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年:中國需要公平與正義的公民社會

作者:許小年 發表:2010-09-1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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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一樣,最終會過渡到公民社會。過渡之路也許是漫長和曲折的,但大方向不會改變,因為只有公民社會才能滿足現代人的需求。

社會有兩大功能,第一是工具性的,即產生和維護秩序,以提高效率。在無政府的狀態下,個人的防衛成本和經濟活動的成本過高,如果組成社會,構建秩序,減少衝突,協調個人的活動,就可以實現分散的個人所無法達到的效率。社會的第二個功能是目的性的,也就是滿足人對社會生活的需求。人是天生的社會動物,社會生活是個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我們在這裡主要討論社會的工具性功能,即建立秩序以提高效率。對比公民社會和傳統社會,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不同的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方式,而建立秩序的方式與社會的終極目標又有著直接的聯繫。

公民社會與傳統社會的區別

公民社會以個人為基礎,傳統社會則建立在權威之上。

傳統社會中沒有個人的地位,個人必須服從各式各樣的權威。個人服從軍事和暴力的權威,這就是奴隸社會;個人服從政治的權威,例如中國古代的皇權,這是集權專制社會;或者,個人服從精神的權威,例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即政教合一的專制社會。

在傳統社會中,秩序本身變成了目的,而不是實現終極目標的手段,傳統社會的制度設計都是為了維護權威。公民社會則不同,它的終極目標是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公民社會的制度設計完全服務於這個目標。

公民社會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如果從十五世紀的文藝復興算起,經歷了五百多年,西歐才進入了公民社會。文藝復興並沒有否定宗教的權威,但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摧毀了教皇的權威,十七世紀開始的啟蒙運動最終將人從權威的束縛下解放出來。公民社會不承認權威,在這個社會中,至高無上的是個人的權利。

有文字記載的中國歷史是以權威為核心的傳統社會,直到今天,也還不能說公民社會業已形成,我們仍處於從傳統社會到公民社會的過渡中。

公民社會中的權威

在這裡我們似乎碰到一個悖論:一方面,公民社會不承認權威;另一方面,社會又需要權威以建立秩序。怎樣解決這一矛盾?如果秩序需要權威的話,權威只能來自於全體社會成員的一致授予,只有這樣的權威才不致違反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個人權利至上。公民社會中對權威的服從是事先約定的,因此是自願的;而傳統社會中的服從是沒有選擇的或者被迫的。

公民社會中的個人權利至上,講的是具體的、活生生的和世俗的個人,而不是抽象的、虛幻的和神聖的「人民」。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每個人的利益都和他人的不同,個人利益因此不可能集結成為整體的「人民」利益。個人之間當然也有共同利益,例如國防以及保護個人權利的法治,但這些共同利益也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世俗的而不是神聖的。

每個人的權利至上保證了公民社會中人與人的平等,沒有任何人的地位和權利高於其他社會成員,沒有任何人可以得到其他社會成員所不能得到的個人發展機會。這是現代人的公平觀和正義觀,這個觀念的體現就是公民社會,也只有公民社會才能實現這個觀念。

傳統社會以人的不平等為前提,奴賤主貴,臣賤君貴,民賤官貴。即使不符合他們的意願,卑賤者也必須接受和服從這些預先確定的權威。傳統社會從其構建的出發點上即無公平可言,在這樣的框架下尋求公平,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公平的根源就是這個框架本身。

當然,在公民社會中,人也不可能生來平等。你沒有姚明的身材和體格,怎麼可能獲得他那樣的億萬收入?公民社會中的平等是權利和機會的平等,每個人擁有同樣的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和機會。

在人人權利平等的公民社會中,權威只能產生於所有人的共同賦予。

那麼權威體現在什麼地方?體現在社會組成和運行的規則上,也就是俗話說的遊戲規則。規則的正式表達就是法律,法律具有超乎所有社會成員的權威,因為它來自於所有公民的同意,而不是神授、皇帝恩准或者暴力脅迫。請注意,規則必須得到「所有公民」的認可,而不是「多數公民」,更不是「少數公民」。具體公共事務的決策可以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當涉及規則時,必須經過全體同意,若少數服從多數,則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低於或從屬於多數人的權利,這就違反了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

