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方指控劉仕華存摺上的兩萬多元錢系容留陳艷賣淫所得。
二、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稱:2008年9月底至2009年3月期間,劉仕華和張安芬先後租賃了五華區王家橋村的4間出租房,容留陳艷從事賣淫
【七天網】昆明小學生賣淫案:陳艷共接嫖客4176個,賣淫成功1044次(日均10次)
一、控方指控劉仕華存摺上的兩萬多元錢系容留陳艷賣淫所得。
二、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稱:2008年9月底至2009年3月期間,劉仕華和張安芬先後租賃了五華區王家橋村的4間出租房,容留陳艷從事賣淫活動。其中,陳艷分別與趙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這些出租房內從事了賣淫。在警方的13卷卷宗裡,有皮條客指證了陳艷賣淫的事實。其中,最重要的證詞來自一名管姓的皮條客。他在今年7月自動投案。
三、陳艷的賣淫期間:
1、陳艷第一次賣淫時間:在2009年9月6日的筆錄中說(見偵查卷五P40附件6)是在2008年10份的一天天快黑時,大約下午6點至7點之間,具體哪天記不清了,我跟張安芬,劉仕華三人去交通銀行對面的出租房的路上,張安芬給我說讓我"苦"錢給我爸看病。......而劉少碧2009年6月9日的筆錄(見偵查卷八P119附件7),劉少碧說,是我父親和我後媽張安芬讓我去賣淫的,最先我後媽張安芬給我說的,是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0左右,在王家橋村我們家住的地方,我父親劉仕華和我後媽都有在,張安芬就跟我說叫我出去村子裡喊人"苦"點錢幫我父親醫病。
2、陳艷最後一次賣淫時間:2009年3月16日(未遂)。
四、據警方詢問筆錄,管某聲稱自己和劉仕華一家是朋友,自己在今年1月份的時候,陪李老三喝酒至深夜,還陪著他去把熟睡的陳艷叫醒。然後,他還幫忙向張安芬砍價,砍到了30元。事情結束之後,2人才離去。
2008年12月27日,陳艷曾經被王家橋派出所以賣淫為由罰過1300元
從以上的官方資料我們得知:
1、陳艷賣淫所得:陳艷賣淫的動機是"苦點錢"給父親治病,另外劉家的2萬多元存款系陳艷賣淫所得,另外陳艷曾被罰款1300元。
父親劉仕華的病要靠自己親生的未成年小學生陳艷賣淫來醫治,警察沒有查清這位"畜生不如"的父親治病花了多少錢,估計應當在1萬左右。
由上推算出陳艷賣淫所得(扣除吃飯、穿衣、買安全套)應當為:10000(父親治病)+20000(存摺) +1300(罰款)=31300元
2、陳艷賣淫的時間:2008年10月底至2009年3月16日期間共135天,扣除來月經的時間25天(1次5天共5次)後能夠賣淫的時間為110天。
3、陳艷賣淫4次(4個嫖客)只成交1次
4、陳艷賣淫1次的收入是30元
根據以上資料計算一下:
1、陳艷賣淫成功次數:31300元÷30(元/次)=1044次,
2、按照4個嫖客成交1次,共接待了嫖客1044次×4=4176人
3、平均每天接待嫖客4176人÷110天=38個
4、平均每天成功賣淫:1044次÷110天=10次(四舍五入)
5、陳艷每天的休息時間是多少:每天吃飯3次需要時間、上廁所幾次需要時間,賣淫過程需要時間、嫖完後穿衣服並清洗需要時間、每次和嫖客談價需要時間......
6、昆明有多少嫖客?佔人口比例多少?:僅陳艷1人五華區的王家橋村就接待了嫖客4176個(日38個),不知道昆明幾個區、每個區多少村,昆明共有多少嫖客?嫖客佔總人數的比例是多少?看來昆明是個"嫖城"
7、陳艷1人要消耗1044個安全套,日均10個,到昆明賣安全套肯定發財
8、本想到七彩雲南旅遊的,現在不敢了,因為:只要警察讓警察的娘、老婆、妹妹、女兒4個女人說自己是賣淫女,指證我嫖了她們;再讓警察的爹、叔叔、哥哥、同事說自己是嫖客,說我和他們是同行,我就被嫖客了。
来源:七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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