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交會)最近針對高盛的行動給「孤注一擲」(betting the farm)這句俗語賦予了新的內涵。這句俗語意味著某種行為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尤其是在金融方面。在法律訴訟方面,這一俗語指民事訴訟某一方面臨的風險,通常是指被告。它意味著如果一方孤注一擲、執意按照自己的邏輯推斷行事,最終可能全線潰敗。這一俗語很少用來形容原告,尤其很少用來指起訴受監管實體的政府控方。
然而,用著名專欄作家吉米•佈雷斯林(Jimmy Breslin)的話來講,證交會控告高盛「令自身聲譽立即遭到損害」。理由很簡單,證交會以前從未提起過此類訴訟:
•挑戰卓越超群的高盛。
•關於一種合成衍生品交易。
•關於一項高盛損失數千萬美元的交易。
•交易各方都是並不明顯需要證交會保護的老練的專業投資者。
•提起訴訟是在調查一年半之後。
•在總統威脅否決任何不包含嚴厲監管衍生品內容的金融改革立法之後立即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的時間還是在檢察長關於證交會打擊艾倫•斯坦福(Alan Stanford)龐氏騙局不力的報告發布之前數小時。
•顯然沒有事先通知高盛要提起訴訟。
•也沒有尋求可能的和解。
•在一項重大行動上證交會內部按照政治派別出現3票對2票的分歧。
更重要的是,起訴發生在證交會迫切需要恢復自身公信力之時。2009年1月以來,證交會在重建自身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值得讚譽的工作。但是,它對高盛的起訴卻使得之前相當一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努力付諸東流——如果訴訟失利,自不用說;即便勝訴,但如果關於證交會內部分歧和黨派對立的報導屬實的話,同樣會產生這一後果。
回到案件本身,證交會聲稱高盛存在多方面的證券欺詐,但案件的基本元素如上所列。證交會稱高盛售出打包證券但沒有披露這一證券中存在一位做空的投資者,而且在該證券的構造者這一問題上肯定存在誤導。如果證交會勝訴,它可能會鞏固自己在當前金融監管領域中的地位。然而一旦敗訴,這一案件將帶來巨大風險,將影響到證交會主席瑪麗•夏皮羅(Mary Schapiro)和執法部主管羅伯特•庫薩米(Robert Khuzami)的聲譽。
這起訴訟的問題在於很難勝訴。但即便證交會勝出,它的回報也可能被證明是曇花一現的。畢竟,這宗案件並不涉及任何寡婦或嬰兒之類的弱勢群體,勝訴的光芒也會被諸如證交會選擇起訴的時間和方式出於何種動機這樣的問題所掩蓋。真的值得去冒這麼大的風險嗎?這是一個不需要回答的問題。
問題並不像有些人所認為的,在於案件的實質。如果證交會的主張得到證明,他們似乎是指控了一宗欺詐。問題也不在於在證交會提起的訴訟中所謂的受害者有能力維護自己的權利。畢竟,如果一家券商能夠詐騙專業投資者,那麼它也可能詐騙非專業的投資者。況且,許多專業投資者正是非專業投資者的代表。再說,聯邦證券法中也沒有規定說誰有權欺詐專業投資者。
問題之一是,證監會在提起訴訟之前讓高盛作出反應是符合它的利益的。如果高盛有機會在被控之前達成和解,那麼證交會將能夠得到它想要的一切,而不必面臨現在的風險。另一個問題是,在證交會內部兩黨對立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會讓人們質疑該機構的動機。也許5名委員絕無達成一致的可能,但是他們之間此前並無對抗的歷史,而且新聞報導稱只舉行了一次會議,然後就有了3-2的投票結果。
在做政策決定之時,一定程度的分歧可能在所難免。但是通常情況下,證交會都不會在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訴訟上出現分歧,尤其是不會完全根據黨派立場。時間拖後是否能夠產生不同結果呢?我們不得而知。然而為何如此倉促?在經過一年半的調查、收到高盛的「韋爾斯提交」(Wells Submission)8個月之後,難道真的有必要提起這樣的訴訟嗎?為什麼5位委員不能花更多時間來達成一致?促使其上週五提起訴訟、而非本週五或下週五的動機何在?這些問題並不必然會影響到最終結果,但法官會關注新聞報導,而這一行為存在受政治需要所驅使的可能性對證交會是不利的,即便它無需就此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高盛的律師應該確保他們在訴狀被送呈之前收到通知。根據證交會的韋爾斯程序,起訴之前應該下達通知,這是慣例,然而證交會並沒有這麼做。但是經驗豐富的律師通常會確保他們在與證交會對簿公堂之前至少有最後一次和解的機會。如果律師曾經尋求這樣的保證但遭到拒絕,那麼高盛應該感覺到證交會此次兵出奇招。如果沒有尋求保證,那麼就是一個判斷失誤了。
政府訴訟會影響到被告一方的股價(這次亦然),還會給其名譽和未來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從這些方面來講,高盛已經輸了。當年安達信在地方法院敗訴後最終在最高法院勝訴,然而這一勝利來得太遲了,該失去的已經全部失去了。高盛是一家有著輝煌歷史、樹大根深的企業,但如果2007-2008年的經濟崩潰證明了什麼,任何一家公司都會因為聲譽受到質疑而搖搖欲墜。
在這起訴訟當中,到底是證交會還是高盛在孤注一擲呢?抑或二者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