後,非但沒有停車施救,反而二次碾軋,瘋狂加速向前逃逸,造成王傳新搶救無效死亡。

警車兩次碾軋老人後逃逸

15日下午3時許,在離警車撞死王傳新整一天後,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市區張衡路南陽市第二十一小學門前,仍能看到15厘米高的路邊石有明顯被車輪撞擊的痕跡,路邊石上散落著車燈玻璃碎片,距路邊石10多米遠處,有一攤被沙子掩蓋的血跡,仔細觀察,旁邊仍有一片未被掩蓋住。

一位目擊第一現場的男群眾生氣地告訴記者,14日下午3時許,他看到一輛噴有"法院"字樣的桑塔納警車突然轉向衝上路邊石上,將站在路邊石上一老人和一輛電動車撞倒,將老人向前拖出10多米遠後停下,老人左胳膊被撞斷,老人用右胳膊往外爬時,警車又突然加速從老人身上二次碾軋過去,從學校門前飛駛而過,將學校門前為隔離學生而設立的竹竿護欄連同繩索拖走幾十米遠,爭脫後,瘋狂逃逸。"大白天,小學門前,開警車的司機竟然酒後駕駛,撞了人後不及時下車送到醫院搶救,還二次碾軋,瘋狂逃竄,這和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實在太氣人了,你們一定要曝曝光!"這位目擊男子最後生氣地說。

二十一小學一位女保安介紹,當時,她聽到一聲響,還沒明白過來,就看到一輛警車將一位男的撞倒了,然後警車也沒停下來救人,就瘋狂逃跑。當時,校門口有兩名等待接放學孩子的學生家長用電話報了警。

多名目擊群眾記住了肇事"法院"警車的車牌號豫RA136,有兩位群眾還騎摩托車在後面追趕了一會兒,想攔截下肇事警車,但由於警車飛快逃逸,未能成功。

老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120救護車將受傷老人接到南陽市萬和醫院搶救。"他在被撞倒後,還有意識,讓旁邊群眾拿起他的手機打上面顯示的電話。我接到電話後,他已經不能說話,群眾告訴我,他被撞了。"被撞老人的一位朋友說,傷者名叫王傳新,50歲,在南陽市做玩具生意。他瞭解到,當天下午,王傳新站在路邊石內等車送貨時,被意外撞傷的。警車第一次撞擊王傳新,連同他的電動車一起,王傳新左臂被撞斷,警車停頓一下後,為逃跑,又瘋狂地二次碾軋過王傳新後,造成王的肋骨全部斷裂,肺部嚴重受損,呼吸困難,在醫院搶救40多分鐘,因傷勢是致命傷而回天無力,停止了呼吸。

在醫院旁邊的殯儀館裡,王傳新的愛人、女兒和親人們傷心欲絕。他們說,王傳新是家裡的頂樑柱,竟然在大白天,站在小學門前路邊道上被醉酒法官開警車給撞死了。"第一次撞人要能停車把人送到醫院搶救人的命還能保住,作為法官怎麼能再次從人身上碾軋過去瘋狂逃跑呢?那是條人命呀,怎麼會那麼狠心呀!"王傳新的愛人說著又痛哭起來。

駕車法警迫於壓力終投案

記者趕到臥龍區法院採訪,該院工作人員給記者提供一份《關於干警渠哲交通肇事一事的情況說明》,該說明對肇事過程輕描淡寫,僅有一句話:"2009年10月14日下午,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渠哲駕駛豫RA136警車,行駛至市第21 小學附近時,為避讓大貨車發生事故,將市民王某撞傷。"然後,又詳細地寫出法院領導是如何配合公安機關,是如何積極與死者家屬溝通協商該事故的善後事宜,並表示對此事故絕不姑息,嚴厲懲處。該說明的最後是:交通肇事的臥龍區法院干警渠哲已於10月14日下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現已被刑事拘留。然後,法院干警為什麼會酒後駕駛,而且駕駛是公車?為什麼要逃逸?車上都坐著哪幾個人?這樣最基本的事實,居然隻字未提。用句"關於該事故的具體案情及事故責任認定,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給搪塞過去了。

聽說記者採訪,許多群眾紛紛上前介紹目擊情況。"當時,警車上坐著3個人,逃跑時,車牌號都被記下來了。醉酒法官司機明知跑不掉,才迫於壓力前往投案的,這能叫自首嗎?"有群眾質疑道。

傳言四起留下疑問一串串

目前,該起法官酒後撞死人事故在整個南陽市傳的沸沸揚揚,出現了不同版本。之一說法是開警車的法院執行局的局長。記者在法院執行局,執行局長當場否認了為種說法。他強調,開車的干警渠哲40多歲是一名老干警,只是執行局的一名普通干警。但仍存疑問,法院沒有向記者說明當時警車上都坐著哪幾個人,而目擊群眾則表示,警車肇事撞人逃逸時,上面坐著三人,都是法院的人,還是執行局的領導。

之二說法是,司機醉酒太深,對面根本沒有大貨車,也不是躲避大貨車才駛出道路衝進路道石上撞死老人的。執行局一位直接管肇事司機渠哲的副局長是最先到達現場的人,他說,渠哲告訴他,當時,對面駛過一輛大貨車,他為了躲避才衝進路邊石上,撞到了一輛電動車,沒有發現撞到人,離開後,就給他打電話,讓他去賠電動車的錢。他到後,才發現,撞住人了。針對他這種說法,不少目擊群眾表示,當時那條路上根本沒有其他車輛,而是司機失控撞的人,電動車都看到了,站在電動車旁邊的一個活生生的人竟然看不見,說出去誰信呢?就是撞倒電動車,也不能逃跑呀。有大貨車,為什麼不提供車牌號,路口的錄相有沒有記錄?

之三說法是,司機公車私用。在南陽工作日中午是不允許飲酒的,沒有工作就不能開公車。作為干警的渠哲酒後駕駛公車是公車私用還是工作日違反禁令飲酒。執行局給出的解釋是,當天上午11時許,渠哲便請假下午不上班。並強調,該肇事警車一直由渠哲一人開著,鑰匙也一直是他拿著,沒想到,他把警車給開出去了。並表示,他們平時,對車輛管理是很嚴格的。這樣也叫嚴格?

記者撥打事故處理交警電話,一直未有人接。司機醉到什麼程度?具體在什麼時間去投案的?事故權威細節到底是個什麼樣?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群眾對細節的追問和存疑,在真相仍然迷霧重重的情況下,是不會消散的,傳言也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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