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陝西省延安市志丹縣兩名醉酒男子劉志成和郝鳳義在打車時誤攔一輛警車,雙方發生爭執。之後,多名身著警服的男子將兩名醉酒男子圍住毆打,並將他們帶入派出所,反綁吊在鐵欄杆上。派出所所長承認是「實習生打人」。
酒後攔車引來一頓毒打
9日上午,在延安大學附屬醫院,劉志成和妹夫郝鳳義住在同一病房,兩人面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傷。
據郝鳳義回憶,1月6日中午1時左右,他在志丹縣城一酒店吃完喜宴後準備回家,途中幾次攔出租車均未果。「我當時頭暈得厲害,看見一輛白色轎車駛了過來,就去攔了。」郝鳳義說,轎車雖被他攔停了,但他卻和司機發生了口角,在爭執過程中,他朝轎車的引擎蓋上拍了一下就走開了。
郝鳳義說,因為頭暈,他在一家麵館內坐了不長時間後就出來了,「我剛出門,就過來3個人,其中兩個人身著警服,看見我後二話不說,上來拽著我的頭髮就打。」郝鳳義清楚地記得,打他的3個人中就有之前和他發生口角的那個司機。
此時,劉志成剛好路過,一看警察正在打妹夫,便上前勸架。打人者中一人打了個電話,一會兒又來了4名男子,其中3人身著警服。
劉志成說:「他們把我和郝鳳義連拉帶拽,帶到了志丹縣公安局保安派出所。關了門窗後,幾個人就上來把我打倒在地,還用腳在我臉上猛踩,很快我就啥也不知道了,醒來後發現自己被反綁著吊在鐵欄杆上。」郝鳳義也說自己在派出所內被多名警察打了。
半小時後,劉志成的妹妹劉志麗趕到派出所,她看見兩人被捆綁吊在鐵欄杆上,「我哥滿臉是血,不停地哭,直到下午3時,他才被放下來。」在家屬交涉下,當日下午5時,兩人被警車送到志丹縣人民醫院搶救。
據主治醫生介紹,兩人目前均有頭疼、頭暈等症狀,且面部有不同程度的擦挫傷。劉志成右眼視力模糊,眼球結膜出血,兩眼球有鈍挫傷,聽力受到影響。郝鳳義上肢目前尚無知覺,很有可能是周圍神經受損傷所致,需進一步檢查。派出所所長承認「實習生打人」
9日,記者聯繫上志丹縣公安局局長薛和才,他說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內部調查,等事情有結果後再告知。
兩名傷者的家屬給記者提供了一份錄音資料,稱錄的是他們和保安派出所所長賀彥斌的對話。
錄音中,對方說:「當天我們單位一名職工駕駛普通牌照汽車在街上被兩醉漢攔住,併發生撕扯,這名職工又叫了一些人把兩人帶回來。其中一名叫戚凱(音)的實習生把(劉志成)踢了一腳打了幾拳。警方之所以帶他們回派出所是因為他們在醉酒狀態,為了不讓醉漢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威脅才採取約束措施。」
「約束能不能把人反綁並吊起來?」傷者家屬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方如此回答。「傷者身上的傷是怎麼來的?」「(劉志成)是被打的,另外一人(郝鳳義)是抵抗傷。所謂抵抗傷就是不配合約束而導致的!」「你們不是有監控設備嗎?調出來看看不就清楚了。」家屬接著質問。「監控壞了,沒注意到什麼時間壞的!」對方回答。「當天值班的有沒有正式民警?」「有一個,但不在值班室,上高速路(公幹)去了,其它人都是協警。我們這兒大多數工作都是協警做的,協警和正式警察一樣,都是幹部,只是沒有警銜。保安派出所有34個人,正式干警只有7個!」「事發後,你們怎麼處理的?」「我們絕不迴避事件,第二天我就去醫院看望了兩人,確實傷得挺重。現在紀委和督察部門正在調查,我們絕不包庇,配合調查,當事人行為夠上哪條(法律)按哪條處理。」3
律師觀點
公安機關涉嫌濫用職權
陝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大為、李軍認為,就受害人及其家屬的陳述並結合掌握的其它相關材料來分析,公安機關的做法存在以下違法之處: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僅就飲酒與醉酒的行為而言,其本身並不違法;醉酒者違反法律才應當給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調解處理。本案中,公安機關將兩名被害人帶回派出所的動機明顯存在瑕疵。
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約束至酒醒」,這種措施並非是一種處罰,而是一種對醉酒者的臨時性保護措施。其目的是:1、為了防止醉酒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2。保障醉酒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採取的措施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一種濫用職權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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