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中國小夥殺死69歲的德國老人,是不堪同性戀騷擾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小夥殺老頭後分屍
楊某峰今年21歲,四川人,看上去文弱、瘦小,身高只有1.63米左右。雖然只有高中文化程度,但卻通曉英語、德語和韓語,案發前是中山某星級酒店的銷售經理,去年12月,他在中山岐江河邊散步時與德國人傅某華(中文名)偶遇,當時他們試著用英語交談,溝通良好。今年1月,應傅某華邀請,楊某峰搬到傅某華的出租屋內同居。
據檢方提供的材料,今年7月12日中午,楊某峰在與傅某華同居的出租屋內午睡時,傅某華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楊某峰不同意,二人因此發生爭吵,最後楊某峰用錘子擊打傅某華太陽穴,致其死亡。事後為防止罪行敗露,還將傅某華屍體分解,拋棄於市內多個地方。7月22日,公安機關在楊某峰工作單位宿舍內將其抓獲。
同居出於三個理由
一個21歲小夥子為何願意與一個有同性戀傾向且多次騷擾他的69歲德國老人同居呢?楊某峰在法庭上給出了三個理由:
其一,傅某華像他爺爺一樣照顧他,他也一直稱傅某華為"爺爺";其二,傅某華擁有幾十年工作經驗,可以指導他的職業生涯;其三,傅某華懂得六國語言,可以向他學習外語實現自我增值。
法庭上另外一個爭論的焦點是,二人這種非正常關係是否存在金錢上的交易?
楊某峰一個同事的證詞說,楊某峰曾經提到其"爺爺"很有錢。但楊某峰否認了這一點。他說,雖然合租的房子是以傅某華的名義登記,但房費和生活費都是他們兩人按份出資的。傅某華並不富有,是靠拿德國政府最低生存保障金生活,每月只有三四百歐元。
致其死亡是因"憤怒"
按理,一個小夥同一個老人發生爭執,完全可以掙脫逃離了事,為何一定要致其死亡呢?對此,楊某峰的回答是"憤怒"。
庭審中檢方認為,楊某峰故意殺害傅某華,作案後不但沒有對其進行救護,還分屍拋棄,故意隱瞞事實,應當判定為故意殺人罪。
但楊某峰的辯護律師殷玲則認為,楊某峰的犯罪行為沒有主觀故意,屬於防衛過當,應將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因為被害人傅某華先對楊某峰作出不法侵害,使楊某峰受到傷害和侮辱。雖然傅某華的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強姦罪,但不可否認其不法性。第二,楊某峰在擊倒傅某華之前,已經對其發出警告,傷害後也沒有進一步加害,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要件有明顯區別。
法院沒有對該案當庭作出宣判。
被告:我不是同性戀者
據殷玲介紹,她是接到指派為楊某峰做法律援助的。楊某峰告訴殷玲,他不是同性戀者,案發前,他正跟一個漂亮的鋼琴女教師談朋友。但他與傅某華在同居期間,兩人確實曾經多次發生過性關係。
據楊某峰陳述,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因為他喝醉了,傅某華趁機為他手淫。此後,每次發生性關係,都是老頭把他灌醉或者趁他熟睡時強行發生的。因為他一直對這種關係引為羞恥,就沒有對任何人提及。其間,他也為此和傅某華多次發生爭吵,也多次搬出傅某華的出租屋,但都經不住傅某華的糾纏又搬了回去。傅某華曾經發郵件威脅他,如果他不搬回去,就把他是同性戀的事情公之於眾。
7月11日,傅某華再次要求已搬走的楊某峰搬回出租屋住,並向上帝保證,不再對他進行性騷擾。於是楊某峰又搬了回去。當晚,二人一同買菜做飯,相安無事。誰料到,第二天中午老頭又故態復萌,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於是發生了上述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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