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度的確立是從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開始的。察舉的科目有兩種:孝廉和茂才。孝廉即孝子廉吏之謂:孝與廉是古人非常推崇德兩種德行,尤其是孝,更是被作為天下之本,所以孝廉首先成為察舉的常科,也是漢代入仕的主要途徑。許多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如曹操、孫權等。他們對漢代政治的影響很大。
孝與廉原本是分開的,武帝時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到後來則同為一科,所以史書中多為孝廉並稱。每年,地方郡國都要向中央推薦人才,且有人數限定:歲舉二人。由於各郡國人口多寡不均,所以到東漢和帝時期舉孝廉的名額改以人口為標準,每二十萬歲舉一人,不足二十萬的小郡二年舉一人,十萬下則三年舉一人。對少數民族地區則加以優待,十萬以上的歲舉一人。
孝和廉的評判主要通過兩種方法:一是把評定標準化為較直觀的行為準則,這就是「光祿四行」。凡應孝廉之選者,先隸屬光祿勛,拜為郎官,郎官享國家俸祿,卻非實職,為「備選官」。一旦官職空缺,光祿勛即可按「四行」──質樸、敦厚、遜讓、有行的標準推薦屬下郎官出任。二是把評定標準轉化為實際從政能力的高下或儒學素質的優劣,以此來進行評判。東漢初年光武帝劉秀曾規定,孝廉逐漸轉向以選拔經學之士為主。
舉孝廉制度對漢代封建統治的歷史作用是:一、為統治者提供了龐大的官僚來源;二、孝廉中以儒生最多,使得漢朝官吏隊伍逐步儒學化;三、在孝廉制度刺激下,讀書人競相講求孝行、廉潔,也有助於全社會養成一種注重名節、操守的風氣。
茂才,又作茂材,是漢代的另一種察舉常科,西漢時原作秀才,到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而改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優秀人才。
《漢書》記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裡文臣武將缺乏,急需選拔新的人才,乃下詔令各州郡察舉吏民中有「茂才異等」之士,舉薦給朝廷。開始察舉茂才只是特舉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詔令三公、光祿、御史、州牧等歲舉茂才各一人,從此茂才由特舉變成了歲舉常科,成為僅次於孝廉的一種察舉科目。其特點:
第一,舉薦者的多重性。西漢時期茂才的舉薦者不僅有州,而且還有郡,另外還有派員專舉,包括列侯、丞相、光祿、御史、中二千石等等,到東漢,舉薦者主要是王公、將軍、光祿、司隸,以及各州刺史,與察舉孝廉幾乎清一色的郡國完全不同。
第二,茂才的組成往往比較複雜,其中既有官員、州郡屬吏、孝廉,也有太學生和平民,但以已仕官吏和孝廉為主要來源。這與孝廉多從平民中產生完全不同。從對茂才的任用看,絕大多數茂才擔任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這和孝廉多數僅拜為郎官的使用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根據漢制,郎官俸祿三百石,而縣令俸祿則自六百石至千石,還有個別茂才被拜為二千石的例子。所以茂才在漢代是比孝廉高一級的察舉,而且在孝廉與茂才之間往往還存在著一種升遷關係,即先被察舉為孝廉,其後又舉為茂才。被察舉的孝廉大都充任光祿勛屬下的郎官,而光祿勛每年都要從其中挑選出一名才能、品德最優者,舉為茂才,人稱之為「光祿茂才」。正是由於這一點,茂才在漢代更多的被當作身份和地位的象徵,特別是在東漢後期,把是否察舉茂才看得格外重要。如三國時著名的軍事家陸遜雖已封侯、官拜上將軍,但孫權仍讓揚州牧察舉他為茂才,以此來彰顯他的才乾和地位。
第三,茂才的數量較少,由於茂才是層次較高的察舉,名額有限,所以儘管舉薦者較多,而每年被察舉的人數卻很有限。東漢時每年只有二十人左右,人數還不到孝廉的十分之一。
茂才作為漢代的一種察舉常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級官員舉薦,名額少,故得人不若孝廉之眾,但因為察舉嚴格,且地位高、任用重,許多著名人物都出自茂才,如班彪、鄭玄、孫權等,這就遠非孝廉可以與之相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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