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2日晚上6點多,王加敏與周世昌等人來到蒼南縣靈溪鎮金鄉路與塘北路路口,將未滿14週歲的少女劉某某和不到18週歲的王某某接上車後,一起前往該鎮一處農家樂唱歌喝酒.期間,王加敏和周世昌曾商量,當晚設法與劉某某,王某某發生性關係.當晚10點30分左右,王加敏,周世昌等一行人到蒼南某酒店,登記了302與303房間,並將劉某某和王某某帶至303房間.
王加敏在302房間沖澡後,藉故支走了他人,隨即前往303房間,欲強行將劉某某帶至302房間發生性關係,但遭到了劉某某的反抗.劉某某為了躲避,拉住王某某不放手.周世昌見狀後,上前將王某某拉開,並強行將其壓倒在303房間的床鋪上,欲與其發生性關係,但終因王某某強力反抗而未得逞.
在此期間,王加敏則強行將劉某某拉至303房間的衛生間內,脫掉劉某某的內,外褲,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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