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公布對EB-1(B)申請中僱主的新要求

發表:2009-11-1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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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移民局發布了一個最新的備忘錄,對EB-1(B)申請中對僱主的要求進行了新的說明。根據這一備忘錄:

在審理第一優先類別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申請時,移民局必須要確定相關的僱主是否符合INA section 203(b)(1)(B). 1的規定。按照該規定, E12的受益人的工作職位,必須是在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者私人研究機構,該私人機構的全職研究人員應不少於3人,並且在本領域內已經獲得了相當的有記錄的成就。又見8CFR 204.5(i)(3)(iii)。

通常,聯邦、州或者當地的政府機構不符合203 (b)(1)(B)的定義,除非該政府機構被證明是美國的大學或高等學院。因此,當E12申請的相關僱主為政府機構時,只有能證明該機構是美國的大學或高等學府,移民局才可能批准相應的申請。政府機構並不能作為"私人"僱主。

因此,在申請EB-1(B)之前,外籍僱員必須要確定,根據新的法令規定,他/她的僱主是否具有支持申請的資格。

一般說來,EB-1(B), "傑出教授/研究人員"類別移民申請主要適用於在各學術領域內在國際上知名的科學家或教授研究人員。

要申請EB-1(B),申請人必須要滿足以下三項重要的標準:

首先,申請人必須在某一學術領域內獲得國際上的承認,並且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加以證明(請參見下文)。

其次,申請人必須在所申請領域內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其實,如果申請人"傑出地"履行了教師/研究人員的職責,並獲取了相應學位,在申請人攻讀學位的過程中應該就已經能夠滿足申請的部分要求。這些要求應該在由僱主(前僱主或現任僱主)提供的文件中說明,包括具體的工作經歷、工作年限以及具體的工作職責等。

最後,申請人必須有當前的僱主支持他/她的申請。這也正是EB-1(B)申請與EB-1(A)申請最大的不同,EB-1(A)申請並不要求申請人必須有工作。通常,有效的工作機會都是終身或將成為終身的職位;任何永久性的研究性職位也滿足這一條件。工作機會可以由大學、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私人公司等提供。需要清楚的一點是,私人公司只有在全職研究人員多於三個時才有資格支持外籍員工的EB-1(B)申請。由私人公司出具的支持證明材料需要和申請同時提交。和EB- 1(A)類一樣,"傑出研究人員/教授"申請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在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的力度方面,EB-1(B)與EB-1(A)非常相似。為了要證明符合所謂的"傑出研究人員"的要求,申請人必須能夠提供不可辯駁的證據,來證明滿足以下條件中的至少兩項:

• 參與評議他人作品的具體證據

• 引用證明(其他人引用申請人研究成功或作品的專業材料)

• 著名學術組織的會員資格(需要通過具有競爭力的申請或者提名才能夠獲得的會員資格)

• 獲得的著名的獎項 (不是只針對學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獎項,而是向整個領域開放的獎項)

• 領域內的原創性科學、學術或藝術的貢獻

• 在國際範圍內的出版圖書或文章

在從八月到十月的三個月內,我所有21件EB-1(B)申請獲得了批准。這21個外籍人士均擁有博士學位,發表的文章數平均為14篇,審閱他人文獻的次數平均為4次。21人中的大多數人在大學等學術機構裡擔任助理教授或博士後研究職位,其餘幾個人在私人機構裡從事研究工作。

最後,我們鼓勵那些因為受新規定的影響的外籍人士轉而申請EB-1(A)。只要能夠符合申請條件,目前對EB-1(A)申請人並沒有僱主方面的要求及限制。




来源: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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