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南京速度"的拆遷,在一幢孤零零的住宅樓前戛然而止。因為這次拆遷,遇到了一群特殊的"釘子戶"——31名法官業主。但接下來誰也不知道,它會不會被強拆掉。
這棟位於鼓樓區核心地段的"華新巷21號"小院,於2000年6月竣工,至今尚不足10年。而居住於此的業主共有34戶,其中絕大多數為江蘇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早在2007年,鼓樓區寧海路的拆遷改造動議就已提上議事日程,政府將在寧海路建"歐洲風情一條街"。2009年初,有關該項目的進度要求被寫進鼓樓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的工作報告中。到4月份,寧海路上已經高高掛起了獎勵提前搬遷的條幅。
聽說拆遷的消息後,華新巷21號的業主表示不能接受,他們中的代表說:該樓房齡不足10年,且遠離寧海路五六十米,不應在"歐洲風情街"的範圍內。
在公示的拆遷公告上,將被拆遷的華新巷21號單獨成院,只有一幢7層高的樓。地圖上的華新巷21號在寧海路向東延伸出的一條小巷內,如果以寧海路75號的江蘇省高院為出發點的話,由此向南約200米,再向東走五六十米右拐就到華新巷21號門口了。拐角處是"動遷二組現場辦公室",房門上張貼著動遷公示。
華新巷21號是江蘇省高院1999年經南京市政府同意,並報經該市規劃局、建設局等職能部門依法審批建造的,總建築面積3877.02平米,2000年6月竣工。房屋按鋼混結構設計施工,樓面地坪全部整體澆鑄,這在當時南京主城區多層住宅中實屬少見。
按照《民用建築設計通則》,鋼混結構的住宅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而這只是一個建議性的合理使用年限,實際使用壽命則可能超過50年。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輝律師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這一法律條款,成了法官"釘子戶"們反對被拆遷的一柄"尚方寶劍"。
行政復議失敗
"歐洲風情一條街"的建設計畫,可以追溯到2007年11月,義大利泊卡市政府代表團到南京鼓樓區參觀考察。區長徐蘇寧會見了代表團,雙方就寧海路歐洲風情街項目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007年12月16日,當地一家媒體以《寧海路將建"歐洲風情一條街"》為題,報導了寧海路歐洲風情一條街項目,由寧海路街道與義大利亞意達公司聯合開發,項目一期工程預計在第二年聖誕節前建成向市民開放,整個街區以"歐洲風情"為主題,涉及酒吧、餐飲、演藝、消費等多種業態,目標消費群鎖定中高收入階層和年輕時尚人群……
熟悉法律的法官們立即看出了寧海路地塊改造的法律破綻:"歐洲風情一條街"的建設,看起來可不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不折不扣的商業性開發。
"如果是區政府所稱的公益性質的拓展馬路,我們二話不說,自動搬遷,可是你寫明的規劃裡就是商業開發。"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退休法官在接受南都週刊記者採訪時說,"既然是商業開發,那麼按照法律規定,誰開發誰來跟我們談判。"
按照法律程序,2009年6月,這群特殊的被拆遷戶向南京市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要求市政府對市房管局的"行政許可決定"進行審查,並要求撤銷南京市房管局發出的《拆遷許可證》。
然而,一個多月後,有關方面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最終維持了房管部門頒發相關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失敗,法官們決定訴諸法庭。
鼓樓區是南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中心,是江蘇省委、省政府所在地,是一個古典與時尚薈萃、歷史與現代交融、精緻與美麗映輝的寶地,而寧海路又是鬧中取靜的寶地。附近高校、機關、商場密佈,打車也只是起步價,南京市一位諳熟內情的人士分析道。
"雙方爭議的關鍵還是價格的高低問題。"該人士認為,"價格賠償高了還是低了,對當地政府來說都是個燙手的山芋。高了,周圍那麼多拆遷戶看著呢,低了法官們那兒過不了關。"
"如果被拆遷,賠償最高每平方不超過一萬,而周圍的房價已經飆升到兩萬左右,我150平米的房子賠償了,也買不了100平米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談到了他的顧慮。
將房管局告上法庭
8月11日,住在這幢7層樓裡的31名業主將一紙訴狀遞至南京市中院,以集體形式提起行政訴訟,將發放拆遷許可證的南京市房管局列為被告。
在起訴書中,原告從適用法律、主要證據、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四項問題。
首先,起訴書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第25條第二款是專門針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所作的法律規定,且是目前為止最高最新的法律規範。而許可拆遷原告房屋的行為,直接違反了該法立法精神與具體規定。南京市房管局以"非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要件"為由拒絕適用該法,已構成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法官們指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資料。但該案中提交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中沒有項目的任何具體內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非許可證本身,而是一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甚至連批准使用的主體對象都沒有。
原告據此認為,南京市房管局據此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要證據不足。
另外,原告還認為,上述三個文件不僅是申領拆遷許可證的實體條件,也是程序條件,被告發放拆遷許可證明顯違反法定程序。另依據行政許可法,拆遷關係產權人的重大利益,拆遷人依法應通知被拆遷人並組織聽證,但拆遷人未履行該項義務。
"華新巷21號住宅距寧海路約60米,與以改造危舊房為主旨的拆遷毫無關聯,但被告卻許可將其與臨街危舊房捆綁拆遷。"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指出。
"到現在,官司仍沒有任何進展,只有等待。幫法官"釘子戶"打官司的代理律師金輝說,除了客觀事實,法官們的個人問題都不會向外公布,"他們還是希望在法律框架內實現自己的維權,這可能是法官這個身份帶來的特殊性吧。"
"目前,這個案件正挺在這兒,跟區政府的談判也在進行當中。"訴訟代理人之一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退休法官王錦華,在接受採訪時透露,"目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介入雙方爭議的調解,但還沒有最後的結果。"
華新巷21號表面一如往昔般平靜,而激烈的博弈才剛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