公民社會中的政府是執法者,執法者的權威來自於法律,歸根結底,也來自於全體公民的授予。

政府與公民的關係——社會契約論

政府是把雙刃劍,「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權威天然具有侵犯個人權利的傾向。為什麼公民社會中的個人仍願賦予政府這樣的權威?因為無政府、無秩序對每個人利益的傷害大於政府侵權的傷害。「兩害相權取其輕」,公民從工具主義的角度出發,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維持秩序。

公民與政府的這種關係,學術界稱為「社會契約論」。契約意味著締約雙方是平等的,沒有一方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先天的權威。根據這個契約,公民允許政府壟斷暴力手段——警察、軍隊、法庭、監獄等等;政府則必須承諾:僅使用這些手段保護和促進公民的利益,特別地,政府不得使用這些手段謀求自己的利益。

必須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中,政府不是唯一的秩序維護者,民間組織如協會也可以發揮同樣的功能。公民社會中的經濟秩序在市場上形成,市場秩序的維護依靠參與者的相互監督,政府的作用是輔助性的,僅限於執行公民制定的法律與規範。

社會契約的執行機制

契約的簽訂並不意味著自動的實施,因為違約的收益經常大於違約的成本,社會必須設計和建立一套機制,保證契約按規定得到執行。

中國的早期儒家已有社會契約的概念,突出地體現在孟子的思想上。有人曾問孟子,你鼓吹忠孝,但怎麼解釋商湯滅桀,武王伐紂呢?湯是夏桀的臣子,周武是商紂的屬下,他們不是犯上作亂嗎?孟子說:「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亦,未聞弒君也」。用現代的話講就是「沒聽說犯上啊,殺了一個暴君而已」。君臣在孟子那裡還是平等的,紂王不仁不義,違約了,臣民當然就有反對的權利。

中國早期儒家的問題是從未思考和設計契約執行機制,而僅停留在說教上,他們告訴君王,若不善待臣民,人家就有權反對你。然而說教代替不了有效的懲罰,仁政王道雖好,若無制度保證,違約成本太低,皇上無視儒家的教誨,行的都是霸道。不考慮契約執行機制,這是儒家政治思想和社會思想上的一大缺陷。

近代社會契約論源於十六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漸進式演變,理性務實的英國人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機制。依靠這套機制,委託方(公民)可以有效監督代理方(政府),在必要時干預政府的行動,一旦發現違約傾向,立即更換政府,而不是等到「苛政猛於虎」,民怨沸騰之時,再來糾錯。事後糾錯就是反對,打碎舊體系,建立新秩序,例如陳勝、吳廣起義和法國大革命。反對的成本太高,還是要設計一套機制,隨時監督政府,約束政府行為,用更換政府的威脅阻止它的違約企圖。

這套機制的第一條是依法行政,將政府的行動限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一旦越界,公民的代表也就是議會立即進行干預。在這樣的社會中,政府顯然不能有立法權,否則「依法行政」就成了空話和笑話。

第二條是政府的選舉制,選舉換人是對違約者的有效懲罰,因此是對違約傾向的有效威懾。代理人若執行契約不力,委託人可以更換代理人。

第三條是對所有公民開放的媒體,以降低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了監督政府,判斷政府是否在忠實地執行社會契約,公民需要信息。這就如同證券市場,股民需要信息,以監督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世界上的證券市場都有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道理就在這裡。

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公民的這一權利。

媒體雖然不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對稱,可以大大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世界上第一張報紙於1456年誕生在西歐,與文藝復興也就是公民社會的濫觴大致同期,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

核心價值觀、社會契約以及契約執行機制,這些都是公民社會不可缺少的要素。我們講經濟轉型、社會轉型,轉到哪裡去,希望今天的介紹能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21世紀經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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