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何洪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何洪達利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局長及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違規發行股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190萬餘元。
何洪達對其家庭財產、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397萬餘元的部分,不能說明其來源。
来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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