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安區八旬老漢摔倒七個月後逝世。事發當時,只有一位小學生在場。死者家屬稱系小學生撞倒老人,應賠償。小學生父母則稱是老人自己摔倒,小學生經過時去攙扶。法官判決原被告責任各半。
88歲的杜老漢摔倒後,因為骨折加上感染,不幸在七個月後逝世。
杜老漢的家屬認為,老人去世和當初的摔傷不無關係。但是在事發當時,只有老人和一位小學生在場。為此,杜老漢的家屬起訴說,小學生撞倒老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小學生的父母則辯解說,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小學生是經過時去攙扶。
日前,同安區法院針對這起現場無人作證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老漢摔倒只有小學生站旁邊
據瞭解,那位小學生姓陳,在同安區唸書。他和摔倒的杜老漢都是同安五顯鎮店仔村人。陳同學的爺爺陳老漢和杜老漢是兩家相鄰,中間就一條巷道。這條巷道,也是陳同學往返學校的主要通道。
去年1月4日中午,杜老漢的大兒媳婦林女士經過巷口時,看到杜老漢摔倒在巷道的水溝裡,當時,陳同學就站在旁邊。林女士趕緊上前,和隨後趕到的陳同學奶奶等人將杜老漢扶起。
次日,杜老漢被送往醫院。經鑑定,他的傷殘等級為八級。6月13日,當地村衛生所人員到杜老漢家治療,診斷為右下肢骨折,並伴有感染症狀。8月17日,杜老漢不幸去世。
杜老漢死後,他的家人將陳同學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杜家起訴說,杜老漢是被陳同學撞倒在地,才造成受傷,因此陳家要賠償。但陳家說,杜老漢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陳同學是要去上學時發現杜老漢躺在水溝裡,主動上前攙扶,根本沒有撞倒杜老漢。
私了便條能否當成法庭證據
杜老漢摔倒時,現場只有他本人和陳同學,因此案件缺乏目擊證人。雙方各執一詞,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幸好,在庭審中,法官調查發現,去年1月8日,陳老漢曾寫了一張便條交給杜家。這條便條上寫著:「經徵求良招意見,不報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負。」陳老漢還在便條上簽了字。
1月10日,杜家也寫了一張收據交給陳老漢。收據載明:「今收到陳家現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孫撞倒杜老漢造成骨折。」
但是,這兩張私了便條與付款收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呢?
據陳同學父母說,這是杜家利用他們夫妻不在家時,威脅陳老漢簽下的,杜家還寫了一張字據要陳老漢照抄寫下來。
法官認為,事發當時,在場的僅杜老漢和陳同學。陳同學尚年幼,杜老漢也已年邁,未能正常表述事發經過。陳老漢作為陳同學的長輩,在事發當日即到現場,從其出具的私了便條和其提供的收據內容分析,應視為陳老漢確認了陳同學撞倒杜老漢的事實。
法官判決原告被告責任各半
至於杜老漢的死因,由於杜老漢死後未作屍檢,因此不能明確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法官從案件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說,首先,杜老漢已88歲高齡,各器官均已老化,是一主要原因;其次,杜老漢生病期間,其家人未將其送到醫院進行規範治療,加重了杜老漢病情,也是其中一原因;第三,杜老漢的摔傷骨折導致行動不便,也是其體質降低的一個原因。可見,杜老漢摔倒骨折並非導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結合本案實際,本院確定杜老漢的摔傷在其死亡結果中佔有20%的原因力。
法官還認為,陳同學對杜老漢的摔傷結果存在過錯,但杜老漢的子女未盡好監護義務導致其在巷道裡摔倒同樣存在過錯,故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判決認定被告陳同學與原告各承擔50%的責任。因此,判決陳同學的父母賠償12655元。
議見·說法
事實真偽不明 法官如何斷案?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本案作為一例典型的侵權案件被起訴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對侵權事實的認定。能否正確認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權事實,關係到裁判的公正性問題。
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主要事實真偽不明,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經常會遭遇的情形。而民事訴訟一旦提起,法院是不能拒絕裁判的。這就必然涉及在此種情形下,法官應當如何裁判的問題,也就是民事訴訟理論中所提到的證明責任分配或分擔的問題。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無法確認的話,一種法律上的技術處理方法就是根據證明責任來作出裁判。
依據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證據只有具備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特別是書證這種證據形式,通常在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被賦予較高的地位,而且我國的庭審素以「書證中心主義」為特徵,本案的事實主要就是以便條和收據作為書證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常理」、「社會情理」等經驗法則作出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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