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
二是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
一年前,關於黃松有落馬的原因,香港《大公報》等媒體曾報導稱,他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也有報導稱,黃松有"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稱其為"性貪"。可是,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情況看,黃松有只有經濟問題,沒有別的問題,也就是說沒有性事方面的問題,只有錢罪、沒有性罪。這說明,性貪不算貪!!
事實上,性貪不算貪,也不是從黃松有開始的。十貪九性,極少有貪官不玩性的,可是很少有貪官被追究此方面的法律責任,對於男貪也好,對於女貪也罷,都很少追究他們的性事責任。事實上,在懲處貪官方面,早已成為了一個不成文的規則,對於貪官只問經濟責任,不問性事責任,只從經濟方面處以刑法,不從性事方面處以刑法。如此這般,才使得官員們不把與異性發生性關係當成什麼屁事,反而當成可以炫耀的風流韻事到處顯擺,以至形成95%的貪官背後都有女人的客觀事實。
性貪不是貪,不貪白不貪,白貪誰不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